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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门诊利用率接近世界平均值,住院率远远高出平均值

中国的门诊利用率接近世界平均值,住院率远远高出平均值
发表人:医疗故事汇

近年来,全球医疗资源的使用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最新发布的全球医疗耗费报告,中国门诊利用率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但住院率却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引发了对我国医疗资源分配和利用效率的思考。

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门诊利用率人均为5.42次,住院利用率为0.10次。全球门诊总次数达到393.5亿次,住院总次数为7.1亿次。医疗资源的使用率自1990年以来一直呈增长趋势,超过人口增长率。

在我国,门诊利用率与全球平均水平接近,但住院率却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可能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患者对住院治疗的过度依赖等因素有关。

美国医疗体系在门诊利用率方面表现突出,但住院率却接近全球平均水平。欧洲部分国家则呈现门诊和住院率双高现象。这可能与各国医疗体系、文化背景等因素有关。

报告还公布了各国医疗花费情况。我国门诊花费与日本、韩国等亚太发达国家相近,为平均59美元/次,但住院花费却相对较低,为平均1609美元/次。

此外,美国拟制定脑死亡法定标准,旨在统一脑死亡标准,提高医疗质量。NEJM连续发布文章,对维生素D和鱼油进行质疑,引发了对补充剂效果的讨论。美国癌症登月计划瞄准戒烟,希望通过戒烟项目提高癌症治疗效果。尼安德特基因的进化对人类健康产生着影响,吸烟与精神病的关联也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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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坏死疾病介绍: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该病的发作与原发性脑损伤、继发性脑损伤、自然衰老进程有关。临床表现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死亡的确诊是目前临床死亡的标志,暂无逆转手段。无法治愈,不存在预后情况的讨论。脑是人类思维和智慧的载体,脑死亡即标志着自我意识的消失,个体于世界上的意义便也不复存在。现今临床上脑死亡发生后的抢救常常是安慰性的,对资源耗费极大且并不能改变结果。死亡是一切有机体生命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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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定标准,在我国尚处于法律真空地带。陈忠华教授及其团队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自发成立脑死亡协作组,开展脑死亡判定工作,却面临着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

    脑死亡是指脑功能永久性丧失,而身体其他器官仍然存活的状态。陈忠华教授认为,脑死亡是死亡,应该停止治疗,节约医疗资源。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他的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陈忠华教授认为,脑死亡立法的真正意义是促进急救医学的进步,确立呼吸机的正确运用。没有标准,医生会消极怠工,让无数游走在生死边界的人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

    脑死亡立法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陈忠华教授指出,脑死亡患者占据着大量的医疗资源,导致其他需要救治的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

    脑死亡立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陈忠华教授和他的团队在法律真空地带进行脑死亡判定的实践,为我国脑死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脑死亡,作为医学领域的一个概念,其定义和认知在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美国“医学和生物医学以及行为研究中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的报告,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脑死亡的两种重要观点。

    首先,“整合功能”观点强调,生命源于人体各器官的协同工作,而大脑则是这个协同工作的核心。当大脑死亡时,即使心肺功能仍然存在,也无法构成真正的生命。

    其次,“主要器官”观点则将大脑视为其他器官功能整合的中心。如果器官的功能是由外部仪器提供支持,而非大脑自身控制,那么这种状态下的生命同样无法被视为真正的生命。

    将全脑死亡定义为“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这一定义的充分论证。在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背景下,脑死亡的概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成为许多国家成文法的依据。

    然而,中国内地目前尚未确立脑死亡标准。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地,脑死亡法已经得到实施。在我国台湾、澳门、香港地区也相继实行了脑死亡法。

    了解脑死亡的定义和意义,对于医学伦理、法律以及社会观念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当遇到有人落水时,正确的急救措施至关重要。近日,一篇关于孩子溺水急救方法的文章在朋友圈疯传,其中提到‘攥着孩子的双脚,倒背着孩子跑步’的急救措施,专家指出这是错误的。溺水并非只要不超过1小时就能救活,长时间溺水会导致呼吸、心跳停止和脑部缺氧。此外,抢救溺水者时不应进行控水,因为控水可能会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误吸和肺部感染,还可能延误心肺复苏的最佳时机。正确的急救措施包括尽快将溺水者移至安全地带,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并呼叫救护车。即使呼吸心跳停止超过10分钟,也应积极抢救,因为潜水反射和低温环境可以降低脑组织的耗氧量,使脑组织耐受相对长时间的缺血缺氧。

