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小儿血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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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力
于力

于力,女,副主任医师,2001年毕业于川北医学院,2005年在四川大学华西妇女儿童医院儿科进修1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21年。各种小儿内科疾病的诊治,包括儿科急重症的抢救,新生儿窒息及危重症急救,儿童过敏性疾病的诊治,儿童保健等。擅长儿童保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剂心理保健。参与儿科专业著作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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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儿童紫癜,过敏性紫癜,腹型紫癜,紫癜肾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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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状腺结节的超声分级:

     

    0:无结节,超声表现为弥漫性病变,恶性风险0。
    1:结节阴性。超声表现为正常甲状腺(或术后),恶性风险0。
    2:结节良性。超声表现为囊性或实性为主,形态规则、边界清楚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0。
    3:结节可能良性。超声表现为不典型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5%。
    4:结节可疑恶性。超声表现为恶性征象(实质性、低回声或极低回声、微小钙化、边界模糊/微分叶、纵横比>1),恶性风险5%~85%。
    4a:具有1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5%~10%。
    4b:具有2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10%~50%。
    4c:具有3-4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50%85%。
    5:恶性,超声表现超过4种恶性征象,尤其是有微钙化和微分裂症,恶性风险85%~100%。
    6:恶性,为经病理证实的恶性病变。
     
    甲状腺结节通常以直径1cm为界,如果是直径大于1cm的甲状腺结节,进一步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取甲状腺组织以明确甲状腺结节的性质到底是恶性还是良性。但是,以下情况不建议行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①、直径大于1cm,ECT证实为热结节,超声证实结节为纯囊性结节,这些结节考虑良性的可能性比较大,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不作为常规的检查。②、直径小于1cm,也不建议常规行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可以定期随访观察结节的性质、大小,如果甲状腺结节在短期内没有明显增大或者性质没有明显变化,可以继续观察。如果甲状腺结节在短期内有明显的增大,性质有明显变化,建议进一步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明确甲状腺结节性质。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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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鲜、啤酒、小龙虾

    是大多数人最爱的宵夜

     

    然而,一时的快乐

    接踵而来的却是关节剧痛

    这是因为体内的嘌呤代谢出现了问题

    导致尿酸值升高

    进而引发痛风

     

    审稿专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孙莉

     

    嘌呤与尿酸的秘密关系

     

    人体每天都会有无数细胞进行新老更替,每个细胞的诞生与分解,都需要能量,每天不断地消耗能量时,嘌呤就会被释放。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它在体内主要以嘌呤核苷酸的形式存在,是核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嘌呤存在于细胞核里,所以只要有细胞核就会有嘌呤。

     

    嘌呤的来源有外源性和内源性之分。健康人体内超过2/3的嘌呤是内源性的,是由细胞代谢的核酸和其他嘌呤类化合物分解而来;外源性的嘌呤主要由食物提供,就像饮食中其他化合物一样,这些嘌呤会被身体消化。嘌呤经过一系列代谢变化,在肝脏、肠道和肾脏转化为尿酸。尿酸在体内不起什么作用,在正常情况下,体内产生的尿酸,约2/3经由肾脏排出,余下1/3从肠道排出。

     

    尿酸盐结晶在不断作祟

     

    尿酸盐结晶以许多不同的形式存在,并且在尺寸和形状上有极大差异。尿酸盐结晶的形状有很多种:菱形、桶形、磨刀石形、玫瑰花形等。它们呈黄色或红棕色,也可以是无色的。人体的尿酸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形成结晶的,只有当尿酸浓度持续偏高(男性>420微摩/升,女性>360微摩/ 升)的情况下,微溶性的尿酸在血液中的浓度偏高,超过饱和浓度,才可能会形成尿酸盐的结晶。

     

    然而,不是尿酸偏高就一定会形成结晶,个体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有少数人尿酸值明明不超标,却仍然可能痛风发作,进行检查仍然可以发现明确的尿酸盐结晶存在,因此,尿酸盐超标并不一定会形成结晶,不超标也可能会形成结晶。虽然尿酸偏高不一定形成结晶,也不一定会诱发痛风,但是过高的尿酸值,使尿酸值达到饱和,析出尿酸结晶的风险概率会大大升高。

     

    尿酸盐结晶可以沉积在关节周围及软组织中,比如手指、脚趾的关节上,诱发局部炎症反应和组织破坏,甚至有痛风石形成。研究发现,痛风石就是一层层尿酸盐结晶混合一层层防御细胞的“尸体”,最终形成的肉芽肿样物质。

     

    吃进去的嘌呤

    之所以会尿酸高,主要是因为身体对嘌呤和尿酸的代谢出了问题,而不是单纯因为20%来自食物的嘌呤。那么在有80%不可控的代谢情况下,大家是不是可以从剩下的20%入手呢?

