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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动画演示为什么坚持盐水洗鼻#北京同仁中医科杨红
近日,湖北省高警黄梅大队在福银高速黄梅收费站开展中南片区联动整治行动,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名女司机因为吃了葡萄干,差点就成“酒驾”了。
原是葡萄干惹的祸
民警用“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对一名女性驾驶员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驾驶员所呼出的气体中存在酒精成分。面对这一测试结果,该名女司机感觉很意外,称自己从来不喝酒,这时该名女司机想起了自己刚刚吃过葡萄干,并拿出车内还剩有的葡萄干给执勤民警查看,说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自己“酒驾”了。
随后,民警拿出带有吹管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这名女司机再次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零,原来这名女司机真的是被葡萄干“酒驾”了。
吃出来的酒驾也要防
其实,除了葡萄干以外,还有一些日常食品,吃后也有招致酒驾之嫌。
藿香正气水
作为夏日家中的常备药,藿香正气水有清热解暑、止吐止泻的功效,但其说明书上提示:本品含乙醇(酒精)40%~50%,服药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有引起酒驾的嫌疑。
“藿香正气水含有乙醇,并不是配料中要加乙醇”。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药学部主管药师李明向记者介绍,在藿香正气水的制作过程中,苍术、陈皮等药材分别要用60%乙醇为溶剂浸渍,一来去除杂质,二来延长药品保质期。如果服用完立即进行呼吸测试,测酒仪可能会有酒精含量显示。
荔枝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李四中表示,荔枝之所以很甜,是因其含有较高的糖分,荔枝肉又被一个外壳包住,糖分经无氧呼吸后,会产生酒精和二氧化碳,因此,荔枝可被用于酿酒。当荔枝被从树上摘下来后,光合作用减少,荔枝内部细胞会缺氧,会增加无氧呼吸的速度,导致其产生乙醇速度增快。“当你把摘下来的荔枝放一段时间,掰开后就能闻到浓浓的酒精味,这是酒精来源的途径之一。”
“另一个来源途径是,我们在吃荔枝的过程中,口腔中的很多酶会对荔枝的糖分进行分解,分解出酒精,并在口腔里迅速发酵。所以,当我们吃完荔枝后,马上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就会测出有酒精含量的。”李四中说。
此外,食用豆腐乳、漱口水、啤酒鸭、醉蟹、糟鸡、酒酿圆子、蛋黄派、果啤等食物也有可能被测出酒驾,譬如豆腐乳的配料表中就标有“食用酒精”。
专家提醒,驾驶员在食用这些食物后,可稍等一段时间再开车,以免被误查。
了解疾病的不同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防治该疾病,疾病的分类不同,治疗方法和症状表现也不尽相同,你知道小儿脑瘫的分类吗?小儿脑瘫分为哪五大类别呢? 据脑瘫儿全身的肌张力情况分为一下五类,一起来看下吧:
一、痉挛型肌 张力明显高于同类的正常儿童。当其受到各种刺激:如使劲、激动、失去平衡、害怕或焦虑,都会进一步导致肌肉张力升高。痉挛程度较为严重的儿童肢体运动明显减少,而且动作刻板、别扭,头经常不能放在正中位置,常常是转向一侧或后仰,手肩向内、向下旋转、屈曲或伸展;双手常成握拳状,拇指贴掌心,其余四指将拇指握住,手背朝前,掌心向下; 脊柱常不同程度出现后凸或者侧弯,髋关节部位常不能充分伸展而保持一定程度屈曲;下肢常出现交叉,跟腱紧张导致扶站时足底无法放平,只能脚尖着地。
二、手足徐动型 全身肌张力的强度不断变化,所以不断出现变化莫测,无法自我控制的颤抖,这种规律的不自主动作在情绪激动时或用力时会变的更加明显。多数手足徐动型的孩子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头部位置和手、脚的位置,因此整体的运动能力较差,胎部常因面部表情肌肉的不规则、不协调收缩而出现各种怪样。口腔常不能很好的闭合,流口水较常见,进餐时有一定的咀嚼和吞咽困准:这些儿童往往不能正确发音,但都能较好地理解大人的语言他们的智力常不易被人察觉。