  • 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挽救生命的重要医疗技术,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提高我国器官移植水平,促进医疗技术交流,北京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于2016年5月派出了一支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团队,前往广州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学习交流。

    这支团队由北京医院器官移植中心普通外科刘燕南主任医师、泌尿外科张亚群副主任医师、ICU唐普贤主治医师、麻醉科程锐铌主治医师、胸外科于瀚博医师和手术室段豫都护士组成。他们在广州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学习,内容包括日常查房、病例讨论、器官获取、器官移植手术等。

    学习期间,团队成员们不仅参与了20余台供体器官获取、肝移植、肾移植、胰肾联合移植手术,还远赴深圳、东莞全程参与了2例供体器官的评估、脑死亡的确认、供体转运、供体器官维护和供体器官获取工作。

    通过这次学习,团队成员们对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技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了从发现潜在供体、供体初步评估、供体转运、供体维护、脑死亡确认、器官获取、网络分配、到善后缅怀等环节的流程,以及器官移植技术术前准备、术中处理、术后治疗、并发症处理、受体随访等要点。

    此外,团队成员们还深刻体会到了器官捐献、分配的科学性和重要性。他们认为,器官捐献是社会进步和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与人互助的体现,是“生命接力工程”。

    一个月的学习虽然短暂,但收获颇丰。团队成员们与广州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立了深厚友谊,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今后的工作中,为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 近年来,悲痛和恐惧等情绪对健康的影响逐渐受到关注。本文将探讨悲痛和恐惧情绪如何导致脑死亡,并结合穆巴拉克的案例进行分析。

    悲痛和恐惧是常见的负面情绪,但过度或长时间的负面情绪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影响。研究表明,悲痛和恐惧情绪会导致交感神经兴奋,引起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等生理反应。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人体免疫系统功能会下降,容易引发各种疾病。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的一种状态。悲痛和恐惧情绪可能导致脑细胞受损,进而引发脑死亡。穆巴拉克在看到卡扎菲被杀的电视新闻后,情绪极度悲痛,导致心脏停跳,最终陷入昏迷。虽然医生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但穆巴拉克的大脑功能已无法恢复,最终宣告脑死亡。

    为了避免悲痛和恐惧情绪对健康的危害,我们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 学会倾诉:遇到困扰时,及时与亲朋好友沟通,寻求帮助。
    • 进行心理调适:通过冥想、瑜伽等方式,放松心情,缓解压力。
    • 培养兴趣爱好:参加各种活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转移注意力。
    • 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充足睡眠,提高自身免疫力。
    • 寻求专业帮助:当情绪无法自我调节时,及时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总之,悲痛和恐惧情绪对健康的危害不容忽视。我们要学会调整心态,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预防悲痛和恐惧情绪对健康的影响。

  •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立法在我国逐渐成为热议话题。脑死亡是指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的一种死亡状态。与传统的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立法具有诸多优势,包括维护死者尊严、倡导科学观念、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等。

    首先,脑死亡立法有助于维护死者尊严。脑死亡意味着个体社会功能的完全丧失,因此,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与植物人不同,植物人脑干功能正常,存在一定的生存希望,而脑死亡则已被科学证实为不可逆转的死亡,抢救毫无意义。

    其次,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倡导科学观念。实施脑死亡标准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有利于倡导科学、移风易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此外,脑死亡立法有助于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据统计,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的问题非常迫切。然而,由于我国尚未为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导致医生即便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可,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从而给病人家庭带来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脑死亡立法还有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脑死亡若不在法律上进行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涉及死亡与重伤的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对故意及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定罪和量刑。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认定脑死亡者为死亡抑或重伤,尚难决断。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

    最后,脑死亡立法已具备社会基础。2016年、2017年我国分别有4080、5136个心、脑死亡的病人做了爱心器官捐赠,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家属接受了脑死亡,这也说明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群众基础。