     

    事实上,嘌呤在身体里也存在一个“动态平衡”,如果我们严格限制自己的饮食,虽然吃进去的嘌呤少了,但是内源性代谢而来的嘌呤会适当“补缺”,最终还是会导致整体依旧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过度追求低嘌呤饮食,反而可能有害。

     

    尽管如此,由于食物的摄入相对可控,患者仍应控制饮食,但不须过度。

     

    乙醇是饮食中引发痛风发作的独立危险因素,无论是何种乙醇饮品,过量摄入均对痛风不利,痛风患者应禁止饮酒。特别是夏天,尽量避免“啤酒+夜宵”的生活方式,这可是妥妥的痛风套餐。另外,对于白酒、黄酒、米酒等酒类,只要含有酒精,都可能影响到尿酸水平,同样不建议大家饮用。

     

    除了一些常见的嘌呤含量高的蔬菜(芦笋、豆苗、黄豆芽、绿豆芽、香菇、紫菜等),绝大多数的蔬菜嘌呤含量很低,适宜多吃,建议每天至少吃300~500克新鲜蔬菜。选择一些嘌呤含量低又含有优质蛋白的食物,如低脂牛奶、鸡蛋等,适当摄入有利于营养均衡、体力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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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耳病患者不能吸烟!这位患者屡教不改,现在需要二次手术了!您一定要记住,吸烟会损伤耳部的微循环,一手烟、二手烟都不行!如果您家里有中耳炎、胆脂瘤的患者,请让他远离香烟!#医学科普 #耳鼻喉薛玉斌

  • 很多爱看科普的朋友都知道,吃盐过多会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所以有很多科普推荐人们吃低钠盐。那么低钠盐到底是不是真的那么健康?所有人都适合吃低钠盐吗?

     

     

    低钠盐,到底是“救命盐”还是“送命盐”?

     

    我们平常吃的食盐咸味主要来源于它含有的氯化钠,而钠是导致高血压的元凶之一,所以高血压人群需要严格限制钠的摄入。可我们中国人就是重口味,习惯了吃咸味食物,让我们一下子限盐,可以说太难了!于是低钠盐应运而生。

     

    所谓低钠盐,是以碘盐为材料,再添加了一定量氯化钾和硫酸镁,从而改善体内钠、钾、镁的平衡状态。低钠盐是对高血压、老年患者有益而开发出来的,跟普通食盐相比,低钠盐中10%-30%的钠被钾替代,所以低钠盐又叫做低钠高钾盐。

     
    所谓可见低钠盐,并不是完全不含有钠,只是相比普通食盐的钠的含量降低了约三分之一,而且添加了钾盐来提供盐味,而且钾对心脑管疾病是有益的。

     

    据权威期刊《英国医学杂志》的研究预计,在中国,如果用低钠盐代替普通食盐,每年可减少约45万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数。低钠盐确实是很多追求健康的家庭的不错的选择,可以说是“救命盐”。

     

    但是有些人群是不能吃低钠盐的,会不然“救命盐”反而变成“送命盐”,会导致高血钾、心律失常甚至危及生命!

     

     

    这两种人不能吃低钠盐

     

    因为低钠盐里面比普通食盐添加了钾盐,所以对于潜在高钾风险或排钾障碍的人群,是不建议吃低钠盐的。如果钾摄入过多会导致肌肉无力、心律失常,甚至猝死。所以以下两类人群不建议吃:

     

    1)肾功能异常

    高血压、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等等多种原因都会引发肾功能的损伤,而肾脏功能异常会导致钾的排出出现障碍,就会引发高钾血症、电解质紊乱等,所以肾功能异常者不能吃低钠盐。

     

    2)服用保钾利尿药的人群

    还有一些肾功能正常的高血压患者,医生开了保钾利尿药,如螺内酯、氨苯喋啶等。这些药物也会导致钾的排出减少,如果再食用低钠盐,就会导致体内血钾过高,风险增加。

     
    结论

     

    低钠盐确实是一个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手段,但是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最好在医生的评估下再考虑食用低钠盐。最后,日常生活中减少盐摄入除了低钠盐,我们还有小妙招分享:那就是适当利用葱、姜、蒜的特殊味道来减少食盐的使用。

    参考文献:

    [1] MARKLUND M, SINGH G, GREER R, et al. 2020. Estimated population wide benefits and risks in China of lowering sodium through potassium enriched salt substitution: modelling study. BMJ [J], 369: m824.

