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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CFDA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人:秒懂健康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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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对扶持政策的落实提出严格要求。据介绍,2012年9月至12月,各省将根据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对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年度目标。2013年3月底前,国家中药局将会同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2013年至2015年目标责任书。

  •   一直希望自己能够“做大做强”的北京新兴医院,近期忽然尝到了“树大招风”的滋味。从8月2日《瞭望东方周刊》对北京新兴医院打响质疑的第一枪后,各大媒体纷纷跟进,对新兴医院的问题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

      事实上,业界对新兴医院“广告轰炸”的诟病由来已久,在7月末的一次全国男科专家研讨会上,一位国内男科学界的权威人士就曾公开表示了对新兴医院的不满,“靠广告夸大宣传的方法不可取,而且给病人大量吃中药也是不安全的,新兴医院的做法虽然日进斗金,但我们不能提倡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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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变成“批斗会”

      虽然早就有人猜测,北京新兴医院的媒体见面会很难在心平气和中进行,但见面会当天会场的火药味之浓烈还是让人出乎意料。

      8月7日下午,北京新兴宾馆,面对到场的30余家媒体记者,北京新兴医院院长朱明重压之下不禁爆出“猛料”:“在这次“新兴事件”爆发前,曾有多个同行竞争对手给我打电话、跟我进行谈判,要我与他们合作经营,想占有北京新兴医院的发展成果。我断然拒绝后,即接到了多个匿名人的恐吓电话,扬言说如果不合作、不给他们一条生路,他们就要治北京新兴医院。北京新兴医院真的被‘治’了。”但是朱明在现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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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记者询问的新建大厦的资金来源问题,朱明称医院确实投资6亿多元建设了一新的治疗研究中心,目前已经投资了2亿多元。“资金来源是多方融资,亲戚、朋友、投资公司”。

      但是,面对场下众多记者的不留情面的发问,朱明和到场的医院专家还是显得难以招架,发布会以匆匆收场告终。

      广告效应下的日进斗金

      在北京新兴医院遭遇媒体“批斗”后,39健康网记者也赴该院进行暗访,虽然没能验证其他媒体所称的“骗术”是否属实,但医院籍由广告带来的火爆场面以及看病费用的昂贵却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北京新兴医院坐落在海淀区的一个小胡同里,唐国强的巨幅广告十分醒目。虽然当时烈日炎炎,但新兴医院内却仍然人声鼎沸,患者络绎不绝,大厅内的座椅上座满了患者。一名来自江西的患者告诉记者,他8月1日就到了北京,2日那天挂到了4日的号做检查,6日才拿到药。

      从早上10:30到下午13:30,记者共采访了四对夫妇。他们均表示是“看了新兴医院的广告过来的”,并且特别提到了唐国强。来自云南的杨先生对记者说:“打开电视一看,什么台都在播。”来自浙江的章姓男患者说:“电视上说的还能有错么?”记者问这些患者知道不知道新兴医院治愈率具体多高,他们纷纷表示“不知道”。一名患者说:“应该很高吧,电视上说不都能治好么,应该没错吧?”

      采访中,有一对夫妇向记者透露,医生在开药前问了他们带了多少钱过来,并提醒他们“药还是开多一点的好”。一位陈姓患者把医生开给他的药指给记者看:“医生问我带多少钱过来,我说不到5000元,挂号费、检查费共花了1000多元钱,还剩不到4000元,医生就给我开了3865元的药。

      一位来自云南的杨姓患者向记者抱怨说:“开药之前先问你带多少钱来,带多少钱就尽着钱开药,医生也不告诉你你的病情如何,只是鼓励你多吃药,药吃完了要再来做个检查再进行治疗。”杨先生还说:“挂个号要100元,检查费也要将近1000元,一个月的药要3000元,哪一个来的患者不都要花个万儿八千的。”

      记者离开时,注意到许多患者是拎着大包大包的药走出医院大门。大门外有几个小贩专门向这些外地患者卖塑料编织袋装药。一个小贩得意地对记者说。“生意可好了,每天这样的编织袋我能卖出去300多个。”

      营利性医院应该如何管理?

