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发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药品零售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规范和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准入标准和要求。
首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构成。其中,门店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拥有10个以上门店。
对于单体药店,其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同一平面使用面积则不得少于60平方米。在车站、码头、机场、超市等特定区域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区域,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时,需先核定经营类别,明确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目前,零售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对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则需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单体药店应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连锁门店则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此外,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营业人员应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对于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其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以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总之,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于规范药品零售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药品零售行业将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