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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运用针灸、推拿、方药结合导引功法、康复训练治疗各类急、慢性痛症(落枕、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及女性产后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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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急慢性颈腰腿痛、颈源性头痛、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源性腰痛、关节错缝术、胸腰椎关节紊乱症、三叉神经痛、面神经麻痹、带状疱疹神经痛、抑郁症、焦虑症、阿尔茨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眩晕、严重失眠、脑血管后遗症、运动失用、认知紊乱、骨关节挫伤及半脱位等疾病的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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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推拿科科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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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治疗角膜炎的优势,来听听主任怎么说

  • 了解疾病的不同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防治该疾病,疾病的分类不同,治疗方法和症状表现也不尽相同,你知道小儿脑瘫的分类吗?小儿脑瘫分为哪五大类别呢? 据脑瘫儿全身的肌张力情况分为一下五类,一起来看下吧:

    一、痉挛型肌 张力明显高于同类的正常儿童。当其受到各种刺激:如使劲、激动、失去平衡、害怕或焦虑,都会进一步导致肌肉张力升高。痉挛程度较为严重的儿童肢体运动明显减少,而且动作刻板、别扭,头经常不能放在正中位置,常常是转向一侧或后仰,手肩向内、向下旋转、屈曲或伸展;双手常成握拳状,拇指贴掌心,其余四指将拇指握住,手背朝前,掌心向下; 脊柱常不同程度出现后凸或者侧弯,髋关节部位常不能充分伸展而保持一定程度屈曲;下肢常出现交叉,跟腱紧张导致扶站时足底无法放平,只能脚尖着地。

    二、手足徐动型 全身肌张力的强度不断变化,所以不断出现变化莫测,无法自我控制的颤抖,这种规律的不自主动作在情绪激动时或用力时会变的更加明显。多数手足徐动型的孩子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头部位置和手、脚的位置,因此整体的运动能力较差,胎部常因面部表情肌肉的不规则、不协调收缩而出现各种怪样。口腔常不能很好的闭合,流口水较常见,进餐时有一定的咀嚼和吞咽困准:这些儿童往往不能正确发音,但都能较好地理解大人的语言他们的智力常不易被人察觉。

    三、软型(肌张力低下型) 软型通常是一个暂时的阶段,可见于婴儿,一般来说,软瘫可延续至2—3岁,如果给予足够的刺激,肌张力会渐渐提高。大部分会发展成为手足徐动型,另一部分则发展成为痉挛型。软瘫的孩子在早期极易被误诊为低钙 或其他疾病而耽误了早期治疗,家长要引起充分重视。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肌肉收缩乏力,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地吮吸和吞咽,因此,家长在喂奶时感到很困难,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咳嗽反射无力,不能将气管内的分泌物异常物咳出,因此支气管炎和肺部感染极易发生。软瘫婴儿在仰卧位时象仰面朝天的青蛙,很容易因口鼻阻塞而导致窒息,家长应该高度 警惕,不要让孩子再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单独俯卧。

    四、共济失调型 单纯共济失调型极为少见,这类儿童的动作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四肢动作过度,有时会伴有节奏的震颤,走路时步伐蹒跚,脚接触地面时往往过度用力

    五、混合型 这类孩子即有痉挛状况又有不自主动作。

    据运动功能障碍出现的部位还可分:

    单侧瘫:仅一侧肢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和姿势障碍,另一侧肢体正常;通常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下肢的情况较为严重。   双侧瘫: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比两侧下肢的情况轻的多有一部分双瘫的患儿上肢运动功能可以基本正常,只有做精细动作时显得笨拙。

    单肢瘫:运动功能障碍只累及一个上肢或一个下肢但事实上极为少见,有些单肢瘫痪,若进一步检查会发现其实是单肢瘫痪

    四肢瘫痪: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两侧下肢的情况严重,病情往往累及腰部,整体运动能力较差。

    以上我们介绍了小儿脑瘫的五大类别的相关资料,家长们了解了吗?了解了小儿脑瘫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 据病因来诊断,希望以上的资料可以给家长们带来帮助,我们也希望脑瘫患儿能健康的成长。

