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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存在的一个弊端是‘医院点菜,别人埋单’,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转变医院机制,实现‘医院点菜,医院埋单’,从而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413’医疗保险模式。‘413’模式包括‘四定’、‘一自由’和‘三方付费’。‘四定’是指定首诊定点医院、定医保费用、定医保质量和定医院定点人数规模;‘一自由’是指参保人可以定期重新选择医院定点;‘三方付费’是指医保患者就诊,由首诊定点医院、患者本人、医保经办机构或政府三方共同支付费用。
‘413’医保模式的核心是解决‘医院点菜,别人埋单’的问题。由于医院和医生看重的并不是药品的质优价廉,而是药品回扣的多少,导致真正的好药不一定好卖,而价格高的药品因回扣空间大,市场占有率反而更高。这导致‘看病贵’的问题。
要实现‘医院点菜,医院埋单’,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把医院做强做大,并加速医疗服务集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建设。同时,要让医院更看重药品质量,而不是药品回扣,推动制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让老百姓吃到质优价廉的放心药。
为了实现‘医院点菜,医院埋单’,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全国省会以上大城市创办一批‘413’平民医院,解决大城市贫困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第二步,通过竞争、兼并,在全国组建若干家医院服务集团,将分支机构延伸到中小城市;第三步,由各医疗集团将医疗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各乡镇,让全国所有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此外,还需要取消个人账户,放宽药品目录限制,将医疗保险提升为健康保险,建立统一、高效的健康保障管理体制。
本站内容仅供医学知识科普使用,任何关于疾病、用药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当面诊断,请谨慎参阅
那天,阳光明媚,我像往常一样带着父亲来到了京东互联网医院,父亲已经七十岁了,最近身体不适,发烧不退,且有基础病,我们希望能得到专业的治疗方案。
医生***耐心地听我们讲述父亲的病情,详细询问了病史和症状,并细心地检查了父亲的各项指标。在了解完情况后,医生***告诉我们,父亲的病情需要使用辉瑞Paxlovid这一特效药。
我有些犹豫,担心药物会有副作用。医生***看出了我的担忧,耐心解释了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并告诉我,如果用药期间出现任何不适,都可以随时联系他们。这让我心中的石头落地,对医生***充满了信任。
很快,医生***为我们开出了处方,并告诉我们,药品已经送达药师审核。在用药期间,如果出现任何不适,需要及时线下就诊。这让我感到非常安心,仿佛有了保障。
然而,在用药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困难。药品每日限量预约,必须在早10点抢购,而且需要连续抢购三天。这对于我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但我并没有放弃。在医生***的鼓励下,我每天早上9点58分就开始抢购,尽管过程艰难,但我始终没有放弃希望。
在连续抢购三天后,我终于买到了药品。当我拿到药品的那一刻,我泪流满面,感激不已。医生***的鼓励和支持,让我感受到了医者仁心。
现在,父亲的病情已经有所好转,我非常感激医生***的专业和耐心。虽然线上问诊不能完全替代线下就诊,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京东互联网医院为我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我们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治疗。
这段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专业医生的指导,我们就能够战胜病魔。京东互联网医院,为我们带来了希望,也让我对医学充满了敬意。
10月1日起,一项重要的新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这对于广大医护人员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此之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要更加规范,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新条例中,对于告知对象、病历记录、高风险诊疗活动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告知对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如无法取得意见,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医疗措施。
2. 病历记录:医务人员需及时完成病历记录,并确保病历内容真实、完整。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中规定的全部资料。
3. 高风险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高风险诊疗活动时,需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4. 违法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11种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行为违法,包括: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干扰医疗秩序等。
新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医护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新条例,确保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补偿机制,二是招标采购。
补偿机制方面,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着药品加成减少、医保资金压力增大的困境。如何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成为关键。
招标采购方面,如何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成为难题。一些地方尝试了省级统一招标、厂家自行配送的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
除了补偿机制和招标采购,基层医疗机构还需要进行综合改革,包括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债务问题等方面,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功。
近年来,医疗行业的紧张关系愈发明显,医患矛盾频发。近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伤医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0月12日,北大医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该事件的声明,对事件进行了回应。
据悉,事件发生于9月22日晚,三位医生在正常诊疗过程中遭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暴力攻击。事件发生后,医院高度重视,积极与警方合作,维护医生合法权益。此次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思考。
伤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医疗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患者对医疗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导致医患矛盾;另一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存在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患者的科普教育,引导患者理性就医。
在此次事件中,北大医院及时发布了声明,表达了对伤医事件的谴责,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和谐稳定。这体现了医院对医生合法权益的重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此外,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医患关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缓解医患矛盾。例如,加大对伤医事件的惩处力度,提高医生的社会地位等。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医患关系将会得到改善,医疗行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
近年来,医疗领域药品购销腐败问题备受关注。一方面,部分药品价格虚高,其中50%的药价竟然被用于“公关”费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需要过N道关卡,才能将药品从生产者手中流入患者手中。
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当地73家医院,包括全部22家二级以上医院,均涉嫌药品购销腐败。一名医药代表透露,药品从生产到患者手中的过程,需要经过4个环节:通过招投标进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进入地市级卫生管理部门的药品目录,医院采购该药品,科室医生在诊疗时使用该药品。每个环节都需要“公关”,才能顺利通过。
据医药代表供述,药品生产企业给经销商的“营销”费用一般是药品中标价的50%左右,其中15%左右用于“公关”当地卫生、药监等部门相关人员,30%左右给予二级代理及下线业务员,这些下线人员负责“公关”各家医院,给医院负责人及科室医生的“好处费”占其中25%左右。
药品价格构成比例中,成本价往往不到20%。药品定价由药厂说了算,而药厂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较好地销售,往往给商家在药品流通环节留下较高的利润空间,导致药价虚高。
医疗购销领域腐败滋生于药品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医生诊疗用药各个环节。一些医务人员为了追求利益,开大处方、拿回扣,将“回扣”视为“隐形福利”。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专家指出,要解决医疗购销领域腐败、破解药价虚高问题,亟待完善顶层设计,规范药品价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机制。
