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章,男,副主任医师,1976年出生,1999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系。临床经验丰富,对针灸科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为深入的见解。善于运用传统中医理论,结合现代医学基础和最新进展,灵活使用电针、头针、腹针、火针、拔罐、艾灸等多种针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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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于沪上丁氏滚法流派,得多位名师指点,后钻研脊柱微调手法,略有小成。经年荏苒,仍铭记师训:“医者法之所施,患者不知其苦”,变按摩推拿所致痛楚为享受安逸之乐趣。后返津沽得传脏腑推拿之法,取众师所精,增医道之效。临证中,以推拿手法为主,并神农午时针法,烹伊尹汤剂,灵活变通,合内外之治,标本兼顾。纵医道其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得祛病患之痛,方可得慰。主治:颈肩腰腿处之酸痛胀麻;早期痉挛性斜颈;新发亚急性脊髓联合变性;原发及继发痛经;顽固性睡前头痛;便秘等脊柱关节病及功能性内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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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名老中医传承博士后,美国梅奥医学中心访问学者,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神经科分会副主委。从事针灸临床和科研工作20余年,师从首都国医名师田从豁教授。擅长针药结合治疗神经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及消化系统疾患,主治病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面瘫,复视,足下垂等),神经痛,中风,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不育症,卵巢早衰等。
好评率:100%
医学博士,主任中医师,硕士生导师,全国第三批名老中医中医骨伤科陈基长教授和第五批名老中医针针灸科赖新生教授学术继承人,2018年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广东省第一届中医名匠优秀医师,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批杏林英才,注重临床治疗与形体锻炼结合,筋骨同治,擅长运用中医推拿点穴、针灸火针埋线、易筋经功法锻炼、经方中药传统中医药诊疗技术,中西医结合治疗颈、腰、关节相关疼痛疾病包括颈椎病、肩周炎、眩晕、失眠、各类腰痛、膝关节疼痛及产后各类痛症、更年期综合征、中风后遗症等。
好评率:100%
副主任中医师,医学硕士,中国援外医疗专家,江苏省针灸学会青年研究会副主任委员,南京市针灸学会疼痛专业委员会,南京市针灸学会穴位注射专业委员会委员。2016年金陵晚报评选南京10大最受信赖的青年医生,2014年全国中医院大学针灸推拿大赛个人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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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增,男,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针灸学博士,中西医结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医药质量优化分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神经科学学会神经免疫及相关疾病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针灸学会针法灸法分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北京市自然基金评审专家。临床上主张辨病、辨期、辨证及辨症相结合,在发挥针灸、中医药、西医药优势治疗神经系统疾病方面有独到见解。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5项,主持项目获省中医科技进步一等奖和省政府三等奖1项,参加项目获中国针灸学会科技进步奖2项,省政府科技进步奖部4项,发表论文30余篇, SCI论文4篇。主编《实用中西医结合神经病学》(2006)和《黄帝内经·十二时辰经络养生法》(2012)著作各1部,副主编《针灸六绝》(2007)和《中西医结合·针灸科临床手册》(2018)各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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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005年 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医院工作 2005年--至今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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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泉,男,主任医师,教授,获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山东省医学科技应用成果奖三等奖一项,获国家专利10项,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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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脑瘫的病发率是非常高的,很多的新生儿会出现此病的症状,遭受到该病的伤害,这种疾病的类型有很多,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并且还要关注孩子的健康情况,那么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来了解一下吧。
1、手足徐动型,主要病变部位集中在锥体外系,常常表现为四肢、头面部或全身肌肉的“蠕虫样”不自主运动。紧张、兴奋时加重,安静时减轻,入睡后多动消失。多动症状在进行有意识的动作时尤为明显,如取拿物品时不能顺利接触该物品,而是上肢高举或伸向后方,摇动,全身用力、面部肌肉活动增多,表情怪异。协同运动能力极差。由于颜面肌肉、舌肌及发声肌肉受累而常伴有语言障碍。单纯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常肌张力减低,腱反射不亢进,亦无病理反射。但本型常与痉挛型共同存在。
2、共济失调型,这种类型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小脑病变体征,常见眼球震颤,辨距不良,步态不稳、摇晃及意向性震颤等。肌张力偏低,腱反射不亢进。
3、痉挛型,脑瘫患儿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也是最为常见的临床类型。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折刀样”增高,以屈肌张力增高为主,下肢内收肌群尤为显著。患儿双大腿外展困难,膝部屈曲不易伸直,腓肠肌收缩而致跟腱挛缩。竖立抱起时两下肢伸直、内收并内旋,两腿交又呈剪刀状。行走时呈“剪刀状”痉挛性瘫痪步态,足尖着地。上肢表现为肘、腕关节屈曲。受累肢体呈典型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根据受累部位的不同,痉挛型脑性瘫痪又可分为四肢瘫、偏瘫、三肢瘫及单瘫等。其中以四肢瘫或偏瘫较为多见,其他类型少见。
早期诊断一般是指出生后的6~9个月内的诊断。其中3个月以内又称超早期诊断。早期诊断的含义就在与可以使患儿得到早期治疗。过去以为脑瘫是不治之症,但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如果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除极严重者外,均可以治愈或正常化。早期治疗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脑组织在婴儿早期(0-6月)尚未发育成熟,还处于迅速生长发育阶段,而脑损伤也处于初级阶段,异常姿势和运动还未被固定化。所以这一时期脑的可塑性大。
综合了解到了上面的介绍之后,朋友们十分清楚的了解到了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有哪些了,脑瘫的出现给很多的新生儿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导致孩子的发育异常,希望宝爸宝妈们可以将该小儿脑瘫重视起来,及早去预防此病。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声带闭合不严 #医学科普 #北京协和医院李五一
甲流导致的听力下降是永久性的吗?
