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2003年起从事儿童骨科专业,擅长治疗小儿骨科疾病,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儿童骨肿瘤和瘤样病变、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各种小儿骨折、肢体短缩、骨骺病变、儿童无菌性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尤其对小儿膝关节运动损伤,盘状半月板损伤的关节镜手术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近年在国内外顶级期刊发表文章10余篇,其中第一作者SCI及中华系列期刊多篇。担任南京市医学会骨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SCIOT中国部数字骨科学会江苏省数字骨科学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运动医疗分会足踝工作委员会青年委员,江苏省康复医学会重症及感染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骨科医师分会小儿骨科专业委员会运动医学学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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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 天津市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专家组成员 中国医师协会骨科分会小儿骨科专业委员会足踝学组委员 天津市健康教育协会儿科分会 副主任委员 天津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小儿外科基地教学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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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小儿骨科副主任医师,中国康复医学会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小儿脑瘫委员会外科学组委员,江苏省儿外科专业师资,南京医科大学PBL导师。2002年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儿童骨科学硕士,从事儿童骨科专业15年,擅长儿童各种四肢创伤的微创手术治疗及康复训练,对各种年龄儿童髋关节、踝足畸形等疾病的矫治,具有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小儿骨科的常规手术操作。对Ilizarov技术治疗小儿四肢畸形及儿童骨科的数字医学研究具有一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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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平,男,副主任医师。硕士,于2000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在湖南省儿童医院从事临床小儿外科专业的临床诊治工作二十余年,2011年被医院聘为副主任医师,具有丰富的儿童骨科专业知识与临床诊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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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京城,男,主任医师,教授,1983年首都医科大学儿科系毕业,学科带头人。中华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对各类小儿骨骼畸形如小儿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保守及手术治疗,股骨头无菌坏死,脊柱侧后凸畸形的矫正,小儿脑瘫后遗症的手术治疗及骨折创伤后遗症的手术治疗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率先在国内开展了Ilizarov技术矫治肢体不等长。率先开展经脊柱前后路技术矫治小儿脊柱畸形手术。对先天性胫骨假关节的根治,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及小儿骨肿瘤等复杂畸形的手术治疗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1997-1999年曾三次赴美国芝加哥西北大学研修先天性小儿脊柱畸形的矫正技术及最新理念。近年来在核心医学杂志发表多篇论著,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曾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两项,2000年获褚福棠医学奖励基金会中青年医学成就二等奖,曾参与多部医学著作的编写。多年来一直担任首都医科大学本科教学及研究生的实验临床指导工作。近五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情况:1,2008.1-2010国家“十一五” 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严重结构异常筛查、诊断和治疗规范化方案改进的研究,2006BAI05A06,资助金额:600万2,2006—2009国家自然基金课题:HNF基因与先天性胆道畸形发生关系的实验研究,项目号:30672194, 资助金额:27万3. 