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优生的角度考虑,抑郁症患者在孕前、孕期和哺乳期均应停药,以避免药物对精子、卵子、胎儿和新生儿发育带来不利影响。但事实上,有不少抑郁症患者不宜停药,或者在他们停药之后抑郁症复发或原有症状加重, 又必须再恢复药物治疗,因此常带来许多矛盾,必须要权衡利弊,作出决策。
生育期女性抑郁症的用药应遵摺哪些原则?
首先,尽量避免药物对胎儿的作用(虽然抗抑郁药的致畸作用尚缺乏确凿证据),但原则上不给孕妇服用抗抑郁药,有人甚至提出应在停药半年之后再怀孕,以避免药物对精子和卵子发育带来不利影响;怀孕的头 3 个月更应该不用药,因为胎儿早期的发育易受到环境中不利因素的干扰。如果必须用药,要注意选用对胎儿毒副作用最小的药物。
其次,应坚持以孕、产妇的安全为前提,对于患有抑郁症的女性而言,如果患者在孕期抑郁症状明显恶化(可能由于停药或妊娠反应所致),并明显危害孕妇的心身健康,甚至出现自杀的危险,那么无论处于孕期的哪个阶段,都应及时恢复系统的治疗。
再次,药物的选择和用量要兼顾胎儿或婴儿的安全,一般药物多经肝脏降解(代谢)后排出体外,而胎儿或婴儿肝脏的发育很不完全,所以不仅对肝脏有毒的药物不能使用,而且主要需经肝脏代谢的药物也应慎用或不用。
最后,哺乳期服药者可改用人工喂养法养育婴儿,不要认为乳汁中的药物浓度比血中的低很多,就可以不考虑药物对婴儿的影响。现代婴儿人工喂养条件很好,用入工喂养,既不会影响孩子的发育,也可让母亲放心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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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宇
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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