三、软型(肌张力低下型) 软型通常是一个暂时的阶段,可见于婴儿,一般来说,软瘫可延续至2—3岁,如果给予足够的刺激,肌张力会渐渐提高。大部分会发展成为手足徐动型,另一部分则发展成为痉挛型。软瘫的孩子在早期极易被误诊为低钙 或其他疾病而耽误了早期治疗,家长要引起充分重视。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肌肉收缩乏力,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地吮吸和吞咽,因此,家长在喂奶时感到很困难,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咳嗽反射无力,不能将气管内的分泌物异常物咳出,因此支气管炎和肺部感染极易发生。软瘫婴儿在仰卧位时象仰面朝天的青蛙,很容易因口鼻阻塞而导致窒息,家长应该高度 警惕,不要让孩子再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单独俯卧。
四、共济失调型 单纯共济失调型极为少见,这类儿童的动作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四肢动作过度,有时会伴有节奏的震颤,走路时步伐蹒跚,脚接触地面时往往过度用力
五、混合型 这类孩子即有痉挛状况又有不自主动作。
据运动功能障碍出现的部位还可分:
单侧瘫:仅一侧肢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和姿势障碍,另一侧肢体正常;通常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下肢的情况较为严重。 双侧瘫: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比两侧下肢的情况轻的多有一部分双瘫的患儿上肢运动功能可以基本正常,只有做精细动作时显得笨拙。
单肢瘫:运动功能障碍只累及一个上肢或一个下肢但事实上极为少见,有些单肢瘫痪,若进一步检查会发现其实是单肢瘫痪
四肢瘫痪: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两侧下肢的情况严重,病情往往累及腰部,整体运动能力较差。
以上我们介绍了小儿脑瘫的五大类别的相关资料,家长们了解了吗?了解了小儿脑瘫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 据病因来诊断,希望以上的资料可以给家长们带来帮助,我们也希望脑瘫患儿能健康的成长。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经骶尾入路手术切除骶前巨大囊肿体会(四)
小儿斜视是指孩子双眼在看东西的时候,一只眼睛看,另一只眼睛出现偏斜,即两个眼球位置不对称。大部分小儿斜视保守治疗的效果不好,需要手术治疗。但家长总是期待保守治疗能够起效,对斜视手术充满恐惧和疑问,纠结自己的孩子到底要不要手术?
斜视是否需要手术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孩子的眼位偏斜程度(斜视度),偏斜程度大,而无法通过戴镜等保守方式控制,需要手术治疗;第二,关键看斜视是否对孩子的双眼视功能造成影响,特别是对立体视功能的影响。如果检查发现双眼视功能已经受到影响,比如双眼融合功能开始破坏了,就要尽快手术。因为正常人的双眼视功能基本在学龄前发育成熟,如果孩子年龄太大,术后的功能恢复会很难。
所以,小儿斜视早发现早治疗十分重要。家长不要因为害怕手术而拖延治疗,一定要及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避免错过最佳手术时机。斜视手术最终不仅仅是恢复外观,更重要的是恢复双眼视功能,让孩子能够正常看东西,这种情况才称作完全治愈。
TIPS :
双眼视功能分为三级:同时视功能(双眼同时感知的功能),融合功能和立体视功能。
融合功能:包括感觉性融合及运动性融合。当物体的影像落在双眼视网膜的对应点上时,两眼看到的影像仅有轻微差异,感觉性融合功能可以把两个物象综合为一个完整物象;如果物体的影像没有落在两眼视网膜的对应点上,双眼的物象是分离的,运动性融合功能可以通过视中枢来调节眼球运动,这时两个物象就落到视网膜的对应点上,将物象融合在一起。
立体视功能:在融合功能的基础上,两眼所看的物象有立体的三维影像的功能,也可认为是感知物体的远近深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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