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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姨妈*后半个月,昨天去做检查发现怀孕了,医生说胎很小,让做血检是否补**,但拿到结果后医生没上班,就没看数值是否合格,所以想让医生看一下数值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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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贫血,医院开过这药已服用快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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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肢痒 症状去一元硬币大小红色斑状,下肢痒 症状去一元硬币大小红色斑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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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盖中盖钙片怀孕6个月能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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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医问药,18岁突然抽搐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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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教育及心理治疗:加强性知识指导,消除对性问题的顾虑和恐惧,纠正错误性观念及性交方法,使夫妻性生活协调。
     
           2.性行为治疗:主要是通过性感集中训练,使患者逐渐适应、熟悉性交过程,提高患者对性反应的自身感觉,充分享受性交的快感,减轻对性交的焦虑和恐惧。治疗过程中对方应避免对患者性体验、性自尊心和性幻想的不良刺激,避免有害的性引诱活动。
     
           3.药物治疗:治疗勃起功能障碍,首选PDE5抑制剂,如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早泄可选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口服左旋多巴、麻黄素等有促进射精作用。
     
           4.物理治疗:电动按摩器可以促进男性射精。使用振荡器、阴茎模型可增加女性的刺激。
     
           5.手术治疗:主要是针对阴茎本身疾病,如伴有包皮口狭窄的包皮过长和包茎患者,可采用手术治疗,一方面有利于阴茎的充分勃起,同时切除包皮显露龟头可增加其对刺激的敏感性,有利于射精。
     
           6.中医治疗:中药治疗和针灸治疗对性功能障碍有一定的效果,可辨证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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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脂肪肝分为酒精性脂肪肝和非酒精性脂肪肝。非酒精性脂肪肝通常与代谢紊乱如肥胖、胰岛素抵抗、2型糖尿病和血脂异常有关。因此,对于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治疗,不仅限于肝脏疾病本身,还要治疗相关的代谢并发症及预防致病因素。对于酒精性脂肪肝,戒酒是最关键的治疗手段。
     
    一般治疗
    1、对于超重、肥胖,以及近期体质量增加和“隐性肥胖”的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建议通过健康饮食和加强锻炼的生活方式来进行一般治疗。
     
    2、健康饮食,调整膳食结构,控制膳食热量,限制糖的摄入,增加膳食纤维和水分的摄入。
     
    3、合理运动,避免久坐少动,建议根据患者兴趣并以能够坚持为原则选择体育锻炼方式。例如每天坚持中等量有氧运动30分钟,每周5次,或者每天高强度有氧运动20分钟,每周3次。
     
    4、避免加重肝损害,避免极低热卡饮食减肥,避免使用可能有肝毒性的中西药物,慎用保健品,戒烟戒酒。
     
    药物治疗
    1、针对代谢综合征的药物治疗
     
    对于3~6个月生活方式干预未能有效减肥和控制代谢危险因素的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可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应用一种或多种药物治疗肥胖症、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血脂紊乱等疾病,但这些药物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特别是肝纤维化都无肯定疗效。
     
    (1)奥利司他:对于BMI(体重指数)≥30的成人和BMI≥27伴有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血脂紊乱等并发症的成人可以考虑应用奥利司他等药物减肥,但需警惕减肥药物的不良反应。
     
    (2)二甲双胍:二甲双胍可降低血糖和辅助减肥,建议用于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2型糖尿病的预防和治疗。
     
    (3)他汀类药物:他汀类药物不仅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还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如瑞舒伐他汀等。
     
     
    2、针对肝脏损伤的药物治疗
     

    目前在我国临床广泛应用的门冬氨酸鸟氨酸、多烯磷脂酰胆碱、甘草酸二铵、水飞蓟素、双环醇、还原型谷胱苷肽、S-腺苷甲硫氨酸、熊去氧胆酸等针对肝脏损伤的治疗药物安全性良好,部分药物在药物性肝损伤、胆汁淤积性肝病等中已取得相对确切的疗效,门冬氨酸鸟氨酸还可以降低血脂水平,但这些药物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和肝纤维化的治疗效果仍需进一步的临床试验证实。

     

    二.脂肪肝的饮食疗法

    饮食疗法:饮食疗法是改变脂肪肝最为有效的方式,脂肪肝患者以进食富含高蛋白(以鸡、蛋类、鱼类、瘦肉、牛奶等动物蛋白质为主),低糖,适量脂肪(以植物油为主),大量维生素(以新鲜蔬菜、水果为主)的饮食为宜。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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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治疗方案:泌尿系结石直径小于5MM,输尿管没有狭窄的情况下首选药物治疗。

    2.结石直径在15MM一下的输尿管结石,首选体外冲击波碎石。

    3.20MM以下的肾结石首选体外冲击波碎石。

    4.大于15MM输尿管结石、大于20MM肾结石可选择输尿管镜下激光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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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个人如果想要进行最基本的生命活动,那么就一定要依靠甲状腺激素,但是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的甲亢患者,他们因为甲亢这个疾病从而就导致了自己的甲状腺出现了一点问题,那么甲亢这个疾病有哪些症状表现呢?