      虽然目前关于新兴医院的风波尚无定论,但从这一事件使营利性医院的管理问题更加凸显出来。

      在北京乾坤医院,一个医生一上午能卖出万余元的“五虎消癌汤”。在广州一些公立医院挂满锦旗牌匾的门诊科室竟是私人承包,里面的医生竟然没有行医资格……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在人们身边,而平日厕所走廊,小报小刊中各种治疗“疑难杂症”的广告更是铺天盖地,避之不及,而这些广告的背后,大多涉及到一个幕后“主角”——营利性医院。

      营利性医院应该如何管理?由谁来管?营利性医院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应该有两个层面的监管:一是与普通企业一样,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二是作为一家医院还应该接受行业系统的监管。但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身份,不仅没有双层监管,反而出现了“都不管”的情况。

      根据记者对一些民办和私立医院的调查,发现他们的收费普遍很高,但消费者常常弄不清自己的钱到底花在什么地方、值不值?而且还有一些医院故意设置价格陷阱。针对患者“药价太高”的抱怨,新兴医院行政办公室的丁先生说都是根据物价局的参考价制定的。同类医院上海长江医院也称是按物价局规定定价。但当记者打电话向物价部门询问时,却得到这样的回答:“新兴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价格都是不管的。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政府对它是没有制约的。挂号和检查费也不管,属于市场调节价。”

      卫生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作用,颇有些费思量。“是否对医院进行了监管?”在记者的采访中,作为新兴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海淀区卫生局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由于这种监管空当的存在,很多患者在花费巨额治疗费却不见任何效果的时候,根本没有办法去与医院理论,甚至都不知道该到哪个部门去投诉。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营利性医院的“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宣传是否有夸大之嫌,治疗是否安全有效,根本无章可循。

     

  •   2016年四川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推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教育,摸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底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认真研究和精心组织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有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实行重点监管。深入排查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水平。

      三、检查范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宣贯自查阶段(8月份)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也可通过会议、报刊、网络、课件等不同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讲清《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目前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如何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自查,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二、三级医院将自查表上报辖区市(州)局备查。同时,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数量进行认真统计,摸清大型医疗器械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分布情况,为监督检查奠定良好基础。

      (二)监督检查阶段(9-10月份)

      1.重点检查对象和品种

      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9号),重点检查对象为二、三级医院,检查率为100%,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品种为无菌、植入、介入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呼吸机、婴儿培养箱、麻醉机、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等急救和生命支持类医疗器械,大型医疗设备和需要冷冻冷藏的医疗器械。

      2.重点检查内容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留存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记录、查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重点核实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2)长期使用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重点核实是否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3)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条件以及温湿度记录。重点核实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4)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发现的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自查报告。重点核实是否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不断修改完善质量管理措施。

      (三)报送材料阶段。各市(州)局于2016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同时报送附件1-4及电子版文档(电子版邮箱:350090912@qq.com)。

      (四)省局督查总结阶段

      在实施方案过程中任何阶段,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州)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将在年底前召开总结交流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局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全项目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予以处罚,该立案的要立案,该曝光的要曝光,把好医疗器械终端使用的安全关。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局应当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形成自查报告。

  •   “进口的医疗器械不论在技术方面,还是在清晰度上都要比国内的好,因此,医院都会采购进口的机器”。日前,北京朝阳区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这样告诉记者。

      事实上,除了北京一些大型综合医院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外,记者也从某医科大学附属整形外科医院一黄姓医生那里了解到,他们整形医院仅皮肤科就有大大小小的进口医疗器械几十台,这些仪器均采购自进口。

      不论是大型X线断层检查仪还是美容医院整容及皮肤美容的医疗器械在国内普及率极高。2012年,我国医疗器械进口额为124.72亿美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4.56%。其中,31个品种进口额达到亿元规模,以通用的诊疗设备、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弥补生理缺陷的康复用具、X线断层检查仪、内镜、医用导管、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高附加值产品为主。

      据一项数据显示,核磁、CT等高附加值大型设备市场几乎被GE、西门子、飞利浦等企业垄断。而在不少医院,甚至连螺丝钉、手术缝合线、各种试剂等小型耗材也都采用价格高昂的进口产品。

