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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定义、诊断与法律意义

脑死亡:定义、诊断与法律意义
发表人:远程医疗新视界
脑死亡是指由于脑组织广泛性损伤,导致大脑皮质和皮质下结构的功能永久性丧失,包括意识丧失、反射消失和自主呼吸停止等症状。诊断时常用头部CT扫描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进行评估,但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状态,治疗方法有限。主要医疗干预旨在缓解症状和支持器官功能。脑死亡患者虽无生命迹象,但法律上仍认定为活体,器官移植需有明确捐献意愿。

本站内容仅供医学知识科普使用,任何关于疾病、用药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当面诊断,请谨慎参阅

脑死亡疾病介绍: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该病的发作与原发性脑损伤、继发性脑损伤、自然衰老进程有关。临床表现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死亡的确诊是目前临床死亡的标志,暂无逆转手段。无法治愈,不存在预后情况的讨论。脑是人类思维和智慧的载体,脑死亡即标志着自我意识的消失,个体于世界上的意义便也不复存在。现今临床上脑死亡发生后的抢救常常是安慰性的,对资源耗费极大且并不能改变结果。死亡是一切有机体生命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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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已经成为拯救许多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然而,在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省每年新增尿毒症患者4000多名,但能等待到肾源并进行移植手术的患者仅占总数的10%。其他器官如胰腺、眼角膜等也因供体缺乏而面临困境,心和肝的捐赠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器官移植手术的先进性,与器官捐赠渠道的狭窄形成鲜明对比。许多器官移植患者,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了生命。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器官捐赠的程序设计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愿意无偿捐赠器官的志愿者却感到难以实现。这种矛盾的现象,让人痛心。

    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许多驾驶员在考取驾照时,都会被问到是否愿意捐赠器官。这一措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亟待改善。首先,需要宣传科学知识,消除人们对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其次,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器官捐赠者的意愿,确保其捐赠意愿得到尊重。最后,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设计实用的器官捐赠程序。

    专家指出,脑死亡立法是推动器官捐赠与移植工作的重要举措。脑死亡标准能够及时获取可用器官,为器官移植手术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我国器官捐赠与移植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更多患者重获新生。

  • 著名军旅剧作家、话剧电影表演艺术家黄宗江先生于2010年10月18日13时47分因病在解放军三零一医院逝世,享年89岁。

    黄宗江先生是一位才华横溢的艺术家,他的一生与戏剧、电影紧密相连。他曾在南开中学就读,积极参加南开剧社的活动,毕业后进入燕京大学外文系,并与孙道临等一起组织燕京剧社,演出曹禺的名作《雷雨》等。1940年,他退学至上海成为职业话剧及电影演员,参加了话剧《愁城记》、《蜕变》、《正气歌》、《楚霸王》、《春》、《秋》及电影《乱世风光》等的演出。1949年,他加入人民解放军,成为文艺战士,1958年调入八一电影制片厂任编剧,先后创作了《海魂》、《柳堡的故事》、《农奴》等优秀的电影文学剧本。

    黄宗江先生的作品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独特的艺术风格,他创作的《海魂》和《农奴》分别在卡洛维·发利和菲律宾国际电影节上获奖。他的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很高的思想价值,为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黄宗江先生一生热爱艺术,他用自己的才华和热情,为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的逝世是中国电影事业的巨大损失,也是中国文艺界的巨大损失。

    黄宗江先生的追悼会将于10月28日举行。

  • 近年来,器官捐献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接连发生两起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的案例,让6名等待救治的病人重获新生。

    案例一:23岁小伙子邱佛来在维修空调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脑死亡。他的家人决定捐献他的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和眼角膜。

    案例二:9岁女童郭玉秀在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家人决定捐献她的器官,包括肝脏和肾脏。

    这两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有大量患者等待器官移植,但由于器官短缺,很多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可以让生命得到延续。如果您愿意加入器官捐献的行列,请关注当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此外,以下是一些关于器官捐献的知识:

    • 器官捐献是指将健康人的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患者,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 器官捐献者可以是脑死亡或心死亡的患者。
    • 器官捐献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 器官捐献不会影响捐献者的尊严和荣誉。
    • 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的重要途径。

  •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已成为挽救众多患者生命的重要手段。然而,器官捐献的普及和推进却面临着诸多挑战。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进行了审议,其中关于器官捐献的补偿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器官捐献补偿的争议

