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经历】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皮肤科主治医师,具有十余年儿童皮肤科临床经验。 【学校学历】 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皮肤病与性病学专业,硕士学位。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北京大学光华奖学金、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等荣誉。 【社会任职】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儿童皮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精准与数字医学分会激光美容组委员; 【专业擅长】:婴幼儿湿疹,特应性皮炎,荨麻疹,银屑病,头癣,婴幼儿外阴炎等婴幼儿常见皮肤问题 【科研成果】: 发表多篇核心期刊论文,包括《皮肤细菌感染的病因、症状、诊断和治疗》《婴幼儿皮肤结构和生理特征的研究进展》《30株临床分离红酵母药敏研究及文献综述》《感染相关皮肤病的细菌多样性及耐药性》《耐药金葡菌致剥脱性皮炎并类白血病反应一例》《非典型皮肤细菌感染病原细菌多样性及药敏试验结果分析》《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红色毛藓菌raubitschekii变种致泛发性体股癣1例》等 参译《儿童皮肤病学第4版》书刊 参编《儿童健康百科》书刊 医生擅长 小儿湿疹、荨麻疹、特应性皮炎、口周皮炎、尿布皮炎、夏季皮炎、丘疹性荨麻疹、口周湿疹、马拉色菌毛囊炎、毛囊炎、白色糠疹、玫瑰糠疹、新生儿痤疮、痤疮 儿童常见皮肤病的诊断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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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女,主任医师,1987年7月毕业于兰州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一直从事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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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外科副主任医师 Metlife 福州区首席健康顾问 有多年的小儿皮肤科疾病诊治经验 德国夏利特医院访问学者 福建省小儿外科青年委员 有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 对小儿微创外科及泌尿外科疾病 功能性膀胱疾病有独到的见解 同时精通小儿湿疹,过敏性皮疹等皮肤疾病的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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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性病学硕士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皮肤科主治医师 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分会会员 擅长湿疹、特应性皮炎、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的诊疗和长期管理,以及血管瘤,鲜红斑痣、咖啡牛奶斑,太田痣等血管、色素性疾病的激光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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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誉涵,医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就职于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皮肤科,擅长荨麻疹,湿疹,特应性皮炎等变态反应性疾病。发表文章:《荨麻疹性血管炎的临床与病理分析》、《Linear keratotic lesions in a young women》、《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B对肥大细胞活化作用的研究》、《肥大细胞在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B诱导的特应性皮炎样炎症反应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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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硕士,主治医师,在上海三甲医院工作多年,主攻儿童皮肤病相关诊疗工作,在中西医结合治疗儿童湿疹、特应性皮炎、荨麻疹、痤疮、脱发、掌跖疣、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目前共发表论文十余篇,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著5篇(其中影响因子3分以上4篇),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收录9篇,参与编著《痤疮》、《临床微生物学诊断与图解》等著作。