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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经济发展特别的迅速,而疾病也渐渐的多发,小儿脑瘫就是其中的一种,有很多的新生儿出现了脑瘫的症状,这给妈妈们带来了非常沉重的打击,并且给孩子带来长时间的伤害,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病的相关分型。

    临床常见哪些脑瘫类型?

    1、手足徐动型脑瘫,手足徐动型脑瘫的分型多由核黄疸、新生儿窒息引起的基底核损害而发病。患儿表现为面、舌、唇及躯干肢体的舞蹈样或徐动样动作。伴有运动障碍和肌张力增高。

    2、肌张力不全型脑瘫,专家指出,这种脑瘫的分型多见于幼儿,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明显降低。不能站立行走,头颈不能抬起,运动障碍明显,关节活动幅度过大,但腱反射活跃,可出现病理反射。常伴有失语及智能低下。

    3、痉挛型脑瘫,痉挛型脑瘫是最典型和常见的脑瘫的分型。主要表现以双下肢为主的痉挛性截瘫或四肢瘫痪。患儿行走、站立困难,走路足尖着地呈剪刀步态。肌张力明显增高,腱反射亢进,可有病理反射。常伴有语言及智能障碍。

    上运动神经元瘫痪指自大脑皮层至脊髓前角细胞或脑干运动核前的一段损害。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指自脊髓前角细胞或脑干运动核至神经肌肉交接处的一段损害。新生儿运动并非由大脑皮质运动区控制,所以新生儿的运动皮质及锥体束当受损足以产生偏瘫时,出生后数月内肢体运动仍可相当完好,以后才出现中枢性偏瘫的表现.

    单瘫:指单’一肢体瘫痪,多见于运动区皮质的病变,偶可见于皮质下或仅影响支配单一肢体的运动神经病变。此型少见,有些单肢瘫若经仔细观察检查,能发现同侧的另一肢体也同时受累。

    偏瘫:同侧上、下肢瘫。多为上运动神经元病变所致从皮质运动区以下至颈以上一侧锥体束损害均出现偏瘫。在延髓交叉以上一侧病变,对侧肢体出现偏瘫,高位颈髓病变,偏瘫位于同侧。通常上肢的情况重于下肢的情况,几乎所有病例均属于痉挛型。

    截瘫:见于高位颈髓和脑干病变,也可见于双侧内囊及周围神经病变。

    四肢瘫:运动障碍往往不对称地累及两侧肢体形成四肢瘫。一般来说,两侧上肢的情况重于下肢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手足徐动型病儿均为四肢瘫,部分痉挛型也属四肢瘫。

    交叉性瘫:病变侧下运动神经元性颅神经瘫,病变对侧上运动神经元性偏瘫,见于脑干病变。

    双侧瘫:运动障碍不对称地累及两侧肢体可导致双侧瘫,但下肢的情况重于上肢情况。

    据障碍程度分类:①轻度,几乎没有行动受限;②中度,有中等程度的行动限制;③中度,有重度程度的行动限制;④极重度.完全不能行动。

    朋友们在认识了上面的内容以后,对于小儿脑瘫的分型已经非常清楚了吧,小儿脑瘫带给孩子是永久的折磨,并且让他们丧失自己快乐的童年,并且影响到他们的一生,大家一定要注意小儿脑瘫这种疾病,做好该病的相关预防。

  • 小儿脑瘫的病发率是非常高的,很多的新生儿会出现此病的症状,遭受到该病的伤害,这种疾病的类型有很多,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并且还要关注孩子的健康情况,那么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来了解一下吧。

    1、手足徐动型,主要病变部位集中在锥体外系,常常表现为四肢、头面部或全身肌肉的“蠕虫样”不自主运动。紧张、兴奋时加重,安静时减轻,入睡后多动消失。多动症状在进行有意识的动作时尤为明显,如取拿物品时不能顺利接触该物品,而是上肢高举或伸向后方,摇动,全身用力、面部肌肉活动增多,表情怪异。协同运动能力极差。由于颜面肌肉、舌肌及发声肌肉受累而常伴有语言障碍。单纯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常肌张力减低,腱反射不亢进,亦无病理反射。但本型常与痉挛型共同存在。