  • 为什么大前庭的 #孩子 尽早做 #人工耳蜗 效果会更好?今天跟大家好好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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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玉杰 主任医师 朝阳市第二医院 妇科

    胎盘植入常见于子宫内膜创伤性或炎性损伤或瘢痕形成之后,所以好发于有人流手术史、清宫史、剖宫产、徒手胎盘剥离史、既往胎盘植入或前置胎盘病史者、子宫内膜炎、粘膜下子宫肌瘤局部粘膜萎缩者、经产妇、妊娠年龄35岁的初产妇、放疗后等。目前认为人流术和剖宫产术是导致胎盘植入的重要原因。

    胎盘植入是产科中比较少见但十分危急的并发症,是指胎盘绒毛穿入了子宫壁肌层,就好比胎盘长了树根,扎根于子宫肌壁内,致使分娩时胎盘植入部分不能自动剥离,如果人工剥离会损伤子宫基层,可能导致产妇大出血、休克,甚至子宫穿孔、继发感染,最终导致死亡。所以胎盘植入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危急产妇的生命。而且近年来胎盘植入的发病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妈妈们应该予以注意:

    一、胎盘植入的原因

    胎盘植入大多是因为子宫内膜有创伤、炎性损伤、形成瘢痕,以下因素有可能导致胎盘植入。

    1、多次人流或剖宫产

    人为地进行多次人流术、引产、剖宫产或者曾有产褥感染,是引发胎盘植入的重要因素。

    2、有胎盘前置病史

    有过胎盘前置病史的孕妇,再孕育一胎,患上胎盘植入的可能性比一般产妇大得多。

    3、高龄产妇

    胎盘植入是妊娠严重并发症之一,产妇年龄过高被认为是致使胎盘植入的高危因素。

    二、胎盘植入怎么办

    胎盘植入的面积、出血量、胎盘植入的类型还有孕妇的情况决定了胎盘植入的治疗方法。

    1、手术治疗

    胎盘植入是严重的妊娠并发症之一,通常采取切除子宫的治疗方法。但如果胎盘植入面积较小,出血量不多,尽量采取保守性治疗,特别是针对有生育要求的妇女。

    2、保守性治疗

    如果患者的情况适合进行保守性手术,可用肠线“8”字结扎出血点并缝合,将双侧子宫动脉结扎,用热盐水纱布压迫和电灼等措施进行保守治疗。另外,药物治疗也是保守治疗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出血少、没有感染、想保留子宫的妇女来说。可利用MTX或米非司酮等药物抑制胎盘组织增殖,促使凋亡。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如果经常被头屑、头油、头痒等问题困扰,那么你一定对酮康唑和二硫化硒这两种成分并不陌生。这两种成分在治疗病理性头屑、脂溢性皮炎、花斑糠疹等疾病的药用洗剂中很常见,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到底该怎么选择?我们一起来做一下科学的分析。

            去屑剂按照不同的作用机制,主要分为3 种类型,分别是角质层剥脱剂,细胞生长抑制剂和抗微生物制剂。二硫化硒属于细胞生长抑制剂,仅能降低头皮角质层细胞的脱落速度,从机制上来看属于对症治疗。而酮康唑属于抗微生物制剂,主要针对导致头屑产生的根源——马拉色菌,从机制上来看酮康唑属于针对病因的治疗1。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去屑效果有差异

            从去屑效果来看,有医学实验证实,酮康唑的去屑效果优于二硫化硒。在这项医学实验中,患者分别使用酮康唑与二硫化硒来治疗头皮屑,在使用29天后2:

    ·        使用酮康唑使头皮屑减少了73%

    ·        使用二硫化硒使头皮屑减少了66.7%

            因此,从科学实验的数据上来看,酮康唑的去屑效果更胜一筹。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安全性方面有差异

            在医学实验中,酮康唑与二硫化硒的安全性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性。研究中使用二硫化硒的人群有以下副作用的报告,其中包括:

