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晚,在上海徐家汇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开车先后与一辆非机动车和两辆机动车发生剐蹭,该男子下车后用刀先后将女友及5名路人划伤,另有一人被其打伤。据其家属反映,其之前并没有精神病史,但其近几日却感觉精神恍惚,行为异常等。警方已将该男子控制,在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后,决定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实际上,像这样的突发肇事肇祸事件在社会上并不少发生。经过事后调查与鉴定,有一部分肇事者确实是精神障碍患者,但也有一部分人属于正常人。今笔者就简单阐述一下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精神医学责任相关问题。
精神障碍患者常见的法律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
【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辨认能力
指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一般来说,正常人具备完整的辨认能力,而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其危害行为也常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或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来说,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和动机脱离现实,缺乏现实诱因。
2、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多具有突发性,令人难以理解和预料,工具多“就地取材”,手段残忍,对危害过程中多缺乏自我保护。但也有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案发前是有预谋的。
3、精神障碍患者对危害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常对严重后果抱无所谓的态度,因此多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
(二)控制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
1、评估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与生活功能受损的严重程度。一般认为,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与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呈正相关。
2、评估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知力丧失程度。一般认为,无自知力,常提示控制力损害。
3、评估其对危害行为过程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来说,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者,其控制能力受损较为严重,反之较轻。
4、评估其既往行为模式。若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者,提示其控制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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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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