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精神疾病没有客观的生物学标准来进行判断,有没有精神病全凭医生的一张嘴:“说你有病,你就有病”。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精神科医生把患者不承认有病作为诊断和收治的标准,一个人如果不承认有病就是没有自知力,没有自知力就是精神病。所以,一个不承认有病的正常人就随时可能“被精神病”。这是对精神病学的误解。
精神病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分支。由于临床常见的多数精神疾病到目前为止无法找到病因学上的确切证据,实验室检查、影像学、病理学等诊断方法无用武之地,而主要依靠医生对患者进行的精神检查结合家属提供病史来进行诊断,因此受到社会人士的质疑,这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事实,但始终没有因此而改变它作为医学科学的属性。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的发展历史有一百多年,经过众多医学专家的反复研究和论证,至今发展成国际通用的诊断体系,即《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要点(ICD )》和《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我国吸取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这些标准都在我国精神科临床上广泛使用。尽管诊断标准仍缺乏生物学客观指标,但决不意味着诊断是不客观的。经过严格的精神病理学训练的精神科医师对精神症状的诊断一致性可以高达85%以上,进而依据相同诊断标准做出精神障碍诊断的一致性也相当高,甚至不亚于临床医师做出糖尿病和冠心病的诊断一致性。
不可否认精神科存在误诊,这是临床医学无法杜绝的现象,需要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来尽量避免,而不是因噎废食地由非专业人士来重新制定标准,甚至由非专业人士来进行诊断。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他们对精神病的理解程度和精神科医师对于其他领域比如法律的理解程度一样,都不是很深入,更谈不上准确把握,所谓隔行如隔山。不尊重科学规律和经过长期科学研究得出的成果,将导致更大的混乱。精神科与其他医学学科一样,漏诊、误诊不可避免,但精神科医生在主观上不会象有人说的那样“想说你是精神病你就是精神病”。
另外一个误解是认为医生把“自知力”作为诊断精神病的重要或唯一的标准,一些文学和影视作品扩大和加深了这种印象。其实,缺乏自知力绝不仅仅以“不承认有病”作为标准,它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比如患者是否自我察觉到和以往明显不一样,是否意识到周围人认为他的变化是不正常的,是否能够判断这种变化是精神方面的问题,是否承认精神症状的非现实性和荒谬性,是否愿意接受治疗,等等。诊断精神病必须全部满足症状学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四个部分,其中精神症状的表现是最重要的标准,而自知力只是严重程度标准中的一个内容,以及判断疗效的指标之一,在诊断中的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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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伟
主任医师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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