获2022年“十佳医生”称号,参获第十届上海市医学会皮肤性病学专科分会研究生论文比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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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思,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皮肤科,主治医师。擅长小儿皮肤科常见疾病,如水痘、尿布皮炎、小儿荨麻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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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大夫,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院,临床八年制博士生,先后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皮肤科(师从李若瑜教授,余进教授)、北京医院皮肤科(师从常建民教授)实习,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北京大学医学部09年校辩论赛冠军及“最佳辩手”、16年“皮科好医生”全国冠军等奖项。临床经验丰富,亲近患者,态度温和,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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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从事儿童皮肤性病临床和研究工作20余年,曾在儿内科工作4年,已基本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2015年以来在本专业的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著10余篇。为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委员。承担北医系统见习医师的带教工作,承担外院进修医师的带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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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儿童医院皮肤科 主治医师 皮肤病与性病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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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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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标 ] 当心爱的玩具被拿走时……
[ 引言 ]
通过本系列的撰写,欲和各位尊敬的读者探讨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如何在保持自己文化优势的同时,吸纳其他文化之精髓,来充实和完善我们的亲子关系,使我们的宝宝更聪明。
CASE
我们曾对中国、美国、日本和韩国 3~5 岁的儿童进行了一项有关儿童心理发展的实验研究。在研究中,我们设置了这样一个情景:让宝宝尽情地玩 15 种玩具,经过 10 分钟的观察后,将他们最不喜欢玩的玩具记录下来。随之让一位陌生人,把宝宝最喜欢玩的玩具都拿走,只留下他们最不喜欢的三个玩具,其他的都被放在一个透明的箱子里,将箱子盖上,还在盖上加上一把锁(但锁并没有被锁上),让宝宝看得见拿不到。过三分钟后,再将所有的玩具还给宝宝。
当心爱的玩具被拿走之时,或被拿走之后,中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的 3~5 岁的宝宝有些什么反应呢?虽然我们的观察只有短短的 6 分钟,观察的场景也完全相同,却看到了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儿童截然不同的反应。
4 国宝宝 4 种不同反应
大多数中国宝宝的第一反应就是奔向妈妈,扑在妈妈的怀抱中痛哭,即使当所有的玩具都被归还之后,还不能释怀,一直在妈妈的怀中哭泣。当然也有一小部分的宝宝能开始把玩留下的玩具,如一个男孩面对着洋娃娃、奶瓶和小狗这样的三个玩具,没兴趣去玩,干脆就将奶瓶放到自己的嘴里吮吸起来。