    2、共济失调型,这种类型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小脑病变体征,常见眼球震颤,辨距不良,步态不稳、摇晃及意向性震颤等。肌张力偏低,腱反射不亢进。

    3、痉挛型,脑瘫患儿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也是最为常见的临床类型。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折刀样”增高,以屈肌张力增高为主,下肢内收肌群尤为显著。患儿双大腿外展困难,膝部屈曲不易伸直,腓肠肌收缩而致跟腱挛缩。竖立抱起时两下肢伸直、内收并内旋,两腿交又呈剪刀状。行走时呈“剪刀状”痉挛性瘫痪步态,足尖着地。上肢表现为肘、腕关节屈曲。受累肢体呈典型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根据受累部位的不同,痉挛型脑性瘫痪又可分为四肢瘫、偏瘫、三肢瘫及单瘫等。其中以四肢瘫或偏瘫较为多见,其他类型少见。

    早期诊断一般是指出生后的6~9个月内的诊断。其中3个月以内又称超早期诊断。早期诊断的含义就在与可以使患儿得到早期治疗。过去以为脑瘫是不治之症,但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如果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除极严重者外,均可以治愈或正常化。早期治疗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脑组织在婴儿早期(0-6月)尚未发育成熟,还处于迅速生长发育阶段,而脑损伤也处于初级阶段,异常姿势和运动还未被固定化。所以这一时期脑的可塑性大。

    综合了解到了上面的介绍之后,朋友们十分清楚的了解到了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有哪些了,脑瘫的出现给很多的新生儿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导致孩子的发育异常,希望宝爸宝妈们可以将该小儿脑瘫重视起来,及早去预防此病。

  • 现在正是夏秋交替之际,很多人总是感觉没有力气,面色萎黄,食欲不振,食后腹胀。甚至终日疲劳嗜睡,精神不济不想动。这可能是脾气虚弱引起的。因为脾主肌肉,脾虚的时候肌肉张力不够,不能持重,人自然就容易疲劳。并不是所有的疲劳都是气血亏虚,湿邪停留在身体里时,人也会觉得累。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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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同仁中医科杨红

  • 膀胱肿瘤(tumor of bladder)是泌尿系统最常见的肿瘤,绝大多数来自上皮组织,其中90%以上为尿路上皮癌,鳞癌和腺癌各占2%~3%;1%~5%来自间叶组织,多数为肉瘤如横纹肌肉瘤,多见于儿童。本节主要介绍来自上皮的膀胱癌(bladder cancer)。

    【病因】引起膀胱癌的病因很多,并且其发生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多中心性,危险因素包括:1.吸烟 是最重要的致癌因素,约1/3膀胱癌与吸烟有关。吸烟可使膀胱癌发病风险增加2~4倍。可能与香烟含有多种芳香胺的衍生物致癌物质有关。戒烟后膀胱癌的发病率会有所下降。2. 长期接触工业化学产品 如染料、皮革、橡胶、塑料、油漆等,发生膀胱癌的风险显著增加。现已肯定主要致癌物质是联苯胺、β-萘胶、4-氨基双联苯等。可在30~50年后发病。
    3.膀胱慢性感染与异物长期刺激如膀胱结石、膀胱憩室、血吸虫感染或长期留置导尿管等,会

    增加膀胱癌的发生风险,其中以鳞癌多见。

    4.其他长期大量服用含非那西丁的镇痛药、食物中或由肠道菌作用产生的亚硝酸盐以及盆腔放射治疗等,均可成为膀胱癌的病因。多数膀胱癌是由于癌基因的激活和抑癌基因的失活导致的,这些基因的改变不仅增加了膀胱癌的患病风险,且与膀胱癌侵袭力及预后密切相关。

