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向红解读《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价格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规范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2011年11月,正式出台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在第九届中国医药营销新锐论坛上,广东省物价局评审中心黄向红主任对此规定进行解读。
药品成本是药品政府定价的重要基础。黄向红主任指出,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药品的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以及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在必要时,还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类药品的价格。同时,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要根据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进行调整。
出厂价格调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它负责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时限一般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黄向红主任认为,出厂价格调查是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业在深入了解、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企业宣传药品管理的政策,听取药品企业的相关建言献策,拓展工作思路。
出厂价格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源头价格,反映了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丰富了以往中标价格、市场流通购销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评审基础信息,为药品政府定价提供了参考依据。
通过对比药品出厂价与中标价、现行最高零售价格,结合与药品流通差价率的相关因素,可以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
为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对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制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黄向红主任建议,制药企业在药品自主定价时,要加强与定价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药品原材料、成本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并提出药品定调价诉求。这有助于保持企业相对合理的利润水平,同时促进药品政府定价更加科学、合理。
据39健康网编辑了解,发改委价格(2012)693号文规定:对不按规定报送药品价格信息,或出厂价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有关部门将不公布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