    在审议过程中,针对器官捐献补偿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面,有人认为,考虑到器官资源的稀缺性和捐献行为的特殊性,应对捐献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鼓励更多人参与捐献。另一方面,也有人坚持器官捐献应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任何形式的补偿都可能引发器官买卖等非法活动。

    自愿无偿原则的坚守

    最终,《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坚持了自愿无偿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这一决定旨在杜绝器官买卖等非法活动,确保器官捐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体现了对捐献者无私奉献精神的尊重和肯定。

    鼓励捐献的其他途径

    虽然《条例》未规定对捐献者给予经济补偿,但仍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鼓励器官捐献。例如,规定捐献者的近亲属在接受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以及对捐献者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这些措施旨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更多人愿意参与到器官捐献中来。

    社会共识的培育

    器官捐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除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外,更需要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公众意识的提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才能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脑死亡,一个沉重的话题。许多人对其抱有疑问,脑死亡真的没有恢复的可能吗?本文将为您揭开脑死亡的神秘面纱,带您了解这一生命现象。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丧失,是一种不可逆的生命终止。与心源性死亡不同,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更加严格,包括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等三个条件。这意味着,一旦被诊断为脑死亡,患者的生命已经无法挽救。

    尽管医学科技日新月异,但脑死亡目前仍然无法逆转。这是因为脑死亡意味着脑干功能完全丧失,而脑干是调节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的关键部位。一旦脑干受损,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

    脑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脑部外伤、脑部疾病、脑供血不足等。为了避免脑死亡的发生,我们需要注意保护头部安全,避免脑部受到伤害。此外,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脑部疾病,也是预防脑死亡的重要措施。

    对于脑死亡患者,临床工作的意义主要在于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患者的器官功能状态良好,因此器官移植的成功率较高。然而,对于脑死亡患者本人而言,进行治疗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反而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脑死亡患者的护理工作主要集中在生活护理和日常保养。护理人员需要定期为患者翻身、拍背,防止肺部积痰和支气管肺炎;同时,加强四肢活动,预防下腔血栓和褥疮。此外,注意营养强化,保持良好的饮食结构,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脑死亡是一种不可逆的生命终止,我们无法改变这一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预防脑死亡的发生,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 近年来,全球医疗资源的使用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最新发布的全球医疗耗费报告,中国门诊利用率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但住院率却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引发了对我国医疗资源分配和利用效率的思考。

    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门诊利用率人均为5.42次,住院利用率为0.10次。全球门诊总次数达到393.5亿次,住院总次数为7.1亿次。医疗资源的使用率自1990年以来一直呈增长趋势,超过人口增长率。

    在我国,门诊利用率与全球平均水平接近,但住院率却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可能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患者对住院治疗的过度依赖等因素有关。

    美国医疗体系在门诊利用率方面表现突出,但住院率却接近全球平均水平。欧洲部分国家则呈现门诊和住院率双高现象。这可能与各国医疗体系、文化背景等因素有关。

    报告还公布了各国医疗花费情况。我国门诊花费与日本、韩国等亚太发达国家相近,为平均59美元/次,但住院花费却相对较低,为平均1609美元/次。

    此外,美国拟制定脑死亡法定标准,旨在统一脑死亡标准,提高医疗质量。NEJM连续发布文章,对维生素D和鱼油进行质疑,引发了对补充剂效果的讨论。美国癌症登月计划瞄准戒烟,希望通过戒烟项目提高癌症治疗效果。尼安德特基因的进化对人类健康产生着影响,吸烟与精神病的关联也引起关注。

  • 标题:1岁男孩筷子插入脑颅5厘米,警惕儿童意外伤害

    据相关报道,近日,广州中山坦洲镇一名1岁男孩小哲在吃饭时不慎摔倒,筷子从其左眼眶插入颅内约5厘米深。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儿童意外伤害的严重性。

    儿童时期是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也是意外伤害的高发期。除了摔伤、烫伤等常见伤害外,异物插入体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那么,当儿童发生异物插入体内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自行将异物取出。因为盲目操作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增加感染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立即送往医院,寻求专业医生的帮助。