    【临床表现】发病年龄大多数为50~70岁。

    1。血尿是膀胱癌最常见的症状。约85%的病人表现为间歇性无痛全程肉眼血尿,可自行减轻或停止,易给病人造成“好转”或“治愈”的错觉而贻误治疗。有时可仅为镜下血尿。出血量与肿瘤大小、数目及恶性程度并不一致。尿频、尿急、尿痛多为膀胱癌的晚期表现,常因肿瘤坏死、溃疡或并发感染所致。少数广泛原位癌或浸润性癌最初可仅表现为膀胱刺激症状,其预后不良。三角区及膀胱颈部肿瘤可造成膀胱出口梗阻,导致排尿困难和尿潴留。肿瘤侵及输尿管可致肾积水、肾功能不全。广泛浸润盆腔或转移时,出现腰骶部疼痛、下肢水肿、贫血、体重下降等症状。骨转移时可出现骨痛。

    鳞癌多为结石或感染长期刺激所致,可伴有膀胱结石。

    【诊断】中老年出现无痛性肉眼血尿,应首先想到泌尿系尿路上皮肿瘤的可能,尤以膀胱癌多见。下列检查方法有助于确诊。

    1.尿液检查 尿常规检查时反复尿沉渣中红细胞计数>5个/高倍镜视野应警惕膀胱癌可能。在新鲜尿液中易发现脱落的肿瘤细胞,故尿细胞学检查是膀胱癌诊断和术后随诊的主要方法之一。然而,低级别肿瘤细胞不易与正常尿路上皮细胞以及因炎症或结石引起的变异细胞鉴别。近年采用尿液膀胱肿瘤抗原(BTA)、核基质蛋白(NMP22)、ImmunoCyt 以及尿液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查等有助于膀胱癌的早期诊断。

    2.影像学检查超声简便易行,能发现直径>0.5cm的肿瘤,可作为病人的最初筛查。静脉肾盂造影(IVU)和尿路CT重建(CTU)对较大的肿瘤可显示为充盈缺损(图53-6),并可了解肾盂、输尿管有无肿瘤以及膀胱肿瘤对上尿路影响,如有肾积水或肾显影不良,提示膀胱肿瘤侵犯同侧输尿管口。CT和MRI可以判断肿瘤浸润膀胱壁深度、淋巴结以及内脏转移的情况。放射性核素骨扫描检查可了解有无骨转移。

    3.膀胱镜检查 膀胱镜下可以直接观察到肿瘤的部位、大小、数目、形态,初步估计浸润程度等并可对肿瘤和可疑病变进行活检。原位癌(Tis)局部黏膜呈红色点状改变,与充血的黏膜相似。低级别乳头状癌多浅红色,蒂细长,肿瘤有绒毛状分支。高级别浸润性癌呈深红色或褐色的团块状结节基底部较宽,可有坏死或钙化。检查中需注意肿瘤与输尿管口及膀胱颈的关系以及有无憩室内肿瘤。此外,窄带光谱膀胱镜等新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膀胱癌的诊断率。

    【治疗】以手术治疗为主。根据肿瘤的分化程度、临床分期并结合病人全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手术方式。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采用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transurethral resection of bladder tumor,TURBT),术后辅助腔内化疗或免疫治疗;肌层浸润性膀胱癌及膀胱非尿路上皮癌采用根治性膀胱切除术(radical cystectomy),必要时术后辅助化疗或放疗。

    1.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Tis、T2、T,) TURBT既是膀胱癌的重要诊断方法,同时也是主要的治疗手段。TURBT应将肿瘤完全切除直至正常的膀胱壁肌层。此外,经尿道激光手术可准确汽化切割膀胱壁各层,疗效与TURBT相近。而光动力学治疗、膀胱部分切除术和根治性膀胱切除术等治疗方式仅适用于特殊条件的病人。

    尽管TURBT可以完全切除Tis、T.、T,期肿瘤,但术后存在复发或进展为肌层浸润性膀胱癌的风险,因此,术后应行辅助膀胱灌注化疗药物或免疫制剂。应在术后24小时内即刻膀胱灌注化疗药物。对于中高危病人还应进行维持膀胱腔内化疗或免疫治疗。常用药物有丝裂霉素、表柔比星和吉西他滨等。卡介苗(bacillus Calmete-Guerin,BCG)是最有效的膀胱内免疫治疗制剂,疗效优于膀胱腔内化疗药物,一般在术后2周使用。