    总之,脑死亡立法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基础。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时予以认真考虑。

  • 家庭暴力,这个曾经被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的话题,如今却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近日,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悲剧事件再次将这个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一位44岁的女性,因为丈夫的施暴,不幸脑死亡,令人扼腕叹息。

    这位女性,名叫马丹(化名),是法库县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她的丈夫阳成光(化名)则是法库县职业中专的一名教师。这对曾经令人羡慕的夫妻,却因为家庭暴力走向了悲剧的结局。

    据了解,马丹和阳成光结婚20年来,一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阳成光以各种理由殴打马丹,甚至用刀背砍她的全身。马丹曾经试图逃离这个家庭,但最终还是被阳成光挽回。

    悲剧发生在今年6月2日晚,阳成光再次对马丹进行了殴打。这次,马丹不幸脑死亡,被送入ICU重症监护病房。经过抢救,医生宣布,马丹已经失去了抢救的价值,生命无法挽回。

    这起悲剧引发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更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上的阴影,甚至导致受害者死亡。因此,我们要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及时发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 建立家庭暴力举报热线,方便受害者寻求帮助。
    •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疏导。
    • 加大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惩罚力度。

  • 近年来,器官捐献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接连发生两起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的案例,让6名等待救治的病人重获新生。

    案例一:23岁小伙子邱佛来在维修空调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脑死亡。他的家人决定捐献他的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和眼角膜。

    案例二:9岁女童郭玉秀在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家人决定捐献她的器官,包括肝脏和肾脏。

    这两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有大量患者等待器官移植,但由于器官短缺,很多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可以让生命得到延续。如果您愿意加入器官捐献的行列,请关注当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此外,以下是一些关于器官捐献的知识:

    • 器官捐献是指将健康人的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患者,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 器官捐献者可以是脑死亡或心死亡的患者。
    • 器官捐献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 器官捐献不会影响捐献者的尊严和荣誉。
    • 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的重要途径。

  •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脑死亡这一严重并发症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脑死亡是指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的一种状态。本文将以一起因车祸导致脑死亡的案例为例,探讨脑死亡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中,王洁因车祸导致脑死亡,经过医生和家属的努力,病情一度出现好转。这让我们看到了脑死亡患者康复的希望。那么,脑死亡是如何诊断的呢?

    脑死亡的诊断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标准:1)不可逆的昏迷;2)无自主呼吸;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图无脑波。这四个标准需要同时满足,才能确诊为脑死亡。

    针对脑死亡患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治疗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防止并发症的发生。案例中的王洁经过治疗,病情一度好转,这得益于以下几种方法:1)维持呼吸和循环功能;2)控制感染;3)营养支持;4)心理疏导。

    预防脑死亡的关键在于预防交通事故。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1)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2)驾驶时保持注意力集中;3)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态良好;4)佩戴安全带。

    总之,脑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能,可以有效预防脑死亡的发生。

  •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日,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支持脑死亡,并透露相关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脑死亡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等多个方面。

    脑死亡是指脑功能完全丧失,生命体征消失。在医学上,脑死亡是一个客观的诊断标准,但在伦理和社会层面,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认知却存在差异。有人认为,脑死亡意味着生命的终结,应尽快终止治疗;也有人认为,脑死亡并不意味着生命完全消失,应尽力维持生命。

    在讨论脑死亡问题时,一位专家分享了一个案例:一位病人已经昏迷一年多,大小便失禁,需要呼吸机维持生命。这位专家质疑,这样的生命是否值得维持?他认为,脑死亡者的生命消耗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负担。

    然而,这种观点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将人的生命价值仅仅等同于劳动力,是对人的“物化”。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包括伦理、情感、享受等方面,不应仅仅以劳动能力来衡量。

    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应避免对生命价值的偏狭理解。在讨论死亡时,不能伤害生命的尊严。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利,尊重他们的选择。

    此外,脑死亡问题的立法还需要考虑伦理和社会因素。例如,如何平衡医疗资源的使用,如何保障患者的权益,如何尊重患者的意愿等。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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