    在医院,医生会根据异物的大小、位置和损伤程度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对于小哲这种情况,医生会根据其恢复情况,为其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包括语言、运动、智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此外,家长也要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 将尖锐物品、易碎物品等放置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 教育儿童不要将异物放入口中、鼻腔、耳朵等部位。
    • 定期检查家中环境,排除安全隐患。
    • 培养儿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儿童意外伤害不容忽视。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急救知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 泰里·夏沃的案例引发了全球对于植物人状态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脑死亡长达15年的女植物人,她的命运在生死存亡的最后一刻,因为一位名叫罗伯特·赫林的商人的介入而出现了转机。赫林愿意支付100万美元,让泰里的丈夫收回安乐死的决定,从而延续她的生命。

    泰里原本是一位健康活泼的女性,因为饮食失调导致体内钾元素失衡,心脏停顿,引起脑部缺氧受损,最终成为了植物人。尽管她能自主呼吸,但无法主动进食,一旦被拔除进食管,将在两周左右因饥饿和脱水而死亡。医生确诊她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

    泰里的丈夫迈克尔不堪重负,向法院申请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泰里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然而,泰里的父母坚决反对,他们认为女儿还有康复的可能。这一争议引发了长达7年的法律抗争,最终法院判决可以拔除泰里的进食管。

    赫林的出现,无疑为这一争议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他相信医学技术一日千里,泰里的情况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就会出现转机。这一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植物人状态的思考,以及对于安乐死、医疗伦理等问题的探讨。

    植物人状态是指大脑功能严重受损,无法自主呼吸、进食,但仍有生命体征的一种状态。目前,对于植物人状态的治疗方法有限,主要依赖于营养支持和康复训练。然而,植物人状态的治疗费用昂贵,给患者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提高植物人状态的治疗效果,医学界正在积极探索新的治疗方法。例如,通过电刺激、药物治疗等方式,激活患者的大脑功能,促进康复。此外,康复训练也是治疗植物人状态的重要手段,通过训练,可以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泰里·夏沃的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植物人状态的关注,同时也提醒我们,医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伦理道德的引导。在面对植物人状态时,我们需要尊重患者的意愿,同时也要关注患者的生命尊严。

  • 在医学界,脑死亡一直被视为生命终结的标志。然而,最近在重庆发生的一起病例却打破了这一惯例,让人们对生命有了新的认识。

    彭某,一位来自重庆的务工人员,在泉州被人打伤后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时,医生诊断他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双额叶挫裂伤。经过常规治疗后,彭某的病情逐渐恶化,最终被宣布脑死亡。

    然而,彭某的家人并不放弃希望。在母亲到来后,彭某竟然奇迹般地复活了。医生表示,彭某的大脑开始恢复思维活动,这为医学界带来了新的启示。

    这起病例引发了人们对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目前,我国医学界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立法上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这一现状引发了医学界的争议。有人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对器官移植的意义更大。

    除了脑死亡标准,这起病例也让我们看到了生命的顽强。在面对生命危险时,我们要保持乐观的心态,永不放弃希望。

    以下是一些与脑死亡相关的科普知识:

    1.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2. 脑死亡的标准包括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等。

    3. 脑死亡不同于昏迷,昏迷患者的大脑功能有可能恢复。

    4. 脑死亡法正在酝酿中,有望在未来得到立法。

  •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立法在我国逐渐成为热议话题。脑死亡是指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的一种死亡状态。与传统的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立法具有诸多优势,包括维护死者尊严、倡导科学观念、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等。

    首先,脑死亡立法有助于维护死者尊严。脑死亡意味着个体社会功能的完全丧失,因此,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与植物人不同,植物人脑干功能正常,存在一定的生存希望,而脑死亡则已被科学证实为不可逆转的死亡,抢救毫无意义。

    其次,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倡导科学观念。实施脑死亡标准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有利于倡导科学、移风易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此外,脑死亡立法有助于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据统计,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的问题非常迫切。然而,由于我国尚未为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导致医生即便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可,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从而给病人家庭带来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脑死亡立法还有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脑死亡若不在法律上进行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涉及死亡与重伤的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对故意及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定罪和量刑。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认定脑死亡者为死亡抑或重伤,尚难决断。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

    最后,脑死亡立法已具备社会基础。2016年、2017年我国分别有4080、5136个心、脑死亡的病人做了爱心器官捐赠,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家属接受了脑死亡,这也说明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群众基础。

    总之,脑死亡立法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基础。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时予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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