2006—2009北京市科技计划攻关课题:重大出生缺陷的治疗研究:消化道和泌尿道畸形治疗方法改进的基础和临床研究,D0906005040691,资助金额:40万4,2006.6-2009首都医学科研发展基金:腹腔镜微创技术治疗小儿消化道和泌尿系畸形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编号:2005-1034,资助金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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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SICOT(国际创伤与矫形协会)中国部儿童骨科协会会员。曾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进修学习,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发明专利一项,擅长儿童多指、并指、马蹄足、脑瘫、斜颈等四肢与脊柱畸形矫正,儿童骨折微创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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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先天性肌肉斜颈、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脊柱侧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多指(趾)、并指(趾)、先天性垂直距骨等儿童常见先天畸形的诊治;臀肌挛缩、肢体肿物、病理性骨折、膝内翻、膝外翻、扁平足、内八字步态、脑瘫后遗症外科治疗、肢体不等长等儿童常见疾病的诊治;微创治疗儿童四肢骨骨折,擅长儿童多发伤的抢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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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华,女,博士,主任医师,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师、上海市优秀专科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育性髋关节发育不良致病机制研究,下肢畸形矫治。目前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儿童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擅长儿童骨科疾病的诊治,特别在发育性髋关节发育不良、TSF外固定架矫治儿童下肢不等长等畸形以及多指并指畸形的诊治中有较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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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临床工作30年,有丰富的肢体畸形矫正和功能重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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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脑瘫的病发率是非常高的,很多的新生儿会出现此病的症状,遭受到该病的伤害,这种疾病的类型有很多,是大家必须要了解的知识,并且还要关注孩子的健康情况,那么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来了解一下吧。
1、手足徐动型,主要病变部位集中在锥体外系,常常表现为四肢、头面部或全身肌肉的“蠕虫样”不自主运动。紧张、兴奋时加重,安静时减轻,入睡后多动消失。多动症状在进行有意识的动作时尤为明显,如取拿物品时不能顺利接触该物品,而是上肢高举或伸向后方,摇动,全身用力、面部肌肉活动增多,表情怪异。协同运动能力极差。由于颜面肌肉、舌肌及发声肌肉受累而常伴有语言障碍。单纯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常肌张力减低,腱反射不亢进,亦无病理反射。但本型常与痉挛型共同存在。
2、共济失调型,这种类型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小脑病变体征,常见眼球震颤,辨距不良,步态不稳、摇晃及意向性震颤等。肌张力偏低,腱反射不亢进。
3、痉挛型,脑瘫患儿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也是最为常见的临床类型。主要表现为肌张力“折刀样”增高,以屈肌张力增高为主,下肢内收肌群尤为显著。患儿双大腿外展困难,膝部屈曲不易伸直,腓肠肌收缩而致跟腱挛缩。竖立抱起时两下肢伸直、内收并内旋,两腿交又呈剪刀状。行走时呈“剪刀状”痉挛性瘫痪步态,足尖着地。上肢表现为肘、腕关节屈曲。受累肢体呈典型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根据受累部位的不同,痉挛型脑性瘫痪又可分为四肢瘫、偏瘫、三肢瘫及单瘫等。其中以四肢瘫或偏瘫较为多见,其他类型少见。
早期诊断一般是指出生后的6~9个月内的诊断。其中3个月以内又称超早期诊断。早期诊断的含义就在与可以使患儿得到早期治疗。过去以为脑瘫是不治之症,但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如果能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除极严重者外,均可以治愈或正常化。早期治疗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脑组织在婴儿早期(0-6月)尚未发育成熟,还处于迅速生长发育阶段,而脑损伤也处于初级阶段,异常姿势和运动还未被固定化。所以这一时期脑的可塑性大。
