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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河南省将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那么,什么是基本药物?它又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
所谓基本药物,就是指那些价格合理、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常用药品。它们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核心药品,具有以下特点:
1. 价格合理:基本药物的价格相对较低,群众负担得起。
2. 疗效确切:基本药物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评估,疗效确切。
3. 安全性好:基本药物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较高。
4. 使用方便:基本药物剂型多样,使用方便。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1.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2. 开展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3. 制定《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办法,建立基本药物补偿机制。
5.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6. 制定基本药物定价和医保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
7. 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通过以上措施,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得到了有效实施,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站内容仅供医学知识科普使用,任何关于疾病、用药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当面诊断,请谨慎参阅
新生儿梅毒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对婴儿的健康成长和发育造成严重影响。为了预防和治疗新生儿梅毒,本文将介绍一些相关的知识和建议。
一、新生儿梅毒的预防用药
新生儿梅毒患儿入院后,通常会采用苄星青霉素进行治疗。苄星青霉素是一种有效的抗生素,可以有效地抑制梅毒螺旋体的生长。本次研究选择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星青霉素,国药准字为H20044727,规格为120IU/支。治疗时,需要在双侧臀小肌进行注射,剂量为5IU/kg。在注射前,需要进行皮试测验,以避免过敏反应。皮试采用青霉素,判断标准与常规青霉素皮试标准相同。如果患儿皮丘增大,并出现红晕直径>1cm、硬块、伪足情况,则为皮试阳性。如果患儿皮丘症状直径<1cm,需在另一侧前壁行生理盐水对照试验,避免出现假阳性情况。如果患儿皮试阴性,则可以进行药物治疗,肌注后需至少观察患儿半小时。
二、新生儿梅毒的优质护理
1. 环境护理:由于新生儿梅毒患儿的免疫功能发育不完全,在临床治疗中容易出现院内交叉感染情况。因此,护理人员需为患儿提供隔离病房进行治疗,定期进行病房通风、空气消毒等护理措施,降低患儿交叉感染发生率。同时,针对患儿的医疗器械和废弃物,需要进行单独收集处理,提高临床治疗安全性。
2. 日常保养:新生儿梅毒患儿需要加强日常保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家长要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及时就医。此外,患儿还需保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增强体质。
三、新生儿梅毒的医院与科室
新生儿梅毒患儿的治疗需要在专业的医院进行。一般来说,新生儿梅毒患儿的治疗在感染科或儿科进行。这些科室拥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能够为患儿提供专业的治疗和护理。
总之,新生儿梅毒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预防和治疗,可以有效降低新生儿梅毒的发病率,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儿童使用成人药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在缺乏儿童专用药物的情况下,家长和医生常常无奈地选择成人药物。然而,这种做法存在诸多隐患,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儿童和成人的生理结构存在差异,对药物的代谢和耐受性也有所不同。一些成人药物虽然剂量减半后用于儿童,但仍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如过敏、中毒等。例如,常用的抗过敏药物盐酸异丙嗪,对幼儿有惊厥风险;马来酸氯苯那敏可能导致儿童烦躁不安、失眠等;盐酸苯海拉明对新生儿和早产儿禁用。
其次,成人药物的分剂量不准确也是一大隐患。由于成人药物剂量较大,分剂量时容易出现误差,导致儿童服用过量或不足,影响治疗效果。
此外,儿童服用成人药物还可能降低服药依从性。成人药物的外包装、剂型、规格、色泽及口感都不适合儿童,容易引起儿童抵触情绪,导致喂药困难。
有些药物不宜进行分割服用,如地高辛、西地兰、氨茶碱等,这些药物需要根据儿童的体重和年龄精确计算剂量,分剂量时容易出错。
目前,我国90%的药物没有儿童专用剂型,儿童药物短缺是导致儿童使用成人药物的重要原因。药企研发儿童药物成本高,缺乏市场动力,导致儿童药物市场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为保障儿童用药安全,专家呼吁,药企应增加儿童药物研发投入,开发更多安全、适合儿童使用的药物剂型,并加强儿童用药知识的普及,提高家长和医生对儿童药物安全的认识。
我从未想过自己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前些天,和朋友们一起去酒吧,喝了不少酒。然后,和一个陌生人发生了关系。事后,我才意识到这是一种高危性行为。恐惧和后悔开始在我心中蔓延。我开始疯狂地搜索相关信息,希望能找到一种方法来保护自己。
我了解到,HIV的窗口期大约是72小时。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使用预防性药物,仍然有可能阻止病毒的传播。于是,我匆忙地购买了太斗和特威凯,两种被广泛推荐的预防性药物。然而,问题来了:我在高危性行为后的40小时左右服用了特威凯,但太斗还没有到达。现在,已经快72小时了,我开始怀疑是否还有必要等待太斗的到来。
我决定寻求专业的医疗建议。通过京东互联网医院的线上问诊服务,我联系到了刘医生。刘医生告诉我,特威凯在72小时内使用是有效的,但超过这个时间窗口,效果将大打折扣。至于太斗,刘医生建议我等待它的到来,并在72小时内使用。同时,刘医生也提醒我,虽然这些药物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最好的办法还是要避免高危性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
在刘医生的指导下,我开始了我的治疗和预防计划。虽然我仍然感到不安和担忧,但至少我知道自己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健康。这个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健康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应该珍惜并好好保护它。
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广告的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的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高达95%,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2004年,违法药品广告主要集中在处方药领域,尤其是地市级电视台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尤为突出。尽管我国自2002年12月1日起已禁止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但违法发布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监测数据显示,2004年6月至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纸药品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数量仍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总数的首位。此外,地市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违法发布率为62.3%。
