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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的普遍认识,认为X线照射会伤害胎儿,甚至引起畸胎。而怀孕期间因诊断的需要有时必须接受X线的照射,那么诊断性的X线真的如大家认为的那样会导致胎儿畸形么?的确,高剂量的离子射线如x线会对胎儿造成很多严重损伤,如流产,胎儿生长障碍,小脑畸形,智力发育障碍,提高儿童恶性肿瘤风险。
根据美国放射学会,美国妇产学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的临床指导,绝大多数诊断性的放射性检查是不会造成胎儿伤害的,如果非说有也是非常非常低的。而美国放射学会明确的说单次诊断性的x线检查的受照射剂量根本达不到能造成胚胎或者胎儿伤害的剂量。因此单次诊断性的x线照射不能成为堕胎的理由。在此再次强调诊断性这三个字,因为治疗性的放射线剂量会远远超过诊断性放射,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那在知道怀孕前受到照射会影响胎儿吗?
3. 总之,如果你怀孕了,或者怀疑怀孕了,请咨询医生,不管是做任何方面的检查。但不必要做无谓的担心,更不是堕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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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超声检查前不需要空腹,而且需要少量进食。四维超声检查的时间比较久,正常情况下约需要半小时,如果胎儿体位不理想,可能需要更久的时间。如果不进食,空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孕妇低血糖,四维超声检查前少量吃饭,对超声检查没有什么影响。 做四维超声检查主要是为了排除胎儿发育畸形。
一般做四维的时间是在20-24周,是孕妇进行胎儿排畸筛查的一个比较理想的时间段,因为这个时间段能够进行全身的检测,比如头部、躯干、四肢,可以明确有无唇裂、腭裂或者神经管方面的畸形。 另外一个比较好的时间,就是28-32周,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第二次的筛查,比如心脏方面的畸形,可以看得更清楚;孕晚期也可以进行B超的检测,但由于遮挡的关系,四维彩超不是特别方便,所以做四维彩超的时间就是20-24周和28-3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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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畸形往往源于遗传因素,因为任何畸变均伴有染色体改变。但是相当数量的畸形是由于妊娠期用药不良所致。许多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均可成为致畸原,不过并非每个致畸原都会引起胎儿畸形。畸形不仅可表现在各组织器官的形态和结构上,也可能表现在生理功能和生化反应以及行为活动方面。虽由于妊娠不同阶段胎儿发育的特点,药物的制剂作用也各不相同,但就一般来说,妊娠的前三个月中因受精卵正处于相继分化阶段,各系统尚未完全形成,此时孕妇用药易受影响而致胎儿畸形。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用药经验对胎儿致畸相关的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FDA 5个等级分类标准孕妇妊娠期用药注意事项FDA妊娠分级使用注意事项FDA妊娠药物分级应用最新进展
妊娠期用药对母儿的安全性历来为医生和孕妇所关心。在妊娠期孕妇难免不使用药物;据统计,妊娠期用药的妇女高达80%左右,所以不但是妇产科医生,还有内、外科医生都应该知道各科常用药物是否可以在孕期使用和如何使用。
美国FDA妊娠期安全用药指导
根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的药物妊娠期危险性分类,帮助医生为孕妇开出安全的药物处方。
FDA 5个等级分类标准
对妊娠期孕妇用药的药品安全性分类有好几种办法,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制订的标准,涵义明确、科学客观,所以广为各国医生所接受。FDA将药品的安全性分为A、B、C、D、X五类,有些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度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的等级,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
1、A级