大多数美国宝宝的第一反应就是跑向透明的箱子里,将箱子盖上的锁拿走,然后自己把玩具拿出来,独自把玩起来。
大多数日本宝宝的第一反应就是帮着陌生人将玩具放在透明的箱子里,因为他们听到这是老师说的指示,因此服从便成了他们的第一行为。
大多数韩国宝宝的第一反应是仇视那位陌生人,尽管陌生人最后把玩具还给他们,但他们的仇恨心理丝毫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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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能力——情感调控
这个小小的实验研究,聚焦的是宝宝的情感调控。
何谓情感调控?按照心理学家的说法,就是人用某种策略把自己的愤怒、失望、受挫等消极情绪调节为不愠不恼的中性情绪,甚至是愉快、喜乐和期待等积极情绪的过程。
人之所以需要情感调控,是因为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遭受挫折、遭遇失败的事 几乎不可逃脱。为了避免被这些负面的情绪所压倒,人需要监控、评估和改变情绪反应 , 以期达到预定目的。
研究表明 ,宝宝 从 2 岁起就开始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情绪。伴随着心理发展水平的提高 ,宝宝们在 情感调控方面的个体差异也就出现了。我在美国进修时的恩师 Nancy Eisenberg 在 1992 年就与她的同事 Fabes 等人 发现 ,宝宝 在面临同伴冲突情境时 , 男孩常更情绪化 , 而女孩则更会去发现问题。在幼儿后期 ,儿童 则更多以他人的表现来寻找情感调控策略 , 并以解决问题为目标。
对宝宝来说,学会情感调控其实非常重要,因为情感调控能减少负性情绪,从而改善人际关系,以此调整身体或心理的不适。情感调控是儿童情绪理解发展的较高阶段。具有情感调控能力的儿童知道在人际交往中根据需要隐藏和改变情绪反应和表情,也就是说知道利用一些策略去调节情绪。
日常生活中,当儿童在陌生情境下为了减少内心压力、消除或降低不良情绪反应,常会做出一些看似与解决问题无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儿童的情感调控策略。情感调控就是把对自己或他人心理状态的预测结果体现到具体行为上的过程,即根据对自己或他人情绪的理解采取相应的反应。
情感调控的类型
Nancy Eisenberg 认为,情感调控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情绪的调节和控制,如情感调控策略、认知重建;和情绪有关的行为调节和控制,如情绪的表达;对引发情绪情境的调节和控制,计划、指导问题解决。她还认为社会交往能力受到情感调控能力的影响,情感调控能力强的儿童,说明理解他人的内心情感体验的能力好,其社会交往能力也强。所以,情感调控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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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宝宝情感调控能力的因素
儿童的情感调控能力一受外显的家庭影响,二受内隐的文化影响。外显的家庭影响主要来自看得见的爸妈行为或情绪表达的影响,而内隐的文化影响则是指看不见摸不着却渗透在人们意识和理念中的影响。
有许多研究发现 , 爸妈或其他养育者对儿童情绪行为的反应 , 以及爸妈之间或养育者之间的情绪相互作用 ( 如爸妈之间的冲突 ) , 对儿童的情绪及情感调控有重要影响。还有许多研究表明 , 儿童的情感调控能力及其同伴交往能力 , 与其爸妈的情感调控能力密切相关 , 那些在同伴中情绪表现较积极的儿童 , 其爸妈的情绪表现也较积极。因此 , 许多研究者指出 , 如果爸妈能经常以适应宝宝情绪社会化实践的方式 , 对宝宝的情绪发展做出反应 , 会对宝宝的情感调控以及调节策略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亲子关系也直接关系着宝宝的情感调控。有研究发现 , 那些亲子关系较差的宝宝 , 在遭受痛苦体验时 , 比亲子关系较好的宝宝会更多地使用自我安慰的情感调控方式,如吸吮手指,而且 , 这类宝宝在与妈妈小别重逢时 , 虽然心里有欣喜感 , 但是较少迎向母亲 , 而往往是毫无表情地摆弄玩具。
文化因素与情感调控能力
除了上述家庭和亲子关系之外,从我们的实验研究中还看到了文化对 3~5 岁儿童情感调控能力的渗透性影响力。
中国的文化视宝宝为宝,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时代,中国的爸妈更是愿意忍辱负重,为宝宝遮风挡雨,生怕他们遭受一点打击。有的家长会因为宝宝在幼儿园摔个跤,甚至被蚊子叮,都要跟园长论个理,甚至索赔。所以,受挫时,不少宝宝的第一反应就是扑向“挡风的墙”——自己的爸妈。
美国的文化崇尚独立。因此,受挫时,不少宝宝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解决问题。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决不放弃。
