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九医院

颌面外科

颌面外科推荐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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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坤
宫坤

硕士,副教授,烟台市口腔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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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颌面部畸形整形美容外科,微整形设计、注射;颌面部外伤、骨折、肿瘤、囊肿的手术治疗,复杂牙拔除、缺失牙种植等
张晓晨
张晓晨

博士学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头颈肿瘤科主治医师,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血管瘤血管畸形联盟委员,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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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口腔颌面头颈部各种良、恶性肿瘤的诊断、手术切除及功能外形重建,各种颌骨囊肿及软组织囊肿的精细治疗,血管瘤、脉管畸形及各种牙槽疾病的微创手术治疗
陈敏洁
陈敏洁

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国内外发表论文80余篇。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外科副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领面外科系副主任 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领面外科专委会委员 上海口腔医学会口腔领面外科专委会常委 中华口腔医学会题下领关节暨合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口腔医学会口腔领面放射专业委员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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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颞下颌关节疾病及颌面神经痛的诊治
张雷
张雷

张雷,男,现为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颌面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1997年毕业于原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系,同年保送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颌面外科研究生,2002年获医学博士学位。毕业后留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工作至今。2007年9月赴日本大阪齿科大学研修。2007年12月以访问学者身份赴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Guy’s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工作一年,重点从事功能性涎腺外科临床研究工作。2008年晋升为副主任医师,2010年晋升副教授,2014年晋升主任医师。2007年起担任涎腺疾病学组秘书,2009年起担任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秘书。2012年起担任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肿瘤学组成员兼秘书,2013年起担任中国颅底外科多学科协作组秘书长(颌面外科专业)。中国抗癌协会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康复医学会修复重建专业委员会头颈学组成员,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肿瘤整形外科与功能性外科分会委员,颅底分会常委,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命题专家组成员,国际坚固内固定协会(AOCMF)讲师。目前是多本国内外专业杂志审稿人。先后参与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及北京大学课题研究工作。在国际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四十余篇,参与编译专著十余部。主攻研究方向为口腔颌面部肿瘤与缺损修复重建,涎腺疾病诊断与治疗。尤其在涎腺结石和肿瘤的微创治疗。在口腔颌面部良恶性肿瘤的手术治疗,以及术后缺损修复方面具有丰富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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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常见口腔颌面外科疾病的诊治,主要是口腔颌面部肿瘤手术及综合治疗、唾液腺疾病诊治,口腔颌面部及头颈部缺损术后修复,颌面部外伤及畸形修复,面部畸形整复,牙齿导致颌骨疾患(颌骨囊肿,牙源性肿瘤),牙槽外科相关疾病及种植牙,复杂阻生牙埋伏牙拔除,特色:口腔颌面部疾病的微创治疗
王德明
王德明

2012年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外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口腔颌面头颈肿瘤的手术治疗与术后缺损的修复重建,专攻口腔颌面头颈部血管瘤和血管畸形的诊断与治疗。2015年6月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血管瘤与血管畸形诊断与治疗工作,发表SCI收录文章14篇。其中第一作者5篇,三篇分别发表在血管外科国际权威杂志Journal of Vascular Surgery和European Journal of VascularandEndovascularSurgery上,一篇发表在头颈外科国际权威杂志Head&Neck。IUA中国分部血管畸形专家委员会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血管瘤与脉管畸形整形分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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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口腔颌面部常见病诊断与治疗,腮腺肿瘤,颌下腺肿瘤,舌下腺囊肿瘤,颌骨囊肿,智齿冠周炎,专攻血管瘤与血管畸形,擅长血管瘤与血管畸形微创介入治疗,颌面头颈肿瘤动脉加入化疗等
杨荣涛
杨荣涛

杨荣涛,男,副主任医师,博士,中华口腔医学会创伤正颌专委会青年委员、湖北省创伤整形专委会常委兼秘书、湖北省口腔颌面外科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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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颌面创伤骨折(下颌骨骨折、髁突骨折、颧骨颧弓骨折、上颌骨骨折、眼眶骨折等的复位固定,儿童骨折的保守治疗及可吸收接骨板的固定),颌骨肿物及囊性病变,颌骨骨髓炎及骨坏死,颌面部间隙感染,腮腺炎,颌下腺炎,涎腺导管结石,舌下腺囊肿,张口受限,颞下颌关节紊乱,颞下颌关节强直,髁突增生,面部不对称,牙颌面畸形,口腔颌面部良恶性肿瘤,阻生牙、多生牙,牙种植。
赵泽亮
赵泽亮

