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餐饮业从业者,如厨师、配菜工和服务员等。然而,乙肝是一种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而非消化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也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未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工作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
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被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该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在可以从事餐饮工作,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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