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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视手术 不是想做就能做的#眼科医生白大勇 #医学科普

  • 了解疾病的不同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防治该疾病,疾病的分类不同,治疗方法和症状表现也不尽相同,你知道小儿脑瘫的分类吗?小儿脑瘫分为哪五大类别呢? 据脑瘫儿全身的肌张力情况分为一下五类,一起来看下吧:

    一、痉挛型肌 张力明显高于同类的正常儿童。当其受到各种刺激:如使劲、激动、失去平衡、害怕或焦虑,都会进一步导致肌肉张力升高。痉挛程度较为严重的儿童肢体运动明显减少,而且动作刻板、别扭,头经常不能放在正中位置,常常是转向一侧或后仰,手肩向内、向下旋转、屈曲或伸展;双手常成握拳状,拇指贴掌心,其余四指将拇指握住,手背朝前,掌心向下; 脊柱常不同程度出现后凸或者侧弯,髋关节部位常不能充分伸展而保持一定程度屈曲;下肢常出现交叉,跟腱紧张导致扶站时足底无法放平,只能脚尖着地。

    二、手足徐动型 全身肌张力的强度不断变化,所以不断出现变化莫测,无法自我控制的颤抖,这种规律的不自主动作在情绪激动时或用力时会变的更加明显。多数手足徐动型的孩子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头部位置和手、脚的位置,因此整体的运动能力较差,胎部常因面部表情肌肉的不规则、不协调收缩而出现各种怪样。口腔常不能很好的闭合,流口水较常见,进餐时有一定的咀嚼和吞咽困准:这些儿童往往不能正确发音,但都能较好地理解大人的语言他们的智力常不易被人察觉。

    三、软型(肌张力低下型) 软型通常是一个暂时的阶段,可见于婴儿,一般来说,软瘫可延续至2—3岁,如果给予足够的刺激,肌张力会渐渐提高。大部分会发展成为手足徐动型,另一部分则发展成为痉挛型。软瘫的孩子在早期极易被误诊为低钙 或其他疾病而耽误了早期治疗,家长要引起充分重视。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肌肉收缩乏力,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地吮吸和吞咽,因此,家长在喂奶时感到很困难,软瘫的儿童在婴儿期由于咳嗽反射无力,不能将气管内的分泌物异常物咳出,因此支气管炎和肺部感染极易发生。软瘫婴儿在仰卧位时象仰面朝天的青蛙,很容易因口鼻阻塞而导致窒息,家长应该高度 警惕,不要让孩子再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单独俯卧。

    四、共济失调型 单纯共济失调型极为少见,这类儿童的动作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四肢动作过度,有时会伴有节奏的震颤,走路时步伐蹒跚,脚接触地面时往往过度用力

    五、混合型 这类孩子即有痉挛状况又有不自主动作。

    据运动功能障碍出现的部位还可分:

    单侧瘫:仅一侧肢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和姿势障碍,另一侧肢体正常;通常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下肢的情况较为严重。   双侧瘫: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比两侧下肢的情况轻的多有一部分双瘫的患儿上肢运动功能可以基本正常,只有做精细动作时显得笨拙。

    单肢瘫:运动功能障碍只累及一个上肢或一个下肢但事实上极为少见,有些单肢瘫痪,若进一步检查会发现其实是单肢瘫痪

    四肢瘫痪:两侧肢体都出现障碍。两侧上肢的运动功能障碍情况比两侧下肢的情况严重,病情往往累及腰部,整体运动能力较差。

    以上我们介绍了小儿脑瘫的五大类别的相关资料,家长们了解了吗?了解了小儿脑瘫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 据病因来诊断,希望以上的资料可以给家长们带来帮助,我们也希望脑瘫患儿能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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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脂肪肝分为酒精性脂肪肝和非酒精性脂肪肝。非酒精性脂肪肝通常与代谢紊乱如肥胖、胰岛素抵抗、2型糖尿病和血脂异常有关。因此,对于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治疗,不仅限于肝脏疾病本身,还要治疗相关的代谢并发症及预防致病因素。对于酒精性脂肪肝,戒酒是最关键的治疗手段。
     
    一般治疗
    1、对于超重、肥胖,以及近期体质量增加和“隐性肥胖”的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建议通过健康饮食和加强锻炼的生活方式来进行一般治疗。
     
    2、健康饮食,调整膳食结构,控制膳食热量,限制糖的摄入,增加膳食纤维和水分的摄入。
     
    3、合理运动,避免久坐少动,建议根据患者兴趣并以能够坚持为原则选择体育锻炼方式。例如每天坚持中等量有氧运动30分钟,每周5次,或者每天高强度有氧运动20分钟,每周3次。
     
