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安全妊娠
对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来说,安全妊娠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病情必须稳定至少6个月,24小时尿蛋白定量应在0.5g以下,口服糖皮质激素剂量不能超过15mg/d(或相当剂量的其他剂型糖皮质激素),并且不能有严重的脏器损害。此外,患者需要停止使用免疫抑制剂至少6个月以上。
然而,并非所有SLE患者都适合妊娠。有以下情况的患者应避免妊娠:严重的肺动脉高压、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心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既往有严重的先兆子痫或HELLP综合征、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以及过去6个月出现严重的SLE病情活动的患者。
如果SLE患者满足妊娠条件,需要进行密切监测。20周以前每4-6周随访,第20-28周每2周一次,第28周直至分娩结束每周一次。除了常规检查外,还需要监测抗ds-DNA抗体滴度和血补体水平的动态变化。B超也是重要的监测手段,可以在妊娠第16-20周进行检查,早期发现胎儿是否出现发育异常与畸形;在妊娠21周后,每4周进行B超检查一次,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监测;若怀疑有胎儿发育迟滞,需每3周检查一次。
在妊娠期间,SLE患者可能需要药物来控制症状或病情反复。可以选择对乙酰氨基酚来缓解关节疼痛或其他疼痛性症状;NSAIDs药物仅在妊娠中期使用。强的松或甲基强的松龙可以用于病情反复或需要维持治疗的情况,但禁用含氟的糖皮质激素。羟氯喹对妊娠是安全的,并且可以减少抗磷脂抗体患者发生血栓的危险。硫唑嘌呤可以在控制病情时考虑使用。静脉输注免疫球蛋白也是安全的。
然而,以下药物在妊娠期间是禁止使用的:吗替麦考酚酯、来氟米特、甲氨蝶呤、环磷酰胺及柳氮磺吡啶,因为它们有致畸作用。环孢素虽然属于美国FDA妊娠D类用药,但在SLE患者出现重要脏器损害和严重的血液系统异常时可以考虑使用,但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