  • 经骶尾入路手术切除骶前巨大囊肿体会(四)

  • 小儿脑瘫是目前来看非常可怕的一种疾病了,有较多的孩子已经出现了脑瘫的症状,遭受到了该病带来的伤害,脑瘫的出现治疗方面极为重要,而且必须要及时的展开,下面来了解一下治疗小儿脑瘫疾病的措施有哪些呢。

    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

    1、物理疗法,小儿脑瘫的物理疗法,包括神经电刺激疗法、温热疗法、水疗法;还有作业疗法即能力训练,现在这种专门化的医院或诊所在城市也有了,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可以选择,但疗效一般。

    2、运动疗法,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还包括运动疗法,包括粗大运动、精细运动、平衡能力和协调能力训练;如爬行、有目的的指认(鼻、耳等)、训练抓物、持物、起坐、摇摆、扶行(背靠墙、面朝墙)、原地运动(弯腰拾物、抬脚训练、单脚独立、原地起跳)、行、跑等都是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

    3、日常生活活动,专家称,日常生活活动是人们维持生活最根本的活动旧是治疗小儿脑瘫的方法,如进食、更衣、洗漱、入厕等。脑瘫患儿往往存在多方面能力缺陷,需对其进行日常生活护理及训练。更衣时应注意患儿的体位,通常坐着脱衣较为方便。为患儿选择穿脱方便的衣服,更衣时一般病重侧肢体先穿、后脱。要注意培养患儿独立更衣能力。根据患儿年龄进行卫生梳洗训练,养成定时大小便习惯。随年龄增长教会患儿在排便前能向大人预示,学会使用手纸、穿脱裤子的动作等。

    4、其他疗法,小儿脑瘫的其他疗法,如婴儿抚触、全身及局部按摩、针灸治疗、功能和智力训练、心理治疗、高压氧治疗、水浴疗法等也是小治疗小儿脑瘫的方法。此外,还可使用西药、中药、手术等方法来治疗小儿脑瘫。

    小儿脑瘫的护理原则:

    原则1:饮食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对脑瘫患者的饮食起居家长更要详细照料,特别是减少各种感染引起的发热。当患儿体温超过38℃时,常易引起热性惊厥,诱使癫痫发作。而肠道感染、吐泄会使患儿体液大量丢失,水、电解质平衡紊乱,诱发癫痫。当患儿一旦出现高热时,一定要积极就医治疗,采取降温措施。保证避免更加严重的情况发生。

    原则2:监督方面,小儿脑瘫有哪些护理原则?家长应该在思想上接受小儿患上脑瘫的事实,然后及早树立为孩子除去疾病的信心,对小儿的症状仔细观察,详细记录,一但发现异常情况发生,就带孩子及时到正规的专业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家长要知道,只有正规系统的专业化的治疗,对于治愈小儿脑瘫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原则3:治疗方面,专家表示,在小儿治疗的过程中,家长也应该向孩子传授一定的小儿脑瘫相关知识,让孩子也了解下自己的疾病,作为家长,就应该在小儿脑瘫治疗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为脑瘫患者的康复奉献自己一份应有的力量。

    原则4:社会方面,专家指导,过尤不及,家长也不要过分溺爱患儿,否则会妨碍患儿人格、心理的健康发展。小儿脑瘫如果智力无低下,应与其他儿童一样上学,但学习不要太累,注意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可以参加适当的体育活动(不能过于劳累),尽量不要游泳、爬山、荡秋千等。

    在看完了以上的这些介绍之后,相信朋友们了解到了有哪些办法可以治疗小儿脑瘫了,脑瘫疾病本身就是可怕的,对于孩子的健康伤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在孩子出生之后,我们要警惕起来,时刻注意该病的出现,还应当加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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