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临床效果及安全性分析
发表人:
王方昀
阅读量:
1547人
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临床效果及安全性分析
摘要:目的:探讨和分析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临床效果及安全性。方法:选取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我院收治的78例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展开研究;以随机的方式将患者分成各39例的参考组与研究组,分别给与单独氯氮平治疗和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治疗中的不良反应。结果:参考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82.1%显著高于研究组患者的61.5%,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的各项评分无显著差异,研究组患者治疗后的PANSS总分、阳性因子评分与阴性因子评分均显著小于参考组患者,P<0.05。两组患者的各种不良反应状况发生率均无显著差异,P>0.05。结论: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采用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疗法,能够有效提升临床疗效,而且治疗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有较高推广意义。
关键词: 氯氮平;氨磺必利;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疗效;安全性
引言:
所谓难治性精神分裂症,就是采用常规治疗模式无法收到满意效果的精神分裂症,所以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精神科的难点。氯氮平用以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其疗效得到了业界的肯定。统计数据表明,30%到60%的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氯氮平能够改善临床症状。氨磺必利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领域中也有较好效果,有研究表明,这二种药物联合使用,对于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效果显著提升。为此,我院针对该疗法展开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我院收治的78例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展开研究;以随机的方式将患者分成各39例的参考组与研究组。两组患者男女比分别为21:18和23:16。参考组患者年龄从21岁到65岁不等,平均为(38.2±3.6)岁,病程从5年到29年不等,平均为(15.8±3.0)年;研究组患者年龄从23岁到62岁不等,平均为(37.6±3.3)岁,病程从5年到31年不等,平均为(15.2±3.3)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无显著差异,P>0.05。
1.2 纳入标准
(1)所有患者病程均超过5年,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诊断标准》中对于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1];(2)所有患者的PANSS评分超过60分;(3)所有患者在近半年内均为使用过氯氮平、氨磺必利。
1.3 方法
纳入本研究的患者,均在研究开始前1周,停用其他药物,并使用清洗剂一周,然后开始本次研究。参考组患者接受单纯氯氮平(生产厂商:白云山制药;国药准字:H44021433)治疗,采用口服用药方式,以25mg/d作为初始用药量,2周内用药量逐渐提高到200-400mg/d。
研究组患者接受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生产厂商:齐鲁制药;国药准字:H20113231)治疗,氯氮平用药方法同参考组,氨磺必利同样采用口服用药,以200mg/d作为初始用药量,2周内用药量逐渐提高到400-1200mg/d。
两组患者均连续接受12周治疗。
1.4 观察指标
(1)对比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疗效标准以治疗前后PANSS总分的降幅为评判标准[2]:降幅超过75%为基本治愈,降幅在50%到75%之间为显效,降幅在25%到50%之间为有效,降幅不足25%为无效。(2)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PANSS总分、阴性病理分和阳性病理分;评分分值越高,则患者的症状越严重。(3)对比两组患者治疗中的不良反应。
1.5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20.0对研究中两组患者的相关指标展开统计分析,计量数据运用t检验,计数数据运用χ2检验,以P<0.05作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判断标准。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对比
参考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82.1%显著高于研究组患者的61.5%,P<0.05,如下表1所示。
2.2 治疗前后的PANSS评分对比
如下表2中数据所示,两组患者治疗前的各项评分无显著差异,研究组患者治疗后的PANSS总分、阳性因子评分与阴性因子评分均显著小于参考组患者,P<0.05。
2.3 不良反应对比
从如下表3中数据看出,两组患者的各种不良反应状况发生率均无显著差异,P>0.05。
3 讨论
本次研究数据显示,接受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的研究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更高,治疗后的PANSS评分更低,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无显著差异。综上所述,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采用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疗法,能够有效提升临床疗效,而且治疗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有较高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曾惠英,宋丹杏,伍中坚.氯氮平联合氨磺必利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临床效果及安全性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7,24(14):112-114.
[2]易军,胡亚荣,万其容.氨磺必利联合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疗效和安全性分析[J].精神医学杂志,2014,27(04):27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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