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医学院,并获内科学博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健康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重庆市医学会肝病专委会青年委员副主任委员,2020年获重庆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及援汉医疗队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擅长病毒性肝炎等各种疾病,不明原因发热,败血症等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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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1曾先后公派前往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及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感染病科和微生物科深造。擅长各类肝病和感染性疾病的治疗,特别是对发热,各种感染性疾病,胃肠炎,病毒性肝炎,酒精性和非酒精性脂肪肝,自身免疫性肝病,药物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等的诊治有丰富经验。主持多项国家级、省市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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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检报告出来了:如此罕见的遗传性疾病全世界目前报道有 128 例—chanarin dorfman (钱林-多尔夫曼)综合征,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要同时从父母获得这个变异才会发病,这太不幸了,这个病还有很多其他的命名,比如:中性脂肪贮存病合并鱼鳞病;非大泡性先天性鱼鳞样红皮病;甘油三酯贮存病合并长链脂肪酸氧化损害等等,他 24 岁,比较害羞的说话很温柔,具有这个病非常丰富的表现鱼鳞样皮肤病,脂肪肝,肌肉损害,眼睛不好,听力下降。。。,可以看到甘油三酯对各种组织缓慢而进行性的损害,他是个忧郁但特别有爱心的小伙子,主动找到我说愿意参加各种研究,在他有限的生命里做点什么,赶紧去翻阅各种文献,pubmed 上迄今只有 88 篇相关文献,能够治疗方法不多,低脂饮食,熊去氧胆酸算是一种可延缓肝脏进展,我帮他联系了有我们中国参加的一项国际 NLSDI 临床研究,希望他能得到更多帮助,更好减缓疾病的发展,感受这个世界的日益美好!
遗传代谢性肝病是重要的不明原因肝病的病因之一:肝脏是我们身体里的生化工厂,对糖、脂肪和蛋白质的转化、贮存、合成等,清除内外源性物质,单基因突变会导致肝脏代谢障碍,包括糖代谢障碍、脂肪代谢障碍、氨基酸代谢障碍、金属元素代谢障碍、胆红素代谢障碍等,常常影响多种器官组织,治疗难度常常比较大,国际和国内都有罕见病组织,和我们一起为提高此类病的诊断与治疗而努力!
他,33 岁,无创呼吸机下闭着眼睛,睁眼都是耗能的,额头汗渍渍的,高热有所控制,强烈的心脏杂音,也许是先天再加上这次细菌感染搞坏的,还好没看到赘生物,广泛的脓肿,身体一天一个包,红肿热痛,细菌在他身体里简直是放飞自我,免疫防线已经瘫痪,因为他在外面治疗已经花费很多,我们给他用上了经典的有协同作用的头孢唑林,阿米卡星,尽管这两种抗菌药物穿透能力差,肝肾功能损害的风险高些,我们把剂量频次加足,据他嫂子说他在东莞开了个小厂,压力大,每天喝掉 2000+ml 的类似可口可乐的高糖饮料(美国在饮食方面是出了名的糟糕,为什么西方专门研究亚洲饮食(有本书叫 the Chines style)),身体像充气了一样,年轻也从不去体检直到这次才发现糖尿病高血压,身体默默承受这么大的压力,实在不行了,“主人我撑不住了”,然后就爆发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古老而毒性强大,从不逊色于任何现在的多重耐药细菌,不用耐药一旦发病都是那么高调而闪亮的登场,每次都震撼,从来都是“阳谋”,随着血流可以到达任何组织器官,有强大的破坏能力,败血症、特别对心瓣膜的损害,很多别的细菌破坏常常是在有病变的先天性的瓣膜基础上,金葡菌不需要,直接破坏完好的瓣膜,火力特别足(毒素),记得好些年前有一个身怀六甲的护士妹妹就是怀孕加上劳累抵抗力低下感染了金葡菌,迅速破坏她的瓣膜,孩子也没能保住,还好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最后换了瓣膜又重新怀了宝宝,看到了一家三口在阳光明媚的春天里幸福的合照。。。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面了解结直肠癌及其筛查和预防
现代社会中,很多夫妻想要孩子却迟迟不能成功怀孕,有时双方身体没有大问题,就是怀孕过程让人心急。以下一些方法,能帮助期待怀孕的夫妇提高生育能力。
双方尽量达到高潮。
研究发现,与没有性高潮的女性相比,能够在男方射精前1分钟和射精后45分钟内达到性高潮的女性卵子受精的几率更大。从男性角度来说,性高潮是必需的,因为高潮促使肌肉不由自主地收缩,这些肌肉的收缩令精子能够到达阴道更深处。
多晒太阳。
最新研究表明,日光浴可提高生育能力。关键原因是,阳光照射皮肤可提高人体内维生素D水平,而维生素D有助于平衡免疫系统,这对怀孕和孕期都非常重要。有些女性难以怀孕或者容易流产,与维生素D水平偏低有很大关系。此外,维生素D对男性生育力也很重要,因为维生素D水平低容易导致精子活力降低和精子形态畸形。
别把笔记本电脑放在大腿上。
男性睾丸产生精子的环境温度为32摄氏度,比人体正常体温37摄氏度更低。长时间久坐、开车或骑车等活动可能会导致男性生殖器温度偏高,降低精子数量。将笔记本电脑置于大腿上,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伤害精子,降低男性生殖能力。研究人员发现,两腿长时间并拢,会导致男性生殖器温度增加2.1摄氏度。如果再加上笔记本电脑,生殖器温度会升高2.8摄氏度。对比分析发现,男性生殖器温度升高1摄氏度,其生育力就可能降低40%。
生活中少用保鲜膜。
尽量不用保鲜膜包裹食物,用纸袋取而代之。食品买回家,最好立即去掉包裹食品的保鲜膜,换成其他容器。国际上多项研究对PVC(聚氯乙烯)保鲜膜的安全性提出质疑,称PVC可能会干扰人体激素,降低怀孕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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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骶尾入路手术切除骶前巨大囊肿体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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