    膀胱原位癌TURBT术后联合卡介苗膀胱灌注发生肿瘤复发、进展,应行根治性膀胱切除术。

    2.肌层浸润性膀胱癌(T2~T4。)根治性膀胱切除术联合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是其标准治疗方式,能减少局部复发和远处转移,提高病人生存率。手术范围包括:膀胱及周围脂肪组织、输尿管远端,男性应包括前列腺、精囊(必要时全尿道),女性应包括子宫、附件及阴道前壁,以及盆腔淋巴结。术后需行尿流改道和重建术,主要包括原位新膀胱术、回肠通道术、输尿管皮肤造口术和利用肛门控尿术式等。目前,越来越多的根治性膀胱切除术是通过腹腔镜或机器人辅助腹腔镜下完成。

    对于身体条件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可以考虑行保留膀胱的综合治疗。在接受合适的保留膀胱手术后,应辅以化疗和放疗,并密切随访,必要时行挽救性膀胱切除术。

    化疗是根治性膀胱切除术的重要辅助治疗手段,主要包括术前新辅助化疗和术后辅助化疗。化疗以铂类为主的联合方案,主要包括顺铂、吉西他滨、紫杉醇和阿霉素等。放疗可单独或联合化疗一起应用。

    对于无法手术治愈的转移性膀胱癌的首选治疗方法是全身化疗,但这类病人常伴有严重血尿、排尿困难和泌尿系统梗阻等,因此,姑息性膀胱切除及尿流改道也是较常用的治疗方法。

    3.膀胱鳞癌和腺癌 鳞癌和腺癌为浸润性膀胱上皮肿瘤,分化差、侵袭性强,在明确诊断时往往已是晚期,根治性膀胱切除术联合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是其主要治疗方式。

  • 作者:刘玉杰 主任医师 朝阳市第二医院 妇科

    胎盘植入常见于子宫内膜创伤性或炎性损伤或瘢痕形成之后,所以好发于有人流手术史、清宫史、剖宫产、徒手胎盘剥离史、既往胎盘植入或前置胎盘病史者、子宫内膜炎、粘膜下子宫肌瘤局部粘膜萎缩者、经产妇、妊娠年龄35岁的初产妇、放疗后等。目前认为人流术和剖宫产术是导致胎盘植入的重要原因。

    胎盘植入是产科中比较少见但十分危急的并发症,是指胎盘绒毛穿入了子宫壁肌层,就好比胎盘长了树根,扎根于子宫肌壁内,致使分娩时胎盘植入部分不能自动剥离,如果人工剥离会损伤子宫基层,可能导致产妇大出血、休克,甚至子宫穿孔、继发感染,最终导致死亡。所以胎盘植入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危急产妇的生命。而且近年来胎盘植入的发病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妈妈们应该予以注意:

    一、胎盘植入的原因

    胎盘植入大多是因为子宫内膜有创伤、炎性损伤、形成瘢痕,以下因素有可能导致胎盘植入。

    1、多次人流或剖宫产

    人为地进行多次人流术、引产、剖宫产或者曾有产褥感染,是引发胎盘植入的重要因素。

    2、有胎盘前置病史

    有过胎盘前置病史的孕妇,再孕育一胎,患上胎盘植入的可能性比一般产妇大得多。

    3、高龄产妇

    胎盘植入是妊娠严重并发症之一,产妇年龄过高被认为是致使胎盘植入的高危因素。

    二、胎盘植入怎么办

    胎盘植入的面积、出血量、胎盘植入的类型还有孕妇的情况决定了胎盘植入的治疗方法。

    1、手术治疗

    胎盘植入是严重的妊娠并发症之一,通常采取切除子宫的治疗方法。但如果胎盘植入面积较小,出血量不多,尽量采取保守性治疗,特别是针对有生育要求的妇女。

    2、保守性治疗

    如果患者的情况适合进行保守性手术,可用肠线“8”字结扎出血点并缝合,将双侧子宫动脉结扎,用热盐水纱布压迫和电灼等措施进行保守治疗。另外,药物治疗也是保守治疗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出血少、没有感染、想保留子宫的妇女来说。可利用MTX或米非司酮等药物抑制胎盘组织增殖,促使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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