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患者须知:随访及注意事项!!!
【随访目的及内容】
目的:接受规范治疗的梅毒患者做好后期随访有利于评估疗效,有无复发、再感染及梅毒血清固定等情况。
内容:体格检查、血清学检查(RPR 或 TRUST)及影像学检查。一般至少坚持 3 年,第 1 年内每 3 个月复查 1 次,第 2 年内每半年复查 1 次,第 3 年在年末复查 1 次。神经梅毒同时应每 6 个月进行脑脊液检查;妊娠梅毒经治疗在分娩前每月复查 1 次;梅毒孕妇分娩出的婴儿,应在出生后第 1、2、3、6 和 12 个月进行复查。病程 1 年以上的患者、复发患者、血清固定患者及伴视力、听力异常的患者均应接受脑脊液检查以了解是否存在神经梅毒。
【注意事项】
1. 本病应及早、足量、规则治疗,尽可能避免心血管梅毒、神经梅毒及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2. 性伴侣应同时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生活,避免再次感染及引起他人感染;
3. 梅毒特异性抗体对机体无保护作用,在血清中可长期甚至终生存在,因此如果只有血清梅毒特异性抗体(TPPA)持续阳性的,不需治疗;
4. 坚持规范随访复查 3 年,若临床症状消失,RPR 或 TRUST 阴性,影像学无异常即可认定为治愈;RPR 或 TRUST 持续不下降,需要排除神经海毒和心血管梅毒;梅毒患者经规范的抗梅毒治疗和充分随访(一期梅毒随访 1 年,二期梅毒随访 2 年,晚期梅毒随访 3 年),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 RPR、TRUST)维持在一定滴度(一般在 1 : 8 或以下,但超过 1 : 8 也不少见)超过 3 个月,排除再感染、神经梅毒、心血管梅毒和生物学假阳性等,即为梅毒血清固定,一般无需再次治疗;
5. 梅毒是可以再感染的,复发患者应加倍量复治;
6. 预防吉-海反应:梅毒患者在接受高效药物治疗后,由于梅毒螺旋体被迅速杀死并释放出大量的异种蛋白,引起机体急性变态反应,表现为在用药后数小时出现寒战、发热、头痛、肌肉疼痛、呼吸加快、心悸、全身不适及原发疾病加重,严重时心血管梅毒患者可发生主动脉破裂。出现此情况需立即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