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躯体症状”诊疗思路的演变
一、存在的问题
1980 年,DSM-Ⅲ首次把“躯体化障碍”(Somatization Disorder)作为一类独立的疾病。随后,ICD-10 和 CCMD-3 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由于病因和发病原理至今未明,躯体化障碍的诊断主要依据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医学无法解释的症状;第二,心理来源的躯体痛苦。在临床实践中,该诊断标准遭遇许多实际问题:1)诊断建立在无法找到躯体疾病的基础上,导致社会经济状况不同和医疗条件不同的患者间存在很大的诊断差异,不少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躯体疾病被误诊为躯体体障碍。2)抑郁障碍和焦虑障碍患者均可存在显著的躯体症状,精神分裂症等更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中也经常存在突出的躯体不适主诉。医生在面临这类诊断的困境时,一般都更倾向于仅仅诊断其他主要精神障碍,从而遗漏了躯体化障碍的诊断。3)患者对躯体化障碍的诊断接受程度差。很多患者拒绝接受其症状的“心理来源”,因为这暗示着患者存在心理问题:是“内心软弱、逃避现实”,甚至有可能是“装病”。
二、DSM-5 的修订
鉴于以上原因,2013 年出版发行的 DSM-5 将“躯体化障碍”更名为“躯体症状障碍”(Somatic Symptom Disorder),特征是存在非常痛苦或导致重大功能损伤的躯体症状,同时伴有关于这些症状过度和不恰当的思维、感觉和行为。从这个新定义上能够看出,其最根本的修改在于:首先,诊断不再需要“医学无法解释症状”;其次,在躯体症状之外,加入了一系列心理和行为特征的阳性标准。
1、不再依赖医学无法解释症状删去“医学无法解释症状”是一项重大修订,因为它本来是躯体化障碍中一条核心的排除条件。新的疾病名称和标准不再试图对病因做出任何明确或暗示性的解释,新标准认为躯体化障碍和其他躯体疾病并不矛盾,它也可能出现在患有心脏病、癌症等躯体疾病的患者身上,就像抑郁症会出现在很多严重疾病患者身上一样。是否做出躯体化障碍的诊断取决于患者的躯体症状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又有多大程度上是“过度的”,而这就要结合患者的心理行为评估与其他医学状况进行共同判断。
2、相关的心理症状标准新标准描述了躯体症状障碍的心理社会症状,主要表现在对躯体症状的临床意义过度解读和担忧,以及存在过度求医行为。患者存在认知扭曲,不仅将躯体症状归因于器质性疾病,且认为已经或必将产生较严重的后果。新标准用患者的心理状态代替了原本看似客观的“医学无法解释症状”。这一标准从本质上反映出患者在长期躯体痛苦的同时,认知、情感以及行为均受到的困扰。
三、ICD-11 的修订
基于同样的原因,2018 年披露的 ICD-11 草案也将“躯体化障碍”更名为“躯体痛苦障碍”、又或译为“躯体不适障碍”(bodily distress disorder)。其定义为:“以存在躯体症状为特征,这些躯体症状对个体造成了痛苦,并导致个体对于这些症状过度的关注,后者可表现为反复就诊。如果某种躯体问题导致或参与了这些症状,那么此时个体的注意应显而易见地超过疾病性质及其进展的限度;这种过度的注意并不能被适宜的临床检查及探究,以及来自医疗方面的确认所缓解。躯体症状及其相关精神痛苦应持续存在,在至少若干个月的大部分时间均存在,并与个人、家庭、社交、教育、职业及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损害相关。一般而言,躯体痛苦障碍涉及多重躯体症状,且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在个别情况下,个体可存在单个症状——通常是疼痛或疲劳——与该障碍的其他特质相关。
四、总结
无论是 DSM-5 还是 ICD-11 均强调对躯体症状的诊断不取决于病因—器质性?心因性?抑或是混合性?而是取决于患者对于躯体症状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过度。因为后者才是精神科医生能够改善和治疗的,其核心是带有偏执或超价的焦虑、恐惧。首先,应承认躯体症状确实存在;其次,躯体症状障碍可以与其他精神疾病或躯体疾病的诊断共存;第三,做全面的恰当的检查,寻找器质性疾病;最后,尽可能缓解患者的躯体症状和精神症状。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无法消除躯体症状,则应尽量减轻躯体症状,同时消除患者的恐惧、焦虑和痛苦体验,使其过上比较正常的生活。
【参考文献】
- [1]陈子晨汪新建著.从 DSM-Ⅳ躯体形式障碍到 DSM-5 躯体症状障碍.心理科学进展,2013 年 11 期
- [2]医脉通精神科.ICD-11:躯体形式障碍的演变之路,2015
- [3]范肖冬等译.世界卫生组织编著.《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
-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 [5]张道龙等译.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编著.《DSM-5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5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