很多人认为不生病、力气大、吃饭香就是身体健康,心血管也就没问题。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很多看似身体好的人,血管其实已经非常危险。近日,“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网刊出美国心脏协会列的7条白金标准,只有保持得好,心血管才能真正健康。
小儿脑瘫是目前来看非常可怕的一种疾病了,有较多的孩子已经出现了脑瘫的症状,遭受到了该病带来的伤害,脑瘫的出现治疗方面极为重要,而且必须要及时的展开,下面来了解一下治疗小儿脑瘫疾病的措施有哪些呢。
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
1、物理疗法,小儿脑瘫的物理疗法,包括神经电刺激疗法、温热疗法、水疗法;还有作业疗法即能力训练,现在这种专门化的医院或诊所在城市也有了,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可以选择,但疗效一般。
2、运动疗法,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还包括运动疗法,包括粗大运动、精细运动、平衡能力和协调能力训练;如爬行、有目的的指认(鼻、耳等)、训练抓物、持物、起坐、摇摆、扶行(背靠墙、面朝墙)、原地运动(弯腰拾物、抬脚训练、单脚独立、原地起跳)、行、跑等都是小儿脑瘫的治疗方法。
3、日常生活活动,专家称,日常生活活动是人们维持生活最根本的活动旧是治疗小儿脑瘫的方法,如进食、更衣、洗漱、入厕等。脑瘫患儿往往存在多方面能力缺陷,需对其进行日常生活护理及训练。更衣时应注意患儿的体位,通常坐着脱衣较为方便。为患儿选择穿脱方便的衣服,更衣时一般病重侧肢体先穿、后脱。要注意培养患儿独立更衣能力。根据患儿年龄进行卫生梳洗训练,养成定时大小便习惯。随年龄增长教会患儿在排便前能向大人预示,学会使用手纸、穿脱裤子的动作等。
4、其他疗法,小儿脑瘫的其他疗法,如婴儿抚触、全身及局部按摩、针灸治疗、功能和智力训练、心理治疗、高压氧治疗、水浴疗法等也是小治疗小儿脑瘫的方法。此外,还可使用西药、中药、手术等方法来治疗小儿脑瘫。
小儿脑瘫的护理原则:
原则1:饮食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对脑瘫患者的饮食起居家长更要详细照料,特别是减少各种感染引起的发热。当患儿体温超过38℃时,常易引起热性惊厥,诱使癫痫发作。而肠道感染、吐泄会使患儿体液大量丢失,水、电解质平衡紊乱,诱发癫痫。当患儿一旦出现高热时,一定要积极就医治疗,采取降温措施。保证避免更加严重的情况发生。
原则2:监督方面,小儿脑瘫有哪些护理原则?家长应该在思想上接受小儿患上脑瘫的事实,然后及早树立为孩子除去疾病的信心,对小儿的症状仔细观察,详细记录,一但发现异常情况发生,就带孩子及时到正规的专业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家长要知道,只有正规系统的专业化的治疗,对于治愈小儿脑瘫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原则3:治疗方面,专家表示,在小儿治疗的过程中,家长也应该向孩子传授一定的小儿脑瘫相关知识,让孩子也了解下自己的疾病,作为家长,就应该在小儿脑瘫治疗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为脑瘫患者的康复奉献自己一份应有的力量。
原则4:社会方面,专家指导,过尤不及,家长也不要过分溺爱患儿,否则会妨碍患儿人格、心理的健康发展。小儿脑瘫如果智力无低下,应与其他儿童一样上学,但学习不要太累,注意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可以参加适当的体育活动(不能过于劳累),尽量不要游泳、爬山、荡秋千等。
在看完了以上的这些介绍之后,相信朋友们了解到了有哪些办法可以治疗小儿脑瘫了,脑瘫疾病本身就是可怕的,对于孩子的健康伤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在孩子出生之后,我们要警惕起来,时刻注意该病的出现,还应当加以预防。
孩子2岁半远视1000多度怎么办#远视 #弱视 #眼科医生白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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