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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 年 5 月 1 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 2 年。 二、2013 年 5 月 1 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 5 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 年 5 月 1 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 2 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 5 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 1 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 年 5 月 1 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 2 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7 日

林巧

副主任医师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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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闽卫中医〔2014〕60 号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 中医一级科目:中医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等。 中西医结合一级科目: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学专业相适应,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及聘用专业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执业。 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具有高等院校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合格的,可以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各类医疗技术。 五、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注册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按照《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 号)的规定,申请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应以中医诊疗服务为主,合理应用各类医疗技术开展与其专业相适应的诊疗服务。鼓励其以提高临床效果、效率和减少经济费用为目标,在所从事的专业范围内择优运用中医或西医诊疗方法,优化临床诊疗方案。 七、申请注册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同意,由注册机关组织或委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经审核同意,予以注册。注册机关在注册时应将注册的二级科目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申请执业范围为二级科目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八、本规定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省卫生厅及原省人口计生委已出台的其他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林巧

副主任医师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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