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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耳鼻喉科科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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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儿脑瘫的病发率是非常高的,很多的新生儿会出现此病的症状,遭受到该病的伤害,这种疾病的类型有很多,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并且还要关注孩子的健康情况,那么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来了解一下吧。

    1、手足徐动型,主要病变部位集中在锥体外系,常常表现为四肢、头面部或全身肌肉的“蠕虫样”不自主运动。紧张、兴奋时加重,安静时减轻,入睡后多动消失。多动症状在进行有意识的动作时尤为明显,如取拿物品时不能顺利接触该物品,而是上肢高举或伸向后方,摇动,全身用力、面部肌肉活动增多,表情怪异。协同运动能力极差。由于颜面肌肉、舌肌及发声肌肉受累而常伴有语言障碍。单纯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常肌张力减低,腱反射不亢进,亦无病理反射。但本型常与痉挛型共同存在。

    2、共济失调型,这种类型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小脑病变体征,常见眼球震颤,辨距不良,步态不稳、摇晃及意向性震颤等。肌张力偏低,腱反射不亢进。

    3、痉挛型,脑瘫患儿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也是最为常见的临床类型。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折刀样”增高,以屈肌张力增高为主,下肢内收肌群尤为显著。患儿双大腿外展困难,膝部屈曲不易伸直,腓肠肌收缩而致跟腱挛缩。竖立抱起时两下肢伸直、内收并内旋,两腿交又呈剪刀状。行走时呈“剪刀状”痉挛性瘫痪步态,足尖着地。上肢表现为肘、腕关节屈曲。受累肢体呈典型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根据受累部位的不同,痉挛型脑性瘫痪又可分为四肢瘫、偏瘫、三肢瘫及单瘫等。其中以四肢瘫或偏瘫较为多见,其他类型少见。

    早期诊断一般是指出生后的6~9个月内的诊断。其中3个月以内又称超早期诊断。早期诊断的含义就在与可以使患儿得到早期治疗。过去以为脑瘫是不治之症,但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如果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除极严重者外,均可以治愈或正常化。早期治疗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脑组织在婴儿早期(0-6月)尚未发育成熟,还处于迅速生长发育阶段,而脑损伤也处于初级阶段,异常姿势和运动还未被固定化。所以这一时期脑的可塑性大。

    综合了解到了上面的介绍之后,朋友们十分清楚的了解到了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有哪些了,脑瘫的出现给很多的新生儿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导致孩子的发育异常,希望宝爸宝妈们可以将该小儿脑瘫重视起来,及早去预防此病。

  • 大家好我是李德志医生,如果大家有甲状腺疾病及其他头颈部肿瘤问题都可以留言告诉我!#医学科普 #健康 #甲状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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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鲜、啤酒、小龙虾

    是大多数人最爱的宵夜

     

    然而,一时的快乐

    接踵而来的却是关节剧痛

    这是因为体内的嘌呤代谢出现了问题

    导致尿酸值升高

    进而引发痛风

     

    审稿专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孙莉

     

    嘌呤与尿酸的秘密关系

     

    人体每天都会有无数细胞进行新老更替,每个细胞的诞生与分解,都需要能量,每天不断地消耗能量时,嘌呤就会被释放。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它在体内主要以嘌呤核苷酸的形式存在,是核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嘌呤存在于细胞核里,所以只要有细胞核就会有嘌呤。

     

    嘌呤的来源有外源性和内源性之分。健康人体内超过2/3的嘌呤是内源性的,是由细胞代谢的核酸和其他嘌呤类化合物分解而来;外源性的嘌呤主要由食物提供,就像饮食中其他化合物一样,这些嘌呤会被身体消化。嘌呤经过一系列代谢变化,在肝脏、肠道和肾脏转化为尿酸。尿酸在体内不起什么作用,在正常情况下,体内产生的尿酸,约2/3经由肾脏排出,余下1/3从肠道排出。

     

    尿酸盐结晶在不断作祟

     

    尿酸盐结晶以许多不同的形式存在,并且在尺寸和形状上有极大差异。尿酸盐结晶的形状有很多种:菱形、桶形、磨刀石形、玫瑰花形等。它们呈黄色或红棕色,也可以是无色的。人体的尿酸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形成结晶的,只有当尿酸浓度持续偏高(男性>420微摩/升,女性>360微摩/ 升)的情况下,微溶性的尿酸在血液中的浓度偏高,超过饱和浓度,才可能会形成尿酸盐的结晶。

     