在设对照组的药物研究中,在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药物对胎儿产生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在其后6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该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分类A等级的药物极少,维生素属于此类药物,如各种维生素B、C等,但是在正常范围量的维生素A 是 A 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每日剂量2万I U,即可致畸,而成为 X类药物。
2、B级
在动物繁殖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发现药物有副作用,但这些副作用并未在设对照的、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在其后6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
分类 B 等级的药物亦不很多,可喜的是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菌素类药物都是B类药物,常用的氨苄青霉素、头孢拉定、头孢三嗪和重症感染时抢救用的头孢他定等都是B类药。另外,洁霉素、氯林可霉素、红霉素、呋喃妥因也是B类药。
众所周知甲硝唑是一种治疗滴虫病的药物,但它又是一种优良的治疗厌氧菌感染疾病的药物。虽然在动物实验中,它对啮齿类动物可以致畸,不过对人类,长时间积累的大量临床资料中证实虽然在早期妊娠时应用,但甲硝唑并未增加胎儿的致畸率。所以在F DA妊娠期药物分类中甲硝唑置于 B 类中。
在抗结核药物中,乙胺丁醇是 B 类药。在常用的解热镇痛药中吲哚苏辛、双氯芬酸、布洛芬均属 B 类药。但要注意的是,妊娠32周后,服用吲哚苏辛有可能使胎儿发生动脉导管狭窄或闭锁,以致胎儿死亡。故32周后不应再服吲哚苏辛。
在心血管系统药物中洋地黄、狄高辛及毛花卤甙均属B类药。对胎儿有损害的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中强地松也属 B 类药。
3、C级
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胚胎死亡等),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研究,或尚未对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使用。
分类 C 等级的药物是较多的。这一类药物或者问世时间不够长或者较少在孕妇中应用,主要在早期妊娠对胎儿是否会造成损害尚无报道,故难以有比较确切的结论。以抗生素类的喹诺酮类药物为例,该类药物在动物实验中发现氧氟沙星对骨软骨有损害,在人类中曾有报道 600 余例早期妊娠服用该药者,分娩后儿童生长期中有 6 例有腿部等疼痛,但不久后症状消失,无一留下后遗症,所以该资料的论点,本药仍然是安全的。但临床仍要等待有更多的报道以证实其无害。
对 C 类药物的使用要谨慎,如果有可以替代的药物则选用替代的药,否则在权衡利弊后,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选用该药的理由。以结核病为例:由于常用抗结核病药物中仅乙胺丁醇一种 B 类药,而抗结核治疗往往数药联合治疗,故需考虑应用属于对氨基水杨酸钠、异烟肼等 C 类药,若患者处于早期妊娠又合并肺结核,就应该向患者说明情况。
抗病毒药,大多属于C类,如阿昔洛韦,即无环鸟苷及治疗AIDs 病的齐多夫定。部分抗癫痫药和镇静剂如乙琥胺、非氨脂、巴比妥、戊巴比妥等。在自主神经系统药物中,拟胆碱药、抗胆碱药均属 C 类;至于拟肾上腺素药中部分属 C类,如肾上腺素、麻黄素、多巴胺等。降压药中甲基多巴、哌唑嗪及所有常用的血管扩张药,如酚安拉明、安拉唑林、戊四硝脂均属C类药,利尿剂中呋噻米、甘露醇均为 C类药。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中,倍他米松及地塞米松均属 C 类药。
4、D级
有明确证据显示,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但尽管如此,孕妇用药后绝对有益(例如用该药物来挽救孕妇的生命,或治疗用其他较安全的药物无效的严重疾病)。
由于已有实验和临床上的证据,对分类属于 D 的药物在妊娠期特别是在早期妊娠阶段尽可能不用。在抗生素中四环素族是个典型,妊娠期中用了四环素或土霉素,破坏了胎儿齿釉质,至成人时牙齿发黄,这是用了四环素族药物的后果。氨基糖甙类药物在妊娠期尽可能不用,例如链霉素等,它们可能损伤第八对颅神经而发生听力丧失。
至于抗肿瘤药几乎都是D类药,以甲氨蝶呤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人们就认识到在白血病合并妊娠应用MTX可以发生绒毛坏死而导致流产,所以在50年代初Hertz 等萌发了用MTX治疗绒毛膜癌的想法而获得成功,时至今日MTX已广泛用于治疗与滋养细胞有关的疾病,如异位妊娠、胎盘植入等;其他抗肿瘤药物如顺铂、5 氟脲嘧啶等亦纷纷加入这个行列。所以抗肿瘤药在妊娠期禁用。