      我国医疗器械市场普通器械占我国市场70%,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占据国内9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业内已是公认的事实。

      从上述枯燥乏味的数字中恰恰也表明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近几年进入中国市场逐年增多,而我国的医疗器械产业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医疗器械高端品牌极少,因此,不论是普通器械还是高端器械,我国器械企业在国内市场中并没有话语权。

      在中研普华医疗设备行业研究员张祥光看来,国产医疗器械依然以中低端为主,且市场增量有限,而在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中,国外企业几乎全面占据。

      张祥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医疗器械采购招标政策执行不严,在实际招标采购中,不少单位明文规定只采购进口产品。另外,由于国内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和产品质量与国外企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医疗器械的采购上,医院更加偏向于进口医疗器械,这也导致我国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降低。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许玲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进口医疗器械工艺精细质量好,在监测、治疗等方面相比国产医疗器械更具有成效,尤其是高、精、尖产品,国内生产商面临难以攻克的技术难题只有被国外企业占据这块市场。

      许玲妮说,主要国内的医疗器械科研技术没有达到国际化水平,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医疗机构过度依赖并信任价格昂贵的进口医疗器械,也导致了患者在检查等费用上不断攀升。

      事实上,进口医疗器械与药品一样,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关于进口医疗器械设备出现故障等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例如,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去年经过多次检查进口医疗器械后发现,河南一家医疗器械企业从比利时进口了11台体外冲击波治疗仪和9台微波治疗仪存在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没有表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电源线插头制式与我国国标要求不符、无警示标识、无中文说明书等问题、2013年6月份,深圳文锦渡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来自德国产的X射线诊断设备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在机身上加贴CCC认证。

      诚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也不一定完美,在各地检验检疫局屡屡发现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合格问题。虽然进口医疗器械被检验部门查出很多问题,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医疗器械产业仍然“不文不火”并没有赢得国内医院的信任。

      那么,国产医疗器械缘何“长不大”?张祥光直言,医院对国产医疗器械的不信任,在加上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起步又晚,导致技术沉淀和积累不够,在技术水平上较国外还存在较大差距,所以造成国产医疗器械遭遇到医院的排斥。

      “另外,在利益驱动下,由于许多医疗器械采购花费的是公共财政,一些医院根本不考虑性价比,只购买价格最高的进口产品。而进口产品回扣高也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不少跨国公司还以出国考察、参加学术会议为名让国内医院负责人免费旅游,以便于在采购价格上获得利益,这一部分原因也挤占了国产器械的市场空间。”张祥光说。

      在种种因素面前,我国医疗器械发展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如何推动本土企业自主研发中高端产品也成为一大挑战。面对虎视眈眈的进口医疗器械,本土企业如何扭转“外强我弱”的局面?

      许玲妮表示,要狠抓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细节都能处理得非常完美,降低故障发生率,提高产品的性能,加强研发缩小与国际水平直接的差距。另外,加大本土品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信赖度。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药品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   出口:医用耗材、中低附加值设备居多

      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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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上半年我国出口前十市场情况

      上半年,我国共向216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医疗器械。从出口区域看,亚洲是上半年我国医疗器械最大出口市场,出口额为29.48亿美元,同比增长12.18%,所占比重为32.71%;欧洲为第二大市场,出口额为24.16亿美元,同比增长6.7%,所占比重为26.81%;北美洲排第三位,出口额为23.61亿美元,同比增长10.53%,所占比重为26.2%。三大洲所占比重达到85.72%。

      从具体国家及地区看,出口前十市场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英国、俄罗斯、荷兰、法国、印度和韩国,出口额合计54.05亿美元,所占比重55.99%(见表3)。向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有X光检查造影剂、医用无纺布、助听器、药棉、纱布、绷带和监护仪等;向日本出口的主要产品有彩超、药棉、纱布、绷带、轮椅和彩超等;向德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主要有药棉、纱布、绷带、医用无纺布、呼吸机和体重计等。

