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不能完全实现。婚姻权是艾滋病患者人权的重要权利之一。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受法律保护,并且任何人不得在婚姻方面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人。但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而我国婚姻法中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母婴保健法》中则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中就包括了“指定传染病”,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也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原卫生部在 1999 年颁布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中也规定,艾滋病患者结婚前需要接受医学咨询;而对于何种咨询结果可以结婚,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故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的真正行使仍存有很多问题尚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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