在中枢神经系统药物中的镇痛药,小剂量使用B类药,大剂量使用则为D类药,特别是长期应用对胎儿有害,主要表现是胎儿生长发育不良以及分娩后对药物的成瘾性,烦躁不安、啼哭等。抗癫痫药中不少是 D 类药,例如扑痫酮、三甲双酮等都有致畸作用,要注意的是癫痫病患者妊娠后本身的胎儿的畸形率就比一般人群为高,用抗癫痫药可以增加畸变率,特别是当几种抗癫痫药物同时应用于难已控制的癫痫发作则更增加胎儿的畸变率,这是诊治癫痫合并妊娠时,必要向患者和家属交代清楚的。
在镇静和催眠药中地西泮、氯氮卓、甲丙氨酯及去甲羟基安定都是 D 类药,如孕妇在早期妊娠时有早期妊娠反应以及失眠等症状,不能给予该类药物。
在利尿剂中氢氯噻嗪、依他尼酸、苄塞嗪均属 D 类药,不宜在妊娠期使用。至于解热镇痛药中阿司匹林、双水杨酸、水杨酸钠在小剂量使用时为 C 类药,但长期大剂量服用时,有时甚至成瘾,则对胎儿不利而成为 D 类药。
实际上,目前可供人们应用的药物已成千上万中,在各种药物中均有 B、C、D 类药,所以人们可以尽可选择 B 类药或 C 类药而不用 D 类药。
5、X级
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用药的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患者。
在常用药物中此类药物并不多,但因致畸率高,或对胎儿危害很大,孕前期及孕期禁用。此中最为出名的是酞胺哌啶酮(thalidomide , 反应停),20 世纪 50年代末和 60 年代初在欧洲盟军驻地附近的妇女在孕早期服用此药以减轻妊娠反应,以后发现不少胎儿出生时有上肢短小,下肢合并而呈海豹状故称之为海豹样畸形,这是人们在较早时期所认识的 X 类药物。过去人们常用的性激素已烯雌酚,上个世纪的50 年代初曾被用以治疗先兆流产,结果发现子代的女性在6 ~ 26 岁间可以发生阴道腺病或阴道透明细胞癌,其后果是严重的,故属 X 类药。这是药物致畸中两个著名的案例。
维生素 A 大剂量口服也可致畸也是 X 类药物,维生素A 的衍化物维甲酸是一种治疗皮肤疾病的药物,也是 X 类药物。但常为人们忽视的是大量饮酒,如在早期妊娠时大量饮酒,摄入大量乙醇,日150mL 或以上可以使胎儿发育不良或发育畸形。因此,乙醇在 FDA 分类中饮酒量少属D 类,量多即归入X类。此外,镇静药中氟西泮、氟硝西泮均属 X 类药物,抗肿瘤药氨基喋呤也属 X 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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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胎的放开越来越多的高龄女性进入了生育的行列。年龄越大。孩子畸形的发病率越高。如何避免孩子畸形这是孕妇和家人、医生所追求的。怀孕之前茶叶酸代谢障碍。有助于评估一下叶酸补充的量。如果代谢正常。那就从怀孕前三个月一直吃到怀孕第3个月。每天一片叶酸片就可以了。如果是重度障碍。那就需要整个孕期都要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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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孕期不建议使用化妆品。因为大多数的化妆品中都含有激素或者其他有害的化学物质,经皮肤粘膜吸收以后,进入血液被宝宝吸收,对宝宝造成伤害。
但如果孕期必须要使用化妆品时,也建议尽量避开胎儿发育的敏感期,即末次月经后 29-70 天,妊娠 3-8 周的时间。因为在这个时期属胎儿器官分化时期,胎儿的中枢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感觉系统和肌肉骨骼系统等都在这个时期发育,胚胎对药物及化学有害物质最敏感,容易发生畸形。
所以孕期能不化妆尽量不化妆。同时在孕期还应该戒烟戒酒,少吃辛辣刺激性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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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不能碰的化妆品
1、染发剂 据国外医学家调查,染发剂不仅能引起皮肤癌,而且还可能引起皮肤癌,导致胎儿畸形。所以孕妇不宜使用染发剂。
2、冷烫精 据法国医学专家多年研究,妇女怀孕后,不但头发非常脆弱,而且极易脱落。若是再用化学冷烫精烫发,更会加剧头发脱落。此外,化学冷烫精还会影响妇女体内胎儿的正常发育,少数妇女还会对此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孕妇也不宜使用化学泠烫精。
3、口红 口红是由各种油脂、蜡质、颜料和香料等成分组成。其中油脂通常采用羊毛脂,羊毛脂会吸附空气中各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微量元素。孕妇涂抹口红以后,空气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就容易被吸附在嘴唇上,并随着唾液浸入体内,使孕妇腹中的胎儿受害。鉴于此,孕妇最好不涂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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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怀孕了之后,需要做很多检查来排除胎儿畸形和保证孕妈妈的健康,什么是排畸超声,多少周做排畸B超,做排畸超声需要注意什么,这些都是孕妈妈十分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从早孕期开始,孕妈妈所做的每一次超声都是排畸检查,胎儿的发育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其每个孕周所检查的项目都略有不同,但是医疗技术有限,并不能讲所有的疾病都筛查出来。故为了更高效的筛查畸形,在孕中期进行一次系统的排畸检查,以力求全面排除胎儿畸形。