      出口产品

      2013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过亿美元的主要医疗器械产品

      从产品结构看,上半年我国出口诊疗设备、康复用品、医用耗材、医用敷料和口腔设材的出口额分别为40.54亿美元、18.78亿美元、16.68亿美元、11.32亿美元和2.79亿美元,同比增13.63%、13.24%、8.42%、1.01%和15.26%,所占比重为44.99%、20.84%、18.52%、12.56%和3.1%。

      从具体产品看,在我国出口医疗器械金额过亿美元的主要产品有医用导管、药棉、纱布、绷带、化纤制一次性或医用无纺织物服装、X光检查造影剂、助听器、彩超、注射器、体重计、监护仪和CT(见表4)。医用导管主要向日本、美国、德国、荷兰和韩国出口,主要出口企业有泰尔茂医疗产品(杭州)有限公司、纽迪希亚制药(无锡)有限公司和贝恩医疗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药棉、纱布、绷带主要向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和法国出口,主要出口企业有: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和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医用无纺织物服装主要向美国、德国、法国、荷兰和英国出口,主要出口企业有东莞欣意医疗保健制品厂、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连云港柏兴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

      经营企业

      从企业结构看,上半年我国共14805家企业经营医疗器械出口,其中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数量分别为2856家、10951家和998家,出口额分别为45.4亿美元、37.13亿美元和7.39亿美元,同比增长7.11%、19.33%和-1.21%,所占比重为50.38%、41.42%和8.2%。

      从具体企业看,共有134家企业出口额超过千万美元,其中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厦门瑞欣冠物流有限公司、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盟通物流有限公司、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优利康听力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和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居我国医疗器械出口金额排名前十,出口额合计11.35亿美元,所占比重达12.6%。在前十中,前五家企业出口额过亿,其中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口产品主要是X光检查造影剂;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主要产品是彩超、监护仪、麻醉机和B超等;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出口的产品主要是CT。

      出口省市

      上半年,我国医疗器械出口前十省市是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北京、湖北、辽宁、山东和江西,出口额合计82.21亿美元,比重达到91.24%。广东出口的主要产品有体重计、监护仪、彩超、医用导管和血压计等。江苏出口的主要产品有医用导管、助听器、药棉、纱布、绷带、彩超和注射器。上海出口的主要产品有X光检查造影剂、医用导管、CT、彩超和监护仪等。

      总结与展望:更多考验更多期待

      上半年,我国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持续向好,主要原因:一是全球医疗器械市场刚性需求仍在扩大;二是随着我国资源逐步整合,越来越多的资金和高端技术应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制造,使我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认可度逐步提高;三是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越加激烈的环境下,将开拓市场战略重心转向国际市场;四是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行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政策、产业结构、市场机制、临床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将得以不断完善,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继续优化,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集群度逐渐增加。

      在世界经济未来走势不明朗、人民币汇率变化、人工和原材料成本上涨,以及部分外资企业工厂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东盟、印度等国家或地区转移的环境下,我国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将面临更多考验。下半年,预计我国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将稳定健康的发展。

  •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困惑有哪些?成效如何评定?下一步如何走?记者就这些问题对湖南省卫生厅厅长张健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们通过走访发现,实施药品零差率、调整服务价格后,医院的收入结构有了良性改善。您认为医院的趋利机制是否因此得到了根本转变?这种结构性调整的意义是什么?

      张健: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弥补,只是医院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医院趋利的行为。因为,取消“以药补医”后,医院收入来源于医疗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在政府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医院主要收入靠医疗服务收费,这样一来,医院可能通过多开检查检验,甚至过度医疗来增加收入,医疗费用没有下降,群众就医负担没有明显减轻。因此,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加强收支监管等综合措施,扭转医院趋利机制。

      记者:有人认为,药品零差率并没有触动造成药价虚高的核心利益层,还有许多可压缩的空间,而政府的药品、耗材招标也存在一些问题,您怎么看?针对药品采购成本下降有限的情况,省厅会有什么打算?