日本的文化崇尚随遇而安,在一个以“台风”、“火山爆发”和“地震”出名的岛国,要遭受的天灾实在不胜枚举,顺应和服从变成了日本民族的一个主要特色。在这种文化环境下成长的宝宝,当心爱的玩具被夺走后,日本宝宝的第一反应不仅不是愤怒而是顺从地、主动地将玩具放在箱子里也就不足为怪了。
韩国的文化渗透着仇恨。在战争年代遭受凌辱的民族,对与自己过不去的人怀着大恨来捍卫其民族的自尊便是其文化特色。在这样的文化熏陶下,韩国儿童对拿走自己心爱玩具的人怒目而视、不能释怀,也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
[ 结语 ]
不同的家庭和文化都对我们宝宝的情感调控产生深远的影响。哪个家庭模式更好,哪个文化对儿童的情感调控产生更好的作用,很难在此一言以蔽之。孰优孰劣,我们的家长自有明断。我只想说,将来要让我们的宝宝成栋梁之材,为人爸妈的,要能舍得让宝宝在每一个成长的过程中,经受一些挫折和失败,唯有如此,他们才会学会运用各种策略来进行有效的情感调控。※
如果经常被头屑、头油、头痒等问题困扰,那么你一定对酮康唑和二硫化硒这两种成分并不陌生。这两种成分在治疗病理性头屑、脂溢性皮炎、花斑糠疹等疾病的药用洗剂中很常见,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到底该怎么选择?我们一起来做一下科学的分析。
去屑剂按照不同的作用机制,主要分为3 种类型,分别是角质层剥脱剂,细胞生长抑制剂和抗微生物制剂。二硫化硒属于细胞生长抑制剂,仅能降低头皮角质层细胞的脱落速度,从机制上来看属于对症治疗。而酮康唑属于抗微生物制剂,主要针对导致头屑产生的根源——马拉色菌,从机制上来看酮康唑属于针对病因的治疗1。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去屑效果有差异
从去屑效果来看,有医学实验证实,酮康唑的去屑效果优于二硫化硒。在这项医学实验中,患者分别使用酮康唑与二硫化硒来治疗头皮屑,在使用29天后2:
· 使用酮康唑使头皮屑减少了73%
· 使用二硫化硒使头皮屑减少了66.7%
因此,从科学实验的数据上来看,酮康唑的去屑效果更胜一筹。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安全性方面有差异
在医学实验中,酮康唑与二硫化硒的安全性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性。研究中使用二硫化硒的人群有以下副作用的报告,其中包括:
· 头皮的烧灼瘙痒感
· 头皮出现皮疹
· 银屑病
· 头发颜色变浅
· 头皮变橙色
· 洗发时化学品的味道浓重
而酮康唑洗剂并不存在上述这些问题2。所以,在使用中的安全性方面,也是酮康唑洗剂更优。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诊疗指南的推荐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治疗指南的推荐。最新版《亚洲脂溢性皮炎诊疗共识(2016年版)》提出,对于中度脂溢性皮炎,1-2%的酮康唑洗剂是外用抗真菌的首选药物3。此外,酮康唑洗剂抑制真菌去除头屑的功效,也在多个国内和国外的医学实验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4,5。
说了这么多,相信你已经对酮康唑与二硫化硒之间的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酮康唑洗剂中含有2%的酮康唑,可以从根源抑制马拉色菌,解决头屑、头油等头皮问题,并且具有很好的安全性。解决头皮问题,要基于科学的分析做出理性的判断,针对病因的治疗才是有效的治疗。
参考文献
1. 宋杰.常用去屑剂的安全研究进展. 日用化学品科学. 第 35 卷第 7 期2012 年 7 月:20-23.
2.F W Danby.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shampoo versus selenium sulfide 2.5% shampoo in the treatment of moderate to severe dandruff.1993 Dec;29(6):1008-12.
3.Skin Appendage Disord. 2016 May;1(4):187-96.
4.Piérard-Franchimont C1, Goffin V, Decroix J, Piérard GE.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and zinc pyrithione 1% shampoos in severe dandruff and seborrheic dermatitis. Skin Pharmacol Appl Skin Physiol. 2002 Nov-Dec;15(6):434-41.
5.华杰.2%复方酮康唑洗剂治疗头皮糠疹[J].基层医学论坛,2008,(17):563-564.
很多人认为不生病、力气大、吃饭香就是身体健康,心血管也就没问题。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很多看似身体好的人,血管其实已经非常危险。近日,“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网刊出美国心脏协会列的7条白金标准,只有保持得好,心血管才能真正健康。
小儿斜视是指孩子双眼在看东西的时候,一只眼睛看,另一只眼睛出现偏斜,即两个眼球位置不对称。大部分小儿斜视保守治疗的效果不好,需要手术治疗。但家长总是期待保守治疗能够起效,对斜视手术充满恐惧和疑问,纠结自己的孩子到底要不要手术?