系统排畸超声应在多少周进行呢?一般来说,系统超声最好在22-24周间进行。如孕周过小,胎儿发育尚不成熟,此。时行超声检查很多器官都不成熟,很多结果超声看不清楚,若检查孕周过大,胎儿骨性结构逐渐形成,排畸检查受到影响,很多结构受到阻挡看不清。而22-24周胎儿各器官发育成熟,此期间羊水相对最多,胎儿活动空间大,更容易看清楚胎儿各组织结构。
因为系统超声做到很详细,故做系统超声一般较慢,要仔细查看胎儿有无明显的结构异常,所以如胎儿在妈妈肚子中不配合,体位不好,很多需要查看的器官就看不清,故孕妈妈需出去活动一下再回来继续检查。故孕妈妈需及时预约,定好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等待。在检查时孕妈妈不需要空腹,最好带些小零食,以免因等待时间过长出现低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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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药物敏感的 3 个阶段:药物致畸除药物本身及孕妇体内代谢的特点外,还与胚胎发育有关,人胚胎发育的致畸敏感期,主要分 3 个时期。
1. 全或无时期(受精后 2 周内,末次月经第 14~28 天):受精后 1 周内,此时受精卵还在输卵管腔中;受精后 8~14 天,受精卵刚种植于内膜,胚层尚未分化或分化程度不高,以细胞分裂为主,极易受到药物的损伤。如果受损严重,可造成胚胎死亡而发生极早期流产,是「全」;如果受损不严重,则可完全修复损伤并继续发育而不产生后遗问题,即所谓「无」。
2. 敏感期(受孕后 3~8 周,末次月经的第 29~70 天):此时各器官高度分化、迅速发育,细胞快速分化增殖,易受到干扰与抑制,因此对药物的敏感性极高,是药物暴露致胎儿畸形的主要时期。用药不当可能导致流产、先天畸形或永久缺陷。器官开始发育至初步形成有一定时间范围, 因此药物暴露时间不同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畸形。如神经组织致畸敏感期为受精后 15~25 天;心脏为 20~40 天;眼为 24~39 天;肢体为 24~46 天;而外生殖器在 36~55 天。
3. 低敏感期(受孕后 9~38 周,末次月经第 71~280 天):此阶段大多数系统和器官分化已接近完成,以生长和功能发育为主,对药物敏感性降低,相对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及牙齿仍在发育, 神经系统的分化持续到胎儿成熟, 乃至新生儿时期,所以仍有胎儿畸形的可能。
特殊用药需牢记:一般根据药物 FDA 分级、药物说明书(里面除孕妇使用禁忌还有药物半衰期等信息)、月经情况,以及胚胎组织器官的发育时间来计算药物致畸可能性。但在进行用药咨询时,还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药物。
1. 利巴韦林、异维 A 酸有严重的致畸作用,至少避孕 3 个月。
2. 麻疹疫苗是减毒疫苗,有一定毒性,也需要避孕 3 个月。
3. 乙醇对胎儿的危害特别是神经系统, 贯穿妊娠整个阶段。
4. 吲哚美辛妊娠前 3 个月属于 B 类用药,但妊娠后 3 个月可导致胎儿动脉导管闭锁,引起持续性的肺动脉高压,属 D 类禁用药。
5. 维生素(A、B、C、D)属于 A 类用药,但大剂量的维生素也可能引起畸形、智力障碍等,要适可而止。
妊娠本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即使正常的妊娠,在分娩时也可能出现一定比例的出生缺陷。一部分孕妇视妊娠期用药为洪水猛兽,极端者甚至拒绝治疗,以至于延误病情。出于紧张的医患关系,一部分医生在有风险时也会劝告孕妇选择人工流产, 这不仅使孕妇接受了不必要的手术, 也给患者生育埋下了隐患。在妊娠用药管理上,临床医生和药师应该紧密合作,虽不能保证绝对的出生安全,但从专业角度向患者提出合适的建议是应该且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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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当一个新生命呱呱坠地时,本应是产妇及其家人感到幸福的时刻。
可家住市区的产妇A女士一家却高兴不起来,原因是A女士生出来的孩子存在严重的先天畸形:头颅颅骨有2处缺损,小脑脑膜膨出,双侧脑室明显扩张!