      张健:药价虚高原因非常复杂,既有药品定价机制的问题,也有药品招标采购的问题,还有药品促销的问题。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医院和药品企业的经济利益链条,但还没有触动药价虚高的核心。就药品招标采购这个环节来说,我们现行的招标办法是只招“价”,没有招“量”,也就是说量与价没有挂上钩,药价很难降下来。因此,下一步,我们要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最关键的是实行量价挂钩,以数量换价格。同时,积极推行药品集中配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逐步使药品价格趋于合理,最终让老百姓受益。

      记者:为了不增加病人的看病负担,改革势必对医保支付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下一步就改革支付制度方面,省厅有哪些举措?

      张健:为了不增加病人的看病负担,保障新农合资金运行安全,我们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支付方式改革,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一方面,改革现行的按项目付费制度,在健全成本测算体系的基础上,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方式付费,把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目前,各试点县医保和新农合对50多个病种住院治疗实施单病种定额包干付费改革,通过支付方式的调整完善,促进医院规范诊疗行为。比如,炎陵县建立以总额控制包干和单病种费用包干结算办法为主的基金综合结算体系,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记者:以茶陵县公立医院改革为例,我们发现在政府财政投入相对较少、药品零差率取消后,医院依然能够正常运转并盈利,这是否意味着改革的成功?是否意味着目前的改革对县级政府和医院来讲具有可持续性?如何解决目前普遍反映的可持续性问题?

      张健: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设计是,按照“群众负担不增加、医院发展不受影响、医务人员待遇不降低、政府(医保)能够承受”的基本原则,采取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主、政府补助和医院内部消化为辅的方式,即: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的80%通过调整服务价格弥补,其余20%通过政府加大投入和医院内部消化解决。这种做法,仅从取消“以药补医”来看,政府在投入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实现了机制的转换,但这只是改革的突破口,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然而,回归公益性只有政府加大投入才能实现。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县市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医院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甚至连退休人员的经费保障,仍然主要由医院自己解决,表面上看医院还在正常运转,其背后是沉重的债务。因此,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逐步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探索化解医院历史债务的有效办法,切实减轻医院运行压力,促使县级公立医院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   在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前后,国内各大上市药企再度掀起收购医院的热潮,复星医药豪掷6.9亿元切入民营医院的重镇佛山,在行业内引起巨大震动。

      各路资本角逐民营医院甚至公立医院由来已久,自南京医药产业集团旗下的金陵药业于2003年入主宿迁人民医院后,马应龙、九州通、双鹭药业、武汉健民、天士力等十余家药企都曾先后投资或控股了多家医院。而在并购佛山禅城医院之前,复星医药早已拥有安徽济民肿瘤医院、岳阳广济医院等,此番入主禅城医院只是复星医药业务的战略延伸。

      医院情结

      在传统的医药工业与医药商业之外,以复星医药、广药集团为代表的医药巨头正在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复星医药表示,收购佛山禅城医院意在将其发展成为复星系其他成员医院的培训基地,同时也有助于强化复星系医疗服务业务。

      复星系掌门人郭广昌一直有意在全国范围内打造医院集群,且规模高达500家。事实上,目前横跨医药、地产、钢铁等多重领域的复星系在完成资本积累期间即与医院建立了不解之缘。20年前郭广昌以PCR乙型肝炎诊断试剂介入生物医药产业,由复星方面提供诊断检测设备,下游的医院则为复星提供场地,双方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共享经营所得。

      “复星20年前与医院的合作模式一直沿用至今。事实上,现在很多医疗器械公司不再是简单地将器械卖给医院等医疗机构,还与医院形成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分别提供更具优势的资源,医疗器械公司主要提供操作员,他们比医护人员具有更为专业的设备操作水平。”齐鲁证券一位长期关注复星系的研究员告诉记者。

      相比纯粹的医药工业或医药商业公司,医疗器械行业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更为密切。对于医疗器械公司而言,医疗机构是其直接的下游需求方,而对于工业类或商业类药企来说,医疗机构占据全国范围内70%以上的药品零售渠道则更具吸引力。