    ·        头皮的烧灼瘙痒感

    ·        头皮出现皮疹

    ·        银屑病

    ·        头发颜色变浅

    ·        头皮变橙色

    ·        洗发时化学品的味道浓重

            而酮康唑洗剂并不存在上述这些问题2。所以,在使用中的安全性方面,也是酮康唑洗剂更优。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诊疗指南的推荐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治疗指南的推荐。最新版《亚洲脂溢性皮炎诊疗共识(2016年版)》提出,对于中度脂溢性皮炎,1-2%的酮康唑洗剂是外用抗真菌的首选药物3。此外,酮康唑洗剂抑制真菌去除头屑的功效,也在多个国内和国外的医学实验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4,5。

            说了这么多,相信你已经对酮康唑与二硫化硒之间的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酮康唑洗剂中含有2%的酮康唑,可以从根源抑制马拉色菌,解决头屑、头油等头皮问题,并且具有很好的安全性。解决头皮问题,要基于科学的分析做出理性的判断,针对病因的治疗才是有效的治疗。

     

    参考文献

     

    1. 宋杰.常用去屑剂的安全研究进展. 日用化学品科学. 第 35 卷第 7 期2012 年 7 月:20-23.

    2.F W Danby.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shampoo versus selenium sulfide 2.5% shampoo in the treatment of moderate to severe dandruff.1993 Dec;29(6):1008-12.

    3.Skin Appendage Disord. 2016 May;1(4):187-96.

    4.Piérard-Franchimont C1, Goffin V, Decroix J, Piérard GE.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and zinc pyrithione 1% shampoos in severe dandruff and seborrheic dermatitis. Skin Pharmacol Appl Skin Physiol. 2002 Nov-Dec;15(6):434-41.

    5.华杰.2%复方酮康唑洗剂治疗头皮糠疹[J].基层医学论坛,2008,(17):56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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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萝卜赛过小人参”到“冬吃萝卜夏吃姜,不劳医生开药方”,这一句句民间俗语足以说明萝卜在我国食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市面上的萝卜种类多样,它们对健康的作用是否相同呢?本期,我将就这个话题做深入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胡萝卜不属于“十字花科萝卜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萝卜。研究证实,白萝卜等十字花科萝卜属的蔬菜都具有一定防癌抗癌功效,当然,这几种萝卜在保健功效方面也有自己的特长。

      白萝卜补气促消化。白萝卜生吃促消化,因为其辛辣的成分可促胃液分泌,调整胃肠功能,还有很强的消炎作用。白萝卜熟吃能补气顺气,尤其和猪肉、羊肉等一起炖着吃,效果更佳。白萝卜吃法较为多样,除了炖肉吃外,还可分别和鲫鱼、海带一起煲汤,和梨一起榨汁喝也是不错的选择。

      青萝卜清热止渴。青萝卜皮翠绿色,埋入土里部分的尾端为玉白色。整个萝卜上部甘甜少辣味,至尾部辣味渐增。青萝卜所含热量较少,吃后易产生饱胀感,有助于减肥。从中医的角度分析,青萝卜不仅清热舒肝,还能防治痰多、口干舌渴。青萝卜有“水果萝卜”的美称,除直接吃外,还适合切成丝凉拌吃,跟海蜇丝搭配,既爽口又美味。

      红心萝卜补铁抗衰老。红心萝卜中富含花青素,不但能给食物提供美丽的颜色,还具有很强的抗氧化性,能够抵抗衰老,增强血管弹性、增进视力,让皮肤更光滑。另外红心萝卜中铁的含量要高于其他萝卜。红心萝卜清脆爽口,常用于凉拌或者腌泡菜。需要提醒的是,花青素在酸性条件下稳定,因此做凉菜时最好加点醋。

      水萝卜补维C。水萝卜在夏天较多见,其中的维生素C含量较高,是同等重量白萝卜的2倍,青萝卜的3倍。另外水萝卜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可促进胃肠蠕动,有助于体内废物的排出,具有利尿、消食等功效,并且有利于解酒。因为水萝卜维生素C含量高,所以最好直接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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