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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治疗角膜炎的优势,来听听主任怎么说

  •   近日,湖北省高警黄梅大队在福银高速黄梅收费站开展中南片区联动整治行动,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名女司机因为吃了葡萄干,差点就成“酒驾”了。

      原是葡萄干惹的祸

      民警用“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对一名女性驾驶员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驾驶员所呼出的气体中存在酒精成分。面对这一测试结果,该名女司机感觉很意外,称自己从来不喝酒,这时该名女司机想起了自己刚刚吃过葡萄干,并拿出车内还剩有的葡萄干给执勤民警查看,说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自己“酒驾”了。

      随后,民警拿出带有吹管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这名女司机再次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零,原来这名女司机真的是被葡萄干“酒驾”了。

      吃出来的酒驾也要防

      其实,除了葡萄干以外,还有一些日常食品,吃后也有招致酒驾之嫌。

      藿香正气水

      作为夏日家中的常备药,藿香正气水有清热解暑、止吐止泻的功效,但其说明书上提示:本品含乙醇(酒精)40%~50%,服药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有引起酒驾的嫌疑。

      “藿香正气水含有乙醇,并不是配料中要加乙醇”。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药学部主管药师李明向记者介绍,在藿香正气水的制作过程中,苍术、陈皮等药材分别要用60%乙醇为溶剂浸渍,一来去除杂质,二来延长药品保质期。如果服用完立即进行呼吸测试,测酒仪可能会有酒精含量显示。

      荔枝

      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李四中表示,荔枝之所以很甜,是因其含有较高的糖分,荔枝肉又被一个外壳包住,糖分经无氧呼吸后,会产生酒精和二氧化碳,因此,荔枝可被用于酿酒。当荔枝被从树上摘下来后,光合作用减少,荔枝内部细胞会缺氧,会增加无氧呼吸的速度,导致其产生乙醇速度增快。“当你把摘下来的荔枝放一段时间,掰开后就能闻到浓浓的酒精味,这是酒精来源的途径之一。”

      “另一个来源途径是,我们在吃荔枝的过程中,口腔中的很多酶会对荔枝的糖分进行分解,分解出酒精,并在口腔里迅速发酵。所以,当我们吃完荔枝后,马上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就会测出有酒精含量的。”李四中说。

      此外,食用豆腐乳、漱口水、啤酒鸭、醉蟹、糟鸡、酒酿圆子、蛋黄派、果啤等食物也有可能被测出酒驾,譬如豆腐乳的配料表中就标有“食用酒精”。

      专家提醒,驾驶员在食用这些食物后,可稍等一段时间再开车,以免被误查。

      

  • #打呼噜 #悬雍垂 过长!#北京协和医院李五一 #医学科普

  • 大家好我是李德志医生,如果大家有甲状腺疾病及其他头颈部肿瘤问题都可以留言告诉我!#医学科普 #健康 #甲状腺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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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一家互联网医院进行了线上问诊,医生非常专业和耐心。在我咨询关于月经血块的问题时,医生仔细询问了我的情况,并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建议。医生对我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评估,给出了合理的诊疗方案,并提醒我注意停药后的用药时间。医生的回复很及时,让我感到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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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晚上,我因为突然增多的褐色分泌物而非常担心,于是我在网上进行了问诊。经过医生的详细询问和专业评估,我对我的病情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医生非常耐心地解答了我的疑惑,让我感到很安心。他提供了专业的建议,并让我明白了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在结束问诊后,我对医生的服务非常满意,感觉到了医生的专业素养和对患者的关心。

    通过这次线上问诊,我深刻感受到了医生的专业和耐心,也更加信任医生的建议。我会按照医生的指导去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相信自己会很快康复。

  • 最近家里宝宝出现了一些问题,6个月大的宝宝每天的大便次数比较多,有时候一天会有4、5次。而且屎屁占据了3、4次,感觉有些像乳糖不耐受。吃了乳糖酶之后,情况有所改善。

    于是我决定在互联网医院咨询专业医生的意见,开始了线上问诊。医生非常耐心地倾听了我的描述,然后给出了一些建议。医生首先确认了宝宝的年龄和症状,然后推荐了一些适合的奶粉,并解释了不同类型奶粉的区别。我向医生咨询了奶粉口感、是否需要长期喝无乳糖奶粉以及转奶的问题,医生都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与医生的沟通,我对宝宝的病情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对接下来的调理有了更明确的方向。

    最后,我对医生的专业知识和耐心沟通表示感谢,这次线上问诊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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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助理表示,医生可能会辅助医生了解我的病情,方便医生更快的给我诊疗建议,感谢我的配合。问诊已开始,持续2天。副主任医师代维栋非常感谢我的信任,很高兴为我解答问题。

    代医生表示,根据B超检测结果,宫腔内可见孕囊胚芽,隐约可见原始心管搏动,暂时没有胚胎发育不良。建议我一周后复查超声,确定胚胎发育是否正常。暂时不需要吃保胎药,重点在观察。对于褐色分泌物,医生表示不用太关注,重点在于观察复查就可以了。

    医生还提醒我,如果阴道流血红色或者暗红色出血明显增多,就需要及时就诊。医生希望我的回答对我有所帮助,祝我孕期顺利,生活愉快。最后,医生表示右侧小腹偶尔有刺痛感,这个跟流产关系不大。问诊已结束,服务已结束,患者已用完所有沟通机会,本次问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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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首先提醒我可以在家用血糖仪测血糖,告诉我餐前半小时血糖应小于5.1,餐后两小时血糖应小于6.7。对于胎儿偏大的问题,医生询问了我的孕周核实情况,并建议我控制饮食增加运动,以控制胎儿体重。医生还告诉我即使血糖值在正常范围内,也需要去医院做糖耐量测试,以排除是否合并有妊娠期糖尿病。

    在整个问诊过程中,医生的耐心细心给予了我很大的安慰和支持,让我感受到了互联网医院的便利和专业性。我对这次线上问诊非常满意,感谢医生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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