      但不管是何种类型的药企,医疗机构均是其产业链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这个产业链上,医疗机构客观上占据了买方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药企。中科院经济研究所数据显示,去年国内各类药品规模超过9200亿元,但来自零售终端的药品规模不过1700亿元,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公立医疗机构始终牢牢占据药品销售市场的龙头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盈利能力较强且渠道资源较多的药企开始直接涉足医疗机构。如贵州百灵日前披露,将动用2648万元超募资金全资收购贵阳天源医院同时进行增资重组。尽管天源医院去年及今年前7个月均告亏损,但由于贵州百灵的一项在研药品“糖宁通络胶囊”即将实施申报且申报主体必须是现有医疗机构,因此贵州百灵才计划收购天源医院。在这里,天源医院实际上充当了贵州百灵的“壳资源”。

      在更早前,金陵药业并购仪征医院,康美药业兴建普宁康美医院,华润三九兼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独一味入主德阳美好明天医院等,此外还有双鹭药业、千红制药、马应龙、白云山、武汉健民、益佰制药、仙琚制药等近10家上市药企也通过设立或并购的方式纷纷涉足医疗机构。药企对医疗机构的角逐,已不再局限于金陵药业等国资背景药企及复星医药等医药集团,此前爱尔眼科在全国的扩张行为即被视为跑马圈地。

      前瞻产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李佩娟介绍,2010年以来,行业政策密集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机构。而在李佩娟看来,药企本身作为大医疗、大健康产业一员,进军医疗机构具有先天优势。

      不过,目前药企开医院尚未形成主流,绝大多数药企选择观望态度。华南一家中药类上市公司对记者表示,公司主业发展良好,且拳头产品悉数进入国家或广东基药目录,加之对下游的医疗机构运作并不熟悉,短期内不会考虑直接切入此领域。

      已尝到民营医院甜头的药企或其他资本加码投资医院,将民营医院视为非主流的药企保持谨慎,这是目前各路资本对民营医药的基本态度。

      盈利分化

      以深圳市最大的城中村上沙-下沙片区为例。周边仅有深圳妇幼保健院、福田人民医院香蜜湖分院等少数几家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下辖的社康服务中心也只有2家左右,但包括深圳仁爱医院在内的大小10多个民营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却遍布整个区域。与公立医院不同,这些民营医疗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盈利。资本的竞相追逐说明,民营医疗机构盈利前景似乎值得期待。

      爱尔眼科、马应龙、冲刺上市的慈铭体检以及一直存在上市愿景的拜尔齿科等相关医疗机构的运营数据显示,医疗机构利润惊人。以爱尔眼科为例,本身可以被视作专科医疗机构,该公司仅今年上半年营收即接近10亿元,毛利率常年高达45%以上,盈利能力直逼拥有重磅独家品种的片仔癀、云南白药。

      安信证券将爱尔眼科的主业视为眼科蓝海,认为爱尔眼科填补了综合医院眼科的薄弱环节,同时利用资本优势避开了民营诊所的竞争,故能充分享受行业的高增长。事实上,仅在目前180多家上市药企中,具备与爱尔眼科同等资本优势的企业不在少数,爱尔眼科在医疗领域的成功无疑令部分主业不振但资本雄厚的药企蠢蠢欲动。

      享受民营医院高利润的还有马应龙,该公司2012年中报显示,医院诊疗业务已发展成为马应龙第三大业务,毛利率接近40%,远高于马应龙医药流通业务10%的毛利率水平。长江证券则表示,马应龙控制的6家肛肠连锁医院正式进入加速扩张期,北京、西安两地的医院还长期满负荷运转,丝毫不亚于部分公立三甲医院。

      然而,爱尔眼科、马应龙并不能客观反映当前所有切入医疗机构药企的盈利生态。以金陵药业为例,该公司自2003年即率先进入了医院领域,医疗服务业务已经成为了金陵药业第二大业务,但其毛利率近三年来呈递减态势,今年上半年则降至17.26%,低于医药行业整体毛利率。控股丹东人民医院的诚志股份上半年医疗服务毛利率也仅有10%,几乎接近处于微利局面的医药商业。

      至于三精制药、武汉健民、双鹭药业、益佰制药等药企,其医疗服务甚至未在报表中予以体现,远远未能形成这些药企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个别药企旗下的医院还常年亏损,客观上形成了这些药企的劣质资产。