在信息时代,医院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效率的关键。近日,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党委副书记韦江同志、副局长赵云山同志等领导一行,带领北京市属20家医院、2家研究所以及西藏自治区4家医院院领导80余人,莅临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深入调研。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作为我国著名的三甲医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此次调研活动中,韦江副书记对人民医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人民医院为此次调研提供的支持和安排表示衷心感谢。
在调研座谈会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委陈红书记详细介绍了医院的历史沿革以及近8年来在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陈书记强调,信息化建设是医院发展的必经之路,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随后,刘帆院长助理就《现代医院信息化管理》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演讲,详细阐述了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重点系统设计实施情况以及8年来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和心得体会。在演讲过程中,刘帆院长助理还现场演示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引发了与会领导的浓厚兴趣。
在互动交流环节,各医院的领导纷纷就自身关心的问题向刘帆院长助理提问,并就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韦江副书记、赵云山副局长对此次调研活动进行了总结,高度评价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近年来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对北京市医管局所属医院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调研活动,不仅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提供了展示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平台,也为北京市医管局所属医院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相信在各级领导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院信息化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通讯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陈洁 李杨乐)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许多疾病的治疗方法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疾病的发生仍然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负担。本文将围绕医疗领域的法治建设、疾病治疗、药品监管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科学的医学知识。
一、医疗领域的法治建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疗领域的法治建设。2015年10月13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举办的“三严三实”专题辅导报告会上,潘伟杰教授就“现代国家的法治逻辑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选择”进行了深入讲解。他指出,制度改革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而法治建设则是制度改革的基石。在医疗领域,法治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医疗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医疗行为有法可依;
2. 加强医疗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3. 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二、疾病治疗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许多疾病的治疗方法得到了显著提升。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疾病及其治疗方法:
1. 癌症:目前,癌症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手术、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等。近年来,免疫治疗在癌症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
2. 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介入治疗等。其中,药物治疗是最常用的治疗方法。
3. 糖尿病:糖尿病的治疗方法主要包括药物治疗、饮食控制、运动锻炼等。近年来,胰岛素泵等新型治疗设备的应用,为糖尿病患者带来了更多福音。
三、药品监管
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以下列举几个药品监管方面的举措:
1. 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药品风险;
3.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总结
医疗领域的法治建设、疾病治疗、药品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需不断努力。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要时刻保持“从严从实”的态度和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那天,阳光明媚,但我的心情却像乌云密布。我的岳母突然肚子痛,我们赶紧带她去了附近的医院。医生做了CT检查后,建议我们住院进一步检查。但岳母的身体状况并不允许她住院,于是我们决定先回家,然后去省城的医院看看。
回到家中,岳母的身体状况并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我们再次联系了医生,医生告诉我们需要做肝功能、AFP、CA199等检查,以明确是否有肝癌的可能。但我们在当地医院却被告知,他们无力治疗,建议我们去省城的三级医院进一步检查。
在省城的三级医院,我们挂了肝胆外科的号。那位医生仔细询问了岳母的病情,并根据CT报告建议我们住院进一步检查。我们心里虽然有些害怕,但看到医生那专业的眼神,我们决定听从医生的建议。
住院期间,医生每天都会来看望岳母,询问她的病情,并给予她细心的治疗。医生的专业知识和耐心让我对医疗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医生的帮助下,岳母的病情得到了控制,我们全家都松了一口气。
这次的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医生的专业品质和对患者的关爱。他们不仅是治病救人的专业人士,更是我们心中的守护者。
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广告也日益增多。然而,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吸引患者,不惜使用违规手段,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今年前7个月在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清理出来的违规医疗机构,北京新兴医院等84家医院因广告内容未经审批、出现根治等禁用语言等问题被曝光。
据了解,与84家医院一同被曝违法的还有32家广告公司。这些广告公司都是近期平面媒体违法医疗广告的代理公司,工商机关也将依法严肃查处。为了净化医疗广告市场,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今年以来加大了对医疗服务类广告的监测力度。
截至今年7月份,工商部门共发现84家医院,在平面、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发布了违法广告。这些违法广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广告内容未经审批。如某些医疗机构所做的“流产”、“包皮包茎”、“性功能障碍”等中医类广告,未获得批准。
2. 广告内容超出审批范围,如某医院只被批准“中医治疗前列腺炎”,广告中宣传“中医治疗男科、妇科疾病”。
3. 出现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率的广告内容,如出现“根治”、“签约治疗”、“随治随走”、“一针见效”等用语。
4. 广告中利用医生、患者、权威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市场,市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任保利表示,对这84家广告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问题,工商部门正在进行查处。
此外,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今年上半年医疗服务广告发布情况分析显示,医疗服务行业的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约是本市各行业综合水平的9倍。这些违法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广告用语超范围或不规范,并使用大量非医疗用语进行夸张和渲染;广告中出现医生、患者、医疗机构的形象,并以其名义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广告中绝对化语言和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的用语较多,给患者和消费者造成误导;使用他人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或虚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发布医疗广告;变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