部分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居高不下,其中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的违法发布率更是高达95%。这些违法广告涉及非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监测检查力度,并初步建立了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三级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网络体系。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7个,公告批评违法药品广告8369个,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913个,与2003年相比均有所增加。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修订。
面对违法药品广告的严峻形势,我们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药品广告,避免盲目跟风购买。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药品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条例在执法主体与权限、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广告与价格管理、药品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旨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保证药品质量,整顿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吉林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以下是《条例》中一些重要内容:
1.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 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投料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
3. 生产药品按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制度。
4. 细贵中药材监督投料。
5.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或者未经批准的辅料生产药品。
6.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
7. 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售药品。
8. 公民有权持处方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9. 药品广告及其附随的促销声明禁止超出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
10.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11.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涉嫌药品违法案件时,有权进行摄影、录音和录像。
12.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掺杂掺假嫌疑,药品检验机构可以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药品安全、有效的诚实信用体系建设。
14.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培训。
15. 对药品注册资料与制备样品不真实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对该申请人的药物或者药品申请不予核查、审核或者检验。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未经批准的药物用于人体。
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追求“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的理念。然而,不少人对药品广告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盲目用药,甚至造成不良后果。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治疗药品与保健药品,避免盲目用药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识药品广告的误导性
随着医疗知识的普及,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然而,一些药品广告夸大其词,过分强调药品的神奇功效,误导消费者。例如,某些广告声称某种药品可以“包治百病”,这种说法显然是不科学的。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广告宣传。
二、如何区分治疗药品与保健药品
1. 从批准文号上区分
治疗药品和保健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治疗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省简称+卫药准字+(年号)+第×××××号,如“京卫药准字(2023)第××××××号”;保健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省简称+卫药健字+(年号)+第××××号,如“鄂卫药健字(2023)第××××号”。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药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判断其是否为治疗药品。
2. 从治疗作用上区分
治疗药品具有明确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等,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保健药品虽也注明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但其作用主要是滋补营养、保健康复,对疾病治疗起到辅助作用。消费者在使用保健药品时,应遵循医嘱,不要随意调整用量。
三、如何避免盲目用药
1. 重视医生建议
在用药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医生的建议,不要擅自调整药物剂量或停药。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更应谨慎用药。
2. 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心态,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是预防疾病的关键。
3. 关注药品信息
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了解药品的禁忌症,避免因用药不当导致不良反应。
总之,正确认识药品广告,区分治疗药品与保健药品,是避免盲目用药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关注健康,科学用药,享受美好的生活。
家庭药品的正确保存,对于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许多市民在关注药品真伪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药品的保存问题。事实上,不当的药品保存方式,不仅会导致药效降低,甚至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文将为您介绍家庭药品保存的几个要点,帮助您正确保存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首先,药品应分门别类,做好标记。原包装完好的药物可以原封不动地保存。散装药应按照药物类型分开,并贴上醒目的标签,标明有效期、名称、用法和用量,方便查找和服用。