    4、避免加重肝损害,避免极低热卡饮食减肥,避免使用可能有肝毒性的中西药物,慎用保健品,戒烟戒酒。
     
    药物治疗
    1、针对代谢综合征的药物治疗
     
    对于3~6个月生活方式干预未能有效减肥和控制代谢危险因素的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可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应用一种或多种药物治疗肥胖症、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血脂紊乱等疾病,但这些药物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特别是肝纤维化都无肯定疗效。
     
    (1)奥利司他:对于BMI(体重指数)≥30的成人和BMI≥27伴有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血脂紊乱等并发症的成人可以考虑应用奥利司他等药物减肥,但需警惕减肥药物的不良反应。
     
    (2)二甲双胍:二甲双胍可降低血糖和辅助减肥,建议用于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2型糖尿病的预防和治疗。
     
    (3)他汀类药物:他汀类药物不仅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还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如瑞舒伐他汀等。
     
     
    2、针对肝脏损伤的药物治疗
     

    目前在我国临床广泛应用的门冬氨酸鸟氨酸、多烯磷脂酰胆碱、甘草酸二铵、水飞蓟素、双环醇、还原型谷胱苷肽、S-腺苷甲硫氨酸、熊去氧胆酸等针对肝脏损伤的治疗药物安全性良好,部分药物在药物性肝损伤、胆汁淤积性肝病等中已取得相对确切的疗效,门冬氨酸鸟氨酸还可以降低血脂水平,但这些药物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和肝纤维化的治疗效果仍需进一步的临床试验证实。

     

    二.脂肪肝的饮食疗法

    饮食疗法:饮食疗法是改变脂肪肝最为有效的方式,脂肪肝患者以进食富含高蛋白(以鸡、蛋类、鱼类、瘦肉、牛奶等动物蛋白质为主),低糖,适量脂肪(以植物油为主),大量维生素(以新鲜蔬菜、水果为主)的饮食为宜。

     

  • 甲状腺结节的超声分级:

     

    0:无结节,超声表现为弥漫性病变,恶性风险0。
    1:结节阴性。超声表现为正常甲状腺(或术后),恶性风险0。
    2:结节良性。超声表现为囊性或实性为主,形态规则、边界清楚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0。
    3:结节可能良性。超声表现为不典型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5%。
    4:结节可疑恶性。超声表现为恶性征象(实质性、低回声或极低回声、微小钙化、边界模糊/微分叶、纵横比>1),恶性风险5%~85%。
    4a:具有1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5%~10%。
    4b:具有2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10%~50%。
    4c:具有3-4种恶性征象,恶性风险50%85%。
    5:恶性,超声表现超过4种恶性征象,尤其是有微钙化和微分裂症,恶性风险85%~100%。
    6:恶性,为经病理证实的恶性病变。
     
    甲状腺结节通常以直径1cm为界,如果是直径大于1cm的甲状腺结节,进一步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取甲状腺组织以明确甲状腺结节的性质到底是恶性还是良性。但是,以下情况不建议行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①、直径大于1cm,ECT证实为热结节,超声证实结节为纯囊性结节,这些结节考虑良性的可能性比较大,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不作为常规的检查。②、直径小于1cm,也不建议常规行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可以定期随访观察结节的性质、大小,如果甲状腺结节在短期内没有明显增大或者性质没有明显变化,可以继续观察。如果甲状腺结节在短期内有明显的增大,性质有明显变化,建议进一步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抽吸活检术,明确甲状腺结节性质。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耳前瘘管 反复感染,切开引流控制感染后手术切除#耳鼻喉王林娥 @小助手

  •         如果经常被头屑、头油、头痒等问题困扰,那么你一定对酮康唑和二硫化硒这两种成分并不陌生。这两种成分在治疗病理性头屑、脂溢性皮炎、花斑糠疹等疾病的药用洗剂中很常见,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到底该怎么选择?我们一起来做一下科学的分析。

            去屑剂按照不同的作用机制,主要分为3 种类型,分别是角质层剥脱剂,细胞生长抑制剂和抗微生物制剂。二硫化硒属于细胞生长抑制剂,仅能降低头皮角质层细胞的脱落速度,从机制上来看属于对症治疗。而酮康唑属于抗微生物制剂,主要针对导致头屑产生的根源——马拉色菌,从机制上来看酮康唑属于针对病因的治疗1。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去屑效果有差异

            从去屑效果来看,有医学实验证实,酮康唑的去屑效果优于二硫化硒。在这项医学实验中,患者分别使用酮康唑与二硫化硒来治疗头皮屑,在使用29天后2:

