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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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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爱看科普的朋友都知道,吃盐过多会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所以有很多科普推荐人们吃低钠盐。那么低钠盐到底是不是真的那么健康?所有人都适合吃低钠盐吗?
低钠盐,到底是“救命盐”还是“送命盐”?
我们平常吃的食盐咸味主要来源于它含有的氯化钠,而钠是导致高血压的元凶之一,所以高血压人群需要严格限制钠的摄入。可我们中国人就是重口味,习惯了吃咸味食物,让我们一下子限盐,可以说太难了!于是低钠盐应运而生。
所谓低钠盐,是以碘盐为材料,再添加了一定量氯化钾和硫酸镁,从而改善体内钠、钾、镁的平衡状态。低钠盐是对高血压、老年患者有益而开发出来的,跟普通食盐相比,低钠盐中10%-30%的钠被钾替代,所以低钠盐又叫做低钠高钾盐。
所谓可见低钠盐,并不是完全不含有钠,只是相比普通食盐的钠的含量降低了约三分之一,而且添加了钾盐来提供盐味,而且钾对心脑管疾病是有益的。
据权威期刊《英国医学杂志》的研究预计,在中国,如果用低钠盐代替普通食盐,每年可减少约45万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数。低钠盐确实是很多追求健康的家庭的不错的选择,可以说是“救命盐”。
但是有些人群是不能吃低钠盐的,会不然“救命盐”反而变成“送命盐”,会导致高血钾、心律失常甚至危及生命!
因为低钠盐里面比普通食盐添加了钾盐,所以对于潜在高钾风险或排钾障碍的人群,是不建议吃低钠盐的。如果钾摄入过多会导致肌肉无力、心律失常,甚至猝死。所以以下两类人群不建议吃:
1)肾功能异常
高血压、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等等多种原因都会引发肾功能的损伤,而肾脏功能异常会导致钾的排出出现障碍,就会引发高钾血症、电解质紊乱等,所以肾功能异常者不能吃低钠盐。
2)服用保钾利尿药的人群
还有一些肾功能正常的高血压患者,医生开了保钾利尿药,如螺内酯、氨苯喋啶等。这些药物也会导致钾的排出减少,如果再食用低钠盐,就会导致体内血钾过高,风险增加。
结论
低钠盐确实是一个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手段,但是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最好在医生的评估下再考虑食用低钠盐。最后,日常生活中减少盐摄入除了低钠盐,我们还有小妙招分享:那就是适当利用葱、姜、蒜的特殊味道来减少食盐的使用。
参考文献:
[1] MARKLUND M, SINGH G, GREER R, et al. 2020. Estimated population wide benefits and risks in China of lowering sodium through potassium enriched salt substitution: modelling study. BMJ [J], 369: m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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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萝卜赛过小人参”到“冬吃萝卜夏吃姜,不劳医生开药方”,这一句句民间俗语足以说明萝卜在我国食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市面上的萝卜种类多样,它们对健康的作用是否相同呢?本期,我将就这个话题做深入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胡萝卜不属于“十字花科萝卜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萝卜。研究证实,白萝卜等十字花科萝卜属的蔬菜都具有一定防癌抗癌功效,当然,这几种萝卜在保健功效方面也有自己的特长。
白萝卜补气促消化。白萝卜生吃促消化,因为其辛辣的成分可促胃液分泌,调整胃肠功能,还有很强的消炎作用。白萝卜熟吃能补气顺气,尤其和猪肉、羊肉等一起炖着吃,效果更佳。白萝卜吃法较为多样,除了炖肉吃外,还可分别和鲫鱼、海带一起煲汤,和梨一起榨汁喝也是不错的选择。
青萝卜清热止渴。青萝卜皮翠绿色,埋入土里部分的尾端为玉白色。整个萝卜上部甘甜少辣味,至尾部辣味渐增。青萝卜所含热量较少,吃后易产生饱胀感,有助于减肥。从中医的角度分析,青萝卜不仅清热舒肝,还能防治痰多、口干舌渴。青萝卜有“水果萝卜”的美称,除直接吃外,还适合切成丝凉拌吃,跟海蜇丝搭配,既爽口又美味。
红心萝卜补铁抗衰老。红心萝卜中富含花青素,不但能给食物提供美丽的颜色,还具有很强的抗氧化性,能够抵抗衰老,增强血管弹性、增进视力,让皮肤更光滑。另外红心萝卜中铁的含量要高于其他萝卜。红心萝卜清脆爽口,常用于凉拌或者腌泡菜。需要提醒的是,花青素在酸性条件下稳定,因此做凉菜时最好加点醋。
水萝卜补维C。水萝卜在夏天较多见,其中的维生素C含量较高,是同等重量白萝卜的2倍,青萝卜的3倍。另外水萝卜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可促进胃肠蠕动,有助于体内废物的排出,具有利尿、消食等功效,并且有利于解酒。因为水萝卜维生素C含量高,所以最好直接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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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很专业地询问了我的症状,细心倾听我的主诉,并建议我逐条告诉他我的身体状况。
医生提供了一些治疗方案,并详细解释了药物的剂量和服用方法。
我感到医生非常耐心细心,给予了我很多支持和建议,让我对治疗充满信心。