综合了解到了上面的介绍之后,朋友们十分清楚的了解到了小儿脑瘫疾病的类型有哪些了,脑瘫的出现给很多的新生儿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导致孩子的发育异常,希望宝爸宝妈们可以将该小儿脑瘫重视起来,及早去预防此病。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现代社会中,很多夫妻想要孩子却迟迟不能成功怀孕,有时双方身体没有大问题,就是怀孕过程让人心急。以下一些方法,能帮助期待怀孕的夫妇提高生育能力。
双方尽量达到高潮。
研究发现,与没有性高潮的女性相比,能够在男方射精前1分钟和射精后45分钟内达到性高潮的女性卵子受精的几率更大。从男性角度来说,性高潮是必需的,因为高潮促使肌肉不由自主地收缩,这些肌肉的收缩令精子能够到达阴道更深处。
多晒太阳。
最新研究表明,日光浴可提高生育能力。关键原因是,阳光照射皮肤可提高人体内维生素D水平,而维生素D有助于平衡免疫系统,这对怀孕和孕期都非常重要。有些女性难以怀孕或者容易流产,与维生素D水平偏低有很大关系。此外,维生素D对男性生育力也很重要,因为维生素D水平低容易导致精子活力降低和精子形态畸形。
别把笔记本电脑放在大腿上。
男性睾丸产生精子的环境温度为32摄氏度,比人体正常体温37摄氏度更低。长时间久坐、开车或骑车等活动可能会导致男性生殖器温度偏高,降低精子数量。将笔记本电脑置于大腿上,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伤害精子,降低男性生殖能力。研究人员发现,两腿长时间并拢,会导致男性生殖器温度增加2.1摄氏度。如果再加上笔记本电脑,生殖器温度会升高2.8摄氏度。对比分析发现,男性生殖器温度升高1摄氏度,其生育力就可能降低40%。
生活中少用保鲜膜。
尽量不用保鲜膜包裹食物,用纸袋取而代之。食品买回家,最好立即去掉包裹食品的保鲜膜,换成其他容器。国际上多项研究对PVC(聚氯乙烯)保鲜膜的安全性提出质疑,称PVC可能会干扰人体激素,降低怀孕几率。
随着临床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肾癌以手术为主的综合治疗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我们临床观察发现,有近30%的肾癌患者在接受根治性手术后会出现肿瘤全身复发转移,而转移性肾癌的长期存活率只有不到5%。随着近年来以培唑帕尼/卡博替尼为代表的靶向治疗和以PD-1/PD-L1为代表的新一代免疫治疗的成为晚期肾癌的重要辅助治疗手段,转移性肾癌的预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什么样的肾癌患者容易复发转移?这30%的复发转移患者如何更加早期的发现和接受治疗?术后的门诊随访,如何有效的设定监测随访的指标?凭借肾癌预后影响因素准确地对肾癌患者进行危险分级、预判生存率,并指导临床治疗策略显得至关重要。
1、纪念斯隆—凯瑟林癌症中心(Memorial Sloan-Kettering Cancer Center, MSKCC)模型
两个经典预后预测模型均含有血红蛋白、血钙水平等实验室指标。因此,除了门诊了解病史,完善临床评估之外,还需要做如下实验室检查:血常规、电解质、生化指标。根据上述结果判断患者风险分层,进而采取相应的随访和治疗计划。
#声带闭合不严 #医学科普 #北京协和医院李五一
人工耳蜗术后会有后遗症吗(中)?
甲状腺癌少喝三种水可以改善甲状腺。
癫痫是神经内科中的一种慢性疾病,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其患病的严重程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评判癫痫疾病的严重程度主要看患者的癫痫发作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而控制发作必然与患者的发作情况有关。哪些方法可以判断癫痫的严重程度?
1、脑电图评判
由于癫痫病是大脑异常放电引发的短暂性大脑功能障碍,因此在诊断时需要做脑电图检查,所以在以往的治疗中,脑电图对大脑异常放电的捕捉概率也是判断癫痫严重程度的一项指标。
2、癫痫发作表现
脑电图只是辅助检查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存在局限性,因此脑电图检查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临床上评判癫痫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为癫痫疾病的发作频率、癫痫每次发作的持续时间和发作是否有抽搐症状。癫痫的发作并不一定都会出现抽搐症状,像癫痫的失神小发作症状都比较轻微,一般不出现抽搐。
而出现抽搐症状的癫痫发作,还可以表现为全身性的抽搐和局部的抽搐,比如嘴角抽搐、脸部抽搐、单侧肢体抽搐等。一般来说,全身性癫痫发作越频繁、持续时间越长,患者的癫痫病情就越严重。
3、癫痫发作的频率
由于每个患者的病因各有不同,病灶位置及深浅、发作类型及症状等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同患者的癫痫发作周期和发作频率都不一样。
大多数的患者发作频率都不规律,只有极少数患者的发作似乎有一定的规律,比如跟月经周期、体内激素及代谢功能等有关系。
部分患者一天之内就能发作好几次甚至几十次,这就属于很严重的癫痫疾病了,如果一个月发作三四次就属于比较频繁的癫痫发作了。几个月发作一次的就属于中轻度的癫痫病,像有些患者一年甚至几年才会发作一次,就属于轻微癫痫了。
4、癫痫发作时长
临床上癫痫疾病有三四十种类型和上千种的发作症状,不同类型和症状的癫痫,其发作的持续时间不能一概而论。
大多数癫痫发作都是突发的、一过性的,有些可能小发作只有几秒、十几秒的短暂发作,像大发作的发作时间一般在2-5分钟。但是对于出现3分钟以上的癫痫持续状态的患者,病情就很严重了,应立即就医。
除了以上重要指标外,215年加拿大的一项研究显示,引发癫痫原发病的严重程度、患者服用的抗癫痫药物数量、药物对患者的毒副作用、癫痫并发的其他疾病及精神障碍等,对于判断癫痫疾病的严重程度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温馨提示:不管癫痫的严重程度如何,患者都需要清楚,癫痫的每一次发作都是对大脑神经功能的损伤,都是对癫痫病灶的增强。长此以往,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轻度癫痫患者同样不可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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