通俗一点讲,就是在这个孩子的脑袋上有2个窟窿,一个窟窿在右侧头顶,约一个核桃大小,里面的大脑组织裸露出来,与外界相通,另一个窟窿在后脑勺正中,有一个乒乓球大小,里面的小脑脑脊膜膨出,拖出来一条长约10公分的“尾巴”,就像脑袋后面长着一条小辫子!
这可怜的孩子不光是脑袋外观畸形,连里面的结构也是一团糟,头颅核磁共振检查发现,双侧脑室是扩张变形的,脑室周围还有好几个出血点!
看到这个畸形儿时,在场的医护人员都很震惊,虽然先天畸形的新生儿他们屡见不鲜,但这种头颅严重畸形的新生儿他们还是第一次看到。
说到这里,读者们不禁要问,这么严重的畸形,产检难道没发现吗?为什么当时不流产掉?
其实早在产妇怀孕3个月时,在一家医院做B超就发现胎儿头颅畸形!产妇及其家人怀疑这家医院产检的准确性,后来又辗转到另外两家大医院做B超,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胎儿头颅多发畸形!
医生当时也有建议,这么严重畸形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一定要生下来,就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孩子将来的生活质量可能会很差,不仅孩子一辈子痛苦,一家人也会被拖进痛苦的深渊。
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也许是这个孩子来之不易,也许是出于感情和伦理的考虑,割舍不了自己的亲骨肉,也许是全家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孩子生下来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或是存在其它什么难言之隐,最终产妇及其家人坚持把这个严重畸形的孩子生了下来。
现在孩子降临人世,现实的困境立刻摆在她们面前:孩子一生下来就要动风险极大的大手术,手术成功与否现在还是未知数,即使手术成功,还不知道孩子将来智力有没有问题,生活能不能自理,以这个孩子畸形的严重程度,将来出现上述后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万一发生,一家人又该怎样承受来自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
所有未知的一切目前只能猜测。希望她们全家能坚强面对,渡过难关,也希望奇迹能降临到这个孩子身上,祝福他……
后记:现代社会,先天畸形的新生儿总体上没有比过去明显减少,某些类型的畸形新生儿反而有增多趋势,其中一部分原因可能与环境污染有关,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为了将来能孕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准爸准妈们必须懂得优生优育的知识,必须意识到定期产检的重要性,有遗传病家族史的夫妻双方应做产前咨询、基因诊断。
万一产检发现胎儿异常,应充分咨询医学专业人士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
需知有些类型的先天畸形患儿生后通过手术可以完全治愈,生活质量与正常人无异,生下来没有问题,而有些类型的先天畸形患儿生后无论采取什么方法治疗预后都很差,可能会过早夭折,即使存活,生活质量也极差,最好的选择是在胎儿期提前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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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妊娠至少要做5次超声检查:
⑴孕6周~孕10周:判断妊娠囊数量、位置、有无胚芽、有无胎心搏动、测量胚芽长度、估算孕周大小。
(4)孕28周~孕32周:主要监测胎儿发育大小、胎位、胎盘及羊水情况,必要时可再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即主要对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六大类致死性畸形进行筛查,即俗称的“小排畸”。
(5) 孕37周~孕40周:主要监测胎儿发育大小、胎位、胎盘成熟度及羊水情况,估测胎儿体重,为分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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