其次,避光保存是药品保存的重要原则。许多药物在光照下容易分解,导致药效降低。因此,药品应存放在避光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
此外,密封保存也是防止药品受潮、变质的重要措施。空气中的氧气和水分会加速药物的氧化和分解,因此,无论是内服还是外用药,用后都应立即盖紧瓶盖,防止空气进入。
保持干燥是药品保存的另一个关键。一些药物容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药效降低甚至变质。因此,存放药品的地方应保持干燥,避免潮湿。
最后,药品的存放温度也很重要。药物的化学反应随温度的上升而加快,因此,药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避免高温环境。一些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应放入冰箱冷藏室,不得存放于冰箱速冻层。
过期失效的药品应妥善处理。过期药品不仅药效降低,还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过期药品不能随意丢弃,应进行毁形处理,确保不能再被利用。
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存在制售假药、劣药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医院和驻马店市骨科医院就存在制售没有生产批号的药物的问题。这些药物未经批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们需要提高对药品安全的认识,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学会正确选择和使用药品。
首先,我们要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包括药品的名称、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在选择药品时,要根据自己的病情和医生的建议选择合适的药品。
其次,我们要关注药品的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没有生产批号的药品,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购买和使用。
此外,我们还要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在用药过程中密切观察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停药并寻求医生的帮助。
最后,我们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遵循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对于医疗机构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我们要积极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
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也不断更新和完善。2023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GSP规范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新修订的GSP规范共分为四章节,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以及附则,共计187条。与旧版规范相比,新规范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提升。
在软件方面,新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规程,并对相关文件进行详细要求。同时,新规范还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新规范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要求企业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进行实时监测。此外,新规范还明确了药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药品质量。
新修订的GSP规范还强调了药品购销过程的管理,要求企业开具发票,并确保票、账、货相符。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的情况,新规范要求委托方与承运方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
新修订的GSP规范实施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需逐步达到新规范的要求。到2016年规定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新规范要求的企业将依法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德国在医疗和制药领域拥有世界领先水平,然而,在电视或报纸上,药品广告却寥寥无几。这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德国对药品广告实施了严格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德国独特的医药分离体系,使得药品宣传无法带来直接利益回报,从而挤掉了药品宣传中的“水分”。
德国于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处方药只能通过专业药店出售,并只能在专业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品的广告虽然稍微宽松一些,但对广告描述仍有严格限制。此外,医药广告必须明确注明药品副作用和服用介绍等所有相关信息,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例如,阿司匹林这类药物可以在非专业媒体上做广告,但广告只能说明阿司匹林是“治疗疼痛的选择”,而不能声称它可以“预防中风、心肌梗死等疾病”。这是因为前者只介绍了阿司匹林属于非处方药许可范围内的疗效,而后者所提及的疾病属于处方药范畴,因此是违法的。
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但真正从源头上挤掉德国药品广告“水分”的是德国完善的医药分离制度。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在通常情况下,所有投保者均可自由选择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诊所处就医,只有急诊或得到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后才可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虽然有给患者开具处方的权力,但病人前往哪家药店取药却是自由的。医疗和医药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这样的体制将整个社会医疗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合理地衔接起来,并有效地剥离了医务人员、患者、药品销售者以及制药商四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在其中承担了一个监督者的角色。
具体来说,在患者具有自由选择就医诊所的环境中,为了维护信誉以吸引更多病患前来就医,各诊所的医生在给病人开具药方时必须首先考虑如何做到“药到病除”。因为医生无法从开具的处方中直接获得“回扣”,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制药商“利诱”的对象。药品的最终消费者即病人,只能通过前往诊所就诊才能获得处方,而在强制医疗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医药费用,因此即使有些药品广告宣传得天花乱坠,病人也很少会自己掏腰包购买。此外,药店受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处方药不得任意出售,否则将受到严格处罚,这些都使得整个医疗过程的三方成为制药商无法用利益直接攻破的堡垒。何况还有精明的医疗公司在旁“冷眼”监督,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医药消费会直接向各方投诉甚至拒付。
对于德国制药商而言,广告只能起到品牌推介、树立形象的效果,希望靠宣传吸引病人直接购买药品,在理论与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大笔资金是砸在广告市场里打水漂,还是投资到实验室里搞科研,答案简单而唯一。德国药品宣传的水分,自然就被挤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