    ·        使用酮康唑使头皮屑减少了73%

    ·        使用二硫化硒使头皮屑减少了66.7%

            因此,从科学实验的数据上来看,酮康唑的去屑效果更胜一筹。

    酮康唑与二硫化硒安全性方面有差异

            在医学实验中,酮康唑与二硫化硒的安全性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差异性。研究中使用二硫化硒的人群有以下副作用的报告,其中包括:

    ·        头皮的烧灼瘙痒感

    ·        头皮出现皮疹

    ·        银屑病

    ·        头发颜色变浅

    ·        头皮变橙色

    ·        洗发时化学品的味道浓重

            而酮康唑洗剂并不存在上述这些问题2。所以,在使用中的安全性方面,也是酮康唑洗剂更优。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诊疗指南的推荐

            酮康唑得到了权威治疗指南的推荐。最新版《亚洲脂溢性皮炎诊疗共识(2016年版)》提出,对于中度脂溢性皮炎,1-2%的酮康唑洗剂是外用抗真菌的首选药物3。此外,酮康唑洗剂抑制真菌去除头屑的功效,也在多个国内和国外的医学实验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4,5。

            说了这么多,相信你已经对酮康唑与二硫化硒之间的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酮康唑洗剂中含有2%的酮康唑,可以从根源抑制马拉色菌,解决头屑、头油等头皮问题,并且具有很好的安全性。解决头皮问题,要基于科学的分析做出理性的判断,针对病因的治疗才是有效的治疗。

     

    参考文献

     

    1. 宋杰.常用去屑剂的安全研究进展. 日用化学品科学. 第 35 卷第 7 期2012 年 7 月:20-23.

    2.F W Danby.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shampoo versus selenium sulfide 2.5% shampoo in the treatment of moderate to severe dandruff.1993 Dec;29(6):1008-12.

    3.Skin Appendage Disord. 2016 May;1(4):187-96.

    4.Piérard-Franchimont C1, Goffin V, Decroix J, Piérard GE.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trial of ketoconazole 2% and zinc pyrithione 1% shampoos in severe dandruff and seborrheic dermatitis. Skin Pharmacol Appl Skin Physiol. 2002 Nov-Dec;15(6):434-41.

    5.华杰.2%复方酮康唑洗剂治疗头皮糠疹[J].基层医学论坛,2008,(17):56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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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欧宏亮

      什么是乙肝?乙肝是国际公认的难治性疾病之一,中国十几亿人员,有十分之一的人都被乙肝所干扰。那么,乙肝究竟是怎么使人得病的呢?何为乙肝?

      乙肝,隶属于肝病,是一种病毒性肝炎,由病毒HBV DNA致使,具有传染性。多见的有乙肝大三阳、乙肝小三阳。传染有乙肝的人,往往会体现出一系列的症状:

      【乙肝体现】

      头晕、厌恶、乏力、纳差、尿黄、肝区不适、肝掌、蜘蛛痣、厌油腻、食欲不振、低热、吐逆、腹胀。

      【传达路径】

      ①血液的触摸传达:乙肝病毒侵入人体以后,便会存在于人体的血液周边,而此种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假如一旦触摸到乙肝病人的血液,便有可能被传染乙肝;

      ②母婴传达:目前临床上比较先进的一种传达路径,中国很多乙肝朋友都是经过这种方法而传染上的,并且不容易医治;

      ③性生活:主张乙肝朋友在过性生活的时分做好预防措施,戴上安全套,防止传染给对方。

      【乙肝饮食】

      ①确保满足的蛋白质摄入。这些能够从大豆、黄豆、奶制品中吸取;

      ②满足的维生素弥补。菠菜、白菜等很多青菜中都富含大量的维生素,病人能够从这些周边获取维生素;

      ③防止吃刺激性食物。比方辣椒、刺激性的饮料等;

      ④防止吃油腻的食物。特别油炸食物等,尽量少吃。

      什么是乙肝?提示肝病朋友:乙肝疾病严峻,传染了乙肝,假如不及时医治,病况就会恶化,致使肝功能反常,严峻的会致使肝硬化、肝癌。所以说,医治肝病,仍是建议您到专业的医院进行专业的医治。



  • 孩子2岁半远视1000多度怎么办#远视 #弱视 #眼科医生白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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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糖尿病的蛛丝马迹
    近些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糖尿病的发病率也是逐年上涨,但是由于许多糖尿病患者起病隐匿,不容易及时发现,错失了最佳的非药物干预阶段,至此,我特整理了一些关于糖尿病患者一些常见症状和体征,以供参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多糖尿病患者是没有任何临床表现的:
     
    1、多饮、多尿、多食
    2、不明原因体重下降
    3、牙齿松动、牙痛
    4、手、脚、舌头麻木
    5、伤口久不愈合
    6、反复尿路感染
    7、餐前饥饿难忍及低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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