    甲亢的症状表现不是很典型,易被忽视。但集中表现在神经系统和身体形态方面。

    甲亢患者表现为易激动、精神过敏、多言多动、思想不集中、焦虑烦躁、多猜疑等,有时候会出现幻觉、抑郁现象。

    甲亢症状最明显的身体反应就是甲状腺肿,少数不对称。同时甲状腺血流增多,在腺体上下部及外侧可闻及血管杂音和叩门震颤,上部比其他部分明显,这也是甲亢最具代表性的特征。另外一种明显特征为侵润性突眼和非侵入性突眼。眼球突出,患者可感觉视力下降、肿痛、刺痛,甚至失眠。一小部分人还会出现皮肤及肢体端出现水肿,多于小腿胫前下段,少数见于头部面部及后背。

    另外,甲亢在男性和女性中表现症状也有所不同,除了具有怕热、消瘦、心慌、多汗、食欲亢进、心动过速、体重下降、疲乏无力及情绪易激动、性情急躁、失眠、思想不集中、眼球突出、手舌颤抖、甲状腺肿等一般症状外,甲亢女性的症状还表现为月经失调、闭经、无性欲严重者可导致不育,男性甲亢则表现为阳痿、早泄、性功能减退。

    人体所必需的激素之一就包括甲状腺激素,而且是需要适量的甲状腺激素,不能太多,但也不能过少。如果人们患上了甲亢这个疾病,那么自己体内的甲状腺激素就可能过多,从而危害了自己的健康,因此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人们就应该去预防甲亢这个疾病。

  • 癫痫发作是脑细胞神经元出现异常放电而引起的,因为该疾病发作没有规律性,所以很容易对患者造成意外伤害。因此在疾病发作时,家属要注意保护及护理患者的身体,以预防患者身体出现其他的问题。

    癫痫发作处理方式有哪些?

     

    1首先家属要保持冷静,及时将病人放置于侧卧位,如果口腔中有分泌物可从嘴里流出,预防倒流入呼吸道引起窒息。

    2将病人的领口,衣裤松开以免限制呼吸。

    3发作时如果患者周围有炉火,暖瓶,玻璃器及桌椅等坚硬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挪开,以免发作时烧伤,擦伤及不必要的损伤。

    4如果发作时间过长,反复抽搐超过15分钟以上,应马上送到就近医院急救,预防抽搐时间过长造成脑损伤、甚至生命危险。

    5急性发作期过后,再到癫痫专业医院评估治疗!

    癫痫患者发烧后该怎么办?

     

    发热分度标准:一般认为,正常的腋下温度为36度到37度。

    (1)低热:体温为37.5到38度;

    (2)中度热:体温为38到39度;

    (3)高热:体温在39度以上;

    (4)超高热:体温在41度以上(非常危险)

    (说明:以上均为摄氏度)

     

    家庭治疗措施:不要急于降温

     

    如果医生确定你只是感冒了,在你能耐受的范围内,最好不要急于服用解热药。发烧是体内抵抗感染的机制之一。
    我们的身体是由升高体温来调动自身的防御系统杀死外来病菌(一般来说,病菌在39℃以上时就会死亡),从而缩短疾病时间增强抗生素的效果。

    如果你在感冒初起时(37—38.5℃)使用药物来退烧,会使体内的细菌暂时变成假死状态,并使他们产生抗药性,一旦死灰复燃,往往更难治疗。李医生建议体温38.5℃以上再使用退烧药物。
    癫痫患者发烧的正确处理方式:

    1、冷敷

    如果高烧让你无法耐受,可以采用冷敷帮助降低体温。在额头、手腕、小腿上各放一块湿冷毛巾,其他部位应以衣物盖住。当冷敷布达到体温时,应换一次,反复直到烧退为止。也可将冰块包在布袋里,放在额头上。

    2、热敷

    假使体温不是太高,可以采用热敷来退烧。用热的湿毛巾反复擦拭病人额头、四肢,使身体散热,直到退烧为止。但是,如果体温上升到39℃以上,切勿再使用热敷退烧,应以用药和冷敷处理,以免体温继续升高。充足的睡眠可以有效地增加抗病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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