    然而,不是尿酸偏高就一定会形成结晶,个体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有少数人尿酸值明明不超标,却仍然可能痛风发作,进行检查仍然可以发现明确的尿酸盐结晶存在,因此,尿酸盐超标并不一定会形成结晶,不超标也可能会形成结晶。虽然尿酸偏高不一定形成结晶,也不一定会诱发痛风,但是过高的尿酸值,使尿酸值达到饱和,析出尿酸结晶的风险概率会大大升高。

     

    尿酸盐结晶可以沉积在关节周围及软组织中,比如手指、脚趾的关节上,诱发局部炎症反应和组织破坏,甚至有痛风石形成。研究发现,痛风石就是一层层尿酸盐结晶混合一层层防御细胞的“尸体”,最终形成的肉芽肿样物质。

     

    吃进去的嘌呤

    之所以会尿酸高,主要是因为身体对嘌呤和尿酸的代谢出了问题,而不是单纯因为20%来自食物的嘌呤。那么在有80%不可控的代谢情况下,大家是不是可以从剩下的20%入手呢?

     

    事实上,嘌呤在身体里也存在一个“动态平衡”,如果我们严格限制自己的饮食,虽然吃进去的嘌呤少了,但是内源性代谢而来的嘌呤会适当“补缺”,最终还是会导致整体依旧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过度追求低嘌呤饮食,反而可能有害。

     

    尽管如此,由于食物的摄入相对可控,患者仍应控制饮食,但不须过度。

     

    乙醇是饮食中引发痛风发作的独立危险因素,无论是何种乙醇饮品,过量摄入均对痛风不利,痛风患者应禁止饮酒。特别是夏天,尽量避免“啤酒+夜宵”的生活方式,这可是妥妥的痛风套餐。另外,对于白酒、黄酒、米酒等酒类,只要含有酒精,都可能影响到尿酸水平,同样不建议大家饮用。

     

    除了一些常见的嘌呤含量高的蔬菜(芦笋、豆苗、黄豆芽、绿豆芽、香菇、紫菜等),绝大多数的蔬菜嘌呤含量很低,适宜多吃,建议每天至少吃300~500克新鲜蔬菜。选择一些嘌呤含量低又含有优质蛋白的食物,如低脂牛奶、鸡蛋等,适当摄入有利于营养均衡、体力充沛。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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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认为不生病、力气大、吃饭香就是身体健康,心血管也就没问题。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很多看似身体好的人,血管其实已经非常危险。近日,“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网刊出美国心脏协会列的7条白金标准,只有保持得好,心血管才能真正健康。

    1.不吸烟或戒烟至少1年。吸烟者更容易出现动脉硬化、血栓等增加心脏病和脑卒中危险的风险因素。美国心脏协会前主席克莱德·杨西教授表示,如果同住一起的家人或朋友吸烟,那么应劝其赶快戒烟。
     
    2.身体质量指数在25以下。要保护心脏,身体质量指数(BMI)必须控制在25以下。杨西教授表示,体重超标或肥胖是成年糖尿病的第一步。而糖尿病是冠心病的一大风险因素。关键要把握好热量的摄入与消耗平衡。
     
    3.每周5次150分钟中等强度运动。在锻炼一项中,理想的心脏健康标准为,每周至少有5次150分钟的中等强度运动或者75分钟高强度运动。比如,快走、慢跑、游泳、跳绳等。
     
    4.保持健康饮食。标准的膳食是:富含纤维全谷类≥3份/天(每份28克),蔬菜和水果≥4.5份/天,鱼≥200克/周(最好是富含鱼油的鱼),干果、豆类和种子≥4份,食盐量低于3.75克/天,含糖饮料≤1升/周,加工肉≤2份/周,饱和脂肪酸不超过总热量7%,适当补充瘦肉、去皮鸡肉以及牛奶。
     
    5.空腹胆固醇在5.2毫摩尔/升以下。为实现理想心脏健康状况,血清总胆固醇水平应控制在5.2毫摩尔/升以下。血液胆固醇25%来自饮食。应该选择低胆固醇、低饱和脂肪和无反式脂肪的饮食。每天胆固醇摄入量控制在300毫克以下。
     
    6.不吃降压药,血压保持在120/80毫米汞柱内。高血压是心脏病一大高风险因素,久拖不治,易致心脏病、脑卒中等致命危险。调节饮食、经常运动、缓解压力、少饮酒、不吸烟等有助于控制血压。
     
    7.空腹血糖不超过5.18毫摩尔/升。美国心脏协会表示,糖尿病患者最终发生心脏病或脑卒中的危险是常人的2—4倍。控制糖尿病发病进程至关重要,要经常检查血糖水平,使其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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