经过医生的指导,我决定尝试中药治疗,希望可以改善我的睡眠问题和抑郁症状。
在医生的指导下,我开始了中药治疗,希望可以早日康复。
最近天气渐渐转凉,我感到头疼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让我有些担忧。头疼的时候,我会感到前额和头顶发热,有时候甚至会感到耳朵上方也疼痛。这种疼痛感是一种胀疼,让我感到很不舒服。
去年冬天也有过头疼的情况,但是冬天过去之后症状就消失了。现在又开始了,让我有些困扰。我孩子的学习压力也很大,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的。
我去了***医院进行了问诊,医生让我进行了电话沟通,告诉我可以在星期三上午在医院本部,星期五上午在医院国际部预约。医生还建议我进行热敷按摩,调节睡眠和出汗,同时观察核磁报告结果后再进行治疗。医生给我一种很贴心的感觉,让我觉得很安心。
对于医生提到的脑髓鞘发育问题,我感到有些担忧,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医生的解释让我觉得很放心。我决定按照医生的建议去***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希望能够找到合适的治疗方案。
现在,我对医生的建议充满信心,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我的疼痛问题。
我最近总是感到心悸心慌,而且特别畏寒怕冷。一开始我并没有太在意,以为可能是工作压力大,或者生活作息不规律所致。但是情况越来越严重,我开始感到焦虑不安,于是我决定在网上寻求医生的帮助。
在与医生助理的交流中,我了解到医生助理可能会辅助医生了解我的病情,方便医生更快的给我诊疗建议,这让我感到很安心。问诊已经开始,我知道这次问诊会持续2天,我对医生的专业度和耐心充满了期待。
在与医生的电话沟通中,我感受到了医生的细心和专业。医生耐心地倾听了我的主诉,并给予了我专业的建议。我向医生咨询了关于心慌和畏寒怕冷的问题,医生给我详细地解释了病情和调理方法,让我对疾病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沟通中,医生给了我很多关于调节的建议,并且提到了服用中药调理一段时间的方法。我向医生表达了对中药的疑虑,医生给予了我理解和支持,让我感到很温暖。
医生还耐心地总结了治疗方案,给我提供了自我调节和药物治疗两种选择。在结束通话前,医生再次确认了我的疑虑,让我觉得医生是一个非常负责任的人。
我在京东互联网医院咨询了一位医生,关于最近头晕的问题。医生非常耐心地询问了我的症状,对我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评估,并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医生非常细心地询问了我的病情持续的时间、症状的表现以及对药物的反应情况,让我感到非常放心。
医生还建议我定期复查和观察,并根据我的病情给出了合理的治疗方案。在医生的指导下,我对自己的病情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对未来的治疗方向有了更明确的计划。
此外,医生还提醒我在使用药物和进行治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让我对自己的治疗过程更加有信心。通过与医生的沟通,我对自己的病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未来的治疗方向有了更明确的计划。
总的来说,这次咨询让我对自己的病情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对未来的治疗方向有了更明确的计划。感谢医生的耐心解答和专业建议,让我对自己的病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19号要做全麻的肠胃镜,吃这个中药需要停吗?
停了吧
医生助理可能会辅助医生了解您的病情,方便医生更快的给您诊疗建议,感谢您的配合!
问诊已开始,本次问诊可持续14天
您好,之前您给我开的药方,我吃了还剩5天的量,这两天应该再开了,因为路上还要时间
我吃过以后,阿普唑仑现在减到一片了
可以睡着
接着吃吧,现在还有那些不舒服的症状
入睡可能还是慢,感觉好一些,有些依赖西药。后面是否可以停了西药?这幅中药能长期吃吗?对肝肾负担重吗?
这付药可以长期吃的,对肝肾没有什么损害。西药慢慢可以停的
为了您服药更便捷,优先为您选择中药颗粒剂型。如果您对药品剂型有特殊要求,请及时告知医生。
医生已为你开具处方,请遵医嘱用药,并可提前预约医生复诊。温馨提示:您在问诊中购买的便捷复诊,将在本次问诊结束后生效
便捷复诊卡片
处方已送达药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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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详情
处方详情
好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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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告诉我可能是眩晕症,让我测量了心跳次数并给出了治疗建议。他还详细解释了我的病情原因,并为我推荐了神经内科。在问诊结束后,医生还嘱咐我不要随意服药,建议我去正规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回到家后,我找了一家三甲医院的中医进行了复诊,医生开了中药给我服用。我觉得医生的专业素养和细心关怀让我对治疗充满信心,我会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相信自己很快就能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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