      “很多医院带有公益属性,也不能一味的追求盈利,当然我们会尽可能培育其盈利能力。”武汉某上市药企董秘上周告诉记者。

      更多的分析人士认为,培育医院盈利困难重重,特别是新建医院,要达到盈亏平衡往往需要数年甚至十几年时间,这些现实因素对于以年度为考核周期的上市药企而言形成了天然的瓶颈。

      诸多考验

      在目前控制医院的十余家药企中,复星医药是拥有医院数量最多的药企之一。复星系沉淀20余年,拥有庞大的分销网络和强大的资源掌控能力,且与中国医药集团在国药控股方面展开了深度合作,即便如此,复星也须面临来自政策、管理等方面的诸多考验,这正是所有涉足医院药企的共同问题。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士曾一针见血指出,民营医院始终没有解决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定位问题。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国家食药总局一般每隔四年会调整国家基药目录,而各个省区亦会根据国家基药目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每年在政府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药品,分配给公立医院。此处,公立医院实际上是基层政府的成员单位,在很大程度上要贯彻公益属性。

      因此,公立医院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倾斜性政策,如税收、财政补贴等,而无须过分追求利润增长。民营医院则不同,尽管不一定将利润作为唯一的考核目标,但最终的业绩却能影响民营医院的存续能力。

      “我们每年也能通过科研立项的方式获取一些补贴,但主要还是要靠自己经营,没有人给我们兜底,经营不善,医生工资都发不出去。”深圳福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述负责人坦言,该院在经营、管理方面实际上主要参照企业制度,用业绩来对医生和护士进行考核,这与公立医院对医生实施的挂号工作量有明显的区别。另外,民营医院的收费标准略高,医保报销范围较公立医院略小,且知名度普遍不及公立医院,尤其是三甲性质的公立医院,故民营医院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告推介,客观上增加了营销费用支出。

      “但我们又不能只看盈利,毕竟我们还是一家医院,业务上还要接受市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监管。”该人士称。

      其实类似的现象在民营医院广泛存在,定位不清导致经营方面出现了很多盲区,而一般的药企对民营医院的管理更加生疏,能够将民营医院发展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值得怀疑。因此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药企在控股民营医院后,一般不直接介入管理,只是在战略方向和成本费用方面进行控制。

      此外,公立医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医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优先权,即使如此,以药补医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而民营医院则未必具备为医生争取政府公认的职称的能力。因此,目前以公立三甲医院为代表的大中型医院仍然是高资质医生的主要工作场所,这也是此前多地试点的医生“多点执业”宣告失败的重要原因。

      多位市场研究人士还认为,药企布局医院未必是为了将医院打造成利润增长点,而是为了抢占医院所拥有的渠道资源。但即便单纯是为了抢占下游渠道,药企在介入民营医院领域的时候,仍将面临众多博弈,特别是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

  • 卫办疾控函〔20123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动各地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开展,我部拟订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并于 2012510日前 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金同玲、甄延城

    联系电话:01068792656,68792333

    传真:01068792842

    电子邮箱: jwch@moh.gov.cn

      二○ 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考评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推动各地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推动政策制订与出台,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全面掌握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与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并重,专科机构与基层机构并重,患者救治与管理并重,强调工作覆盖面、兼顾工作质量等原则。

    三、考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

    (五)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

    (六) 关于做好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887号)。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管理。 包括体系建设、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督导与考核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管理。

    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包括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包括组织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三)工作效果考评。 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病情稳定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等。

    五、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六、考评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在接受考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随机抽取23个地市进行考核,每个地市内随机抽取12个县区进行考核。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考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评的市(地、州)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应低于辖区内市(地、州)总数的1/3。考评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每年228日前,应将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卫生部疾控局。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各级综治办对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级考评标准及办法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二)国家级考评。 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的省(区、市)数量不低于5个。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关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通过相关简报予以公布,对于工作进展慢、考评结果差的省(区、市),将予以通报,相关结果将报中央综治办作为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社会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考评工作。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考评标准

     

      本考评标准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含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效果等部分,总分1000分。对于同一辖区接受考核的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各部分得分累加即为本地区总得分。

    一、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300分)

     
    二、业务管理-精防机构(300分)

       

    三、业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分)

     

    四、工作效果(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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