斜视是否需要手术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孩子的眼位偏斜程度(斜视度),偏斜程度大,而无法通过戴镜等保守方式控制,需要手术治疗;第二,关键看斜视是否对孩子的双眼视功能造成影响,特别是对立体视功能的影响。如果检查发现双眼视功能已经受到影响,比如双眼融合功能开始破坏了,就要尽快手术。因为正常人的双眼视功能基本在学龄前发育成熟,如果孩子年龄太大,术后的功能恢复会很难。
所以,小儿斜视早发现早治疗十分重要。家长不要因为害怕手术而拖延治疗,一定要及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避免错过最佳手术时机。斜视手术最终不仅仅是恢复外观,更重要的是恢复双眼视功能,让孩子能够正常看东西,这种情况才称作完全治愈。
TIPS :
双眼视功能分为三级:同时视功能(双眼同时感知的功能),融合功能和立体视功能。
融合功能:包括感觉性融合及运动性融合。当物体的影像落在双眼视网膜的对应点上时,两眼看到的影像仅有轻微差异,感觉性融合功能可以把两个物象综合为一个完整物象;如果物体的影像没有落在两眼视网膜的对应点上,双眼的物象是分离的,运动性融合功能可以通过视中枢来调节眼球运动,这时两个物象就落到视网膜的对应点上,将物象融合在一起。
立体视功能:在融合功能的基础上,两眼所看的物象有立体的三维影像的功能,也可认为是感知物体的远近深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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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济发展特别的迅速,而疾病也渐渐的多发,小儿脑瘫就是其中的一种,有很多的新生儿出现了脑瘫的症状,这给妈妈们带来了非常沉重的打击,并且给孩子带来长时间的伤害,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病的相关分型。
临床常见哪些脑瘫类型?
1、手足徐动型脑瘫,手足徐动型脑瘫的分型多由核黄疸、新生儿窒息引起的基底核损害而发病。患儿表现为面、舌、唇及躯干肢体的舞蹈样或徐动样动作。伴有运动障碍和肌张力增高。
2、肌张力不全型脑瘫,专家指出,这种脑瘫的分型多见于幼儿,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明显降低。不能站立行走,头颈不能抬起,运动障碍明显,关节活动幅度过大,但腱反射活跃,可出现病理反射。常伴有失语及智能低下。
3、痉挛型脑瘫,痉挛型脑瘫是最典型和常见的脑瘫的分型。主要表现以双下肢为主的痉挛性截瘫或四肢瘫痪。患儿行走、站立困难,走路足尖着地呈剪刀步态。肌张力明显增高,腱反射亢进,可有病理反射。常伴有语言及智能障碍。
上运动神经元瘫痪指自大脑皮层至脊髓前角细胞或脑干运动核前的一段损害。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指自脊髓前角细胞或脑干运动核至神经肌肉交接处的一段损害。新生儿运动并非由大脑皮质运动区控制,所以新生儿的运动皮质及锥体束当受损足以产生偏瘫时,出生后数月内肢体运动仍可相当完好,以后才出现中枢性偏瘫的表现.
单瘫:指单’一肢体瘫痪,多见于运动区皮质的病变,偶可见于皮质下或仅影响支配单一肢体的运动神经病变。此型少见,有些单肢瘫若经仔细观察检查,能发现同侧的另一肢体也同时受累。
偏瘫:同侧上、下肢瘫。多为上运动神经元病变所致从皮质运动区以下至颈以上一侧锥体束损害均出现偏瘫。在延髓交叉以上一侧病变,对侧肢体出现偏瘫,高位颈髓病变,偏瘫位于同侧。通常上肢的情况重于下肢的情况,几乎所有病例均属于痉挛型。
截瘫:见于高位颈髓和脑干病变,也可见于双侧内囊及周围神经病变。
四肢瘫:运动障碍往往不对称地累及两侧肢体形成四肢瘫。一般来说,两侧上肢的情况重于下肢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手足徐动型病儿均为四肢瘫,部分痉挛型也属四肢瘫。
交叉性瘫:病变侧下运动神经元性颅神经瘫,病变对侧上运动神经元性偏瘫,见于脑干病变。
双侧瘫:运动障碍不对称地累及两侧肢体可导致双侧瘫,但下肢的情况重于上肢情况。
据障碍程度分类:①轻度,几乎没有行动受限;②中度,有中等程度的行动限制;③中度,有重度程度的行动限制;④极重度.完全不能行动。
朋友们在认识了上面的内容以后,对于小儿脑瘫的分型已经非常清楚了吧,小儿脑瘫带给孩子是永久的折磨,并且让他们丧失自己快乐的童年,并且影响到他们的一生,大家一定要注意小儿脑瘫这种疾病,做好该病的相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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