口腔医学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美国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at Birmingham高级访问学者。中国血管瘤血管畸形联盟委员;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种植专委会委员;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创伤与正颌专委会委员;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遗传病与罕见病专委会委员。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5篇。参译口腔医学学术专著4部。参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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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口腔颌面部血管瘤与脉管畸形的精细治疗;面部美容缝合与疤痕处理;牙颌面畸形的数字化诊疗;口腔颌面部颌骨及软组织囊肿的精细治疗;口腔颌面部骨折与创伤的程序化诊疗;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征综合治疗;微创拔牙;口腔牙种植
宋洪宁
宋洪宁

口腔医学预防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口腔颌面外科分会委员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 颞下颌关节学及合学专委会会员 山东省妇幼口腔保健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牙颌颜面医疗美容分会青年理事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重点培养青年学者 山东省口腔疾病客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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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擅长口腔颌面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治,口腔粘膜病的诊断及治疗,埋伏牙、多生牙、阻生智齿拔除,颌骨囊肿开窗及刮除,唇舌粘液腺囊肿切除,唇舌系带矫正,口腔肿瘤的诊治,颞下颌关节紊乱疾病的诊治等。
季彤
季彤

季彤,男,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口腔颌面外科主任。2004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获博士学位, 现任职口腔颌面外科。任中国抗癌协会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头颈肿瘤专委会副主委。国际口腔颌面外科医师协会(IAOMS)肿瘤与修复重建培训中心、国际内固定协会(AO/ASIF)颅颌面(CMF)培训中心及英国爱丁堡皇家外科学院头颈肿瘤培训中心主要成员、国际口腔癌协会(IAOO)会员。主攻方向为头颈肿瘤的临床及基础研究,临床经验丰富,主攻头颈肿瘤外科治疗与显微外科功能性重建、口腔肿瘤的分子病理研究。作为主讲人多次应邀在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讲授、举办显微外科学习班。近年发表论文60余篇,SCI14篇;参编专著8部;合作申请专利四项;负责课题包括国家自然基金、中科院合作基金、上海市卫生局基金等8项;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华医学科技二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入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首届“百人计划”、“二医大优秀青年教师”和附属九院“优秀青年骨干计划”。曾赴赴美国密歇根大学口腔颌面外科、耳鼻喉-头颈外科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牙学院口腔颌面外科访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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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口腔颌面-头颈肿瘤的外科治疗与头颈显微外科功能性重建
李慧敏
李慧敏

07-至今工作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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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口腔常见疾病的诊治。牙痛,牙周炎,牙龈炎,智齿冠周炎,牙龈出血,舌苔白,口臭,口腔异味,颞颌关节紊乱综合征,口腔炎,舌炎,口腔溃疡,唇炎,唇腭裂,面部外伤,腮腺肿物,颌骨囊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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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面外科问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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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一抽血查过敏源有个值很高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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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年在*主任这住过一个月院,现在一直吃芮达,每天一粒,规格6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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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面外科科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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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列腺就像一个大门,左右门和门槛,在正常排尿的话,受自主意识控制,就是:左右门打开、门槛开放,尿就排出去了。
     
    前列腺增生导致尿潴留,就是:前列腺增生导致左右门关闭、门槛关闭,尿液排不出去了。
     
    手术处理:切除切前列腺就是,拆除左右门和门槛,尿道就通畅了,尿液就能排出去了。

  •   为配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发现和控制医疗器械缺陷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的产品;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相关信息,对可能的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将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缺陷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级别并根据召回级别与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为医疗器械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或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风险或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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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萝卜赛过小人参”到“冬吃萝卜夏吃姜,不劳医生开药方”,这一句句民间俗语足以说明萝卜在我国食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市面上的萝卜种类多样,它们对健康的作用是否相同呢?本期,我将就这个话题做深入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胡萝卜不属于“十字花科萝卜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萝卜。研究证实,白萝卜等十字花科萝卜属的蔬菜都具有一定防癌抗癌功效,当然,这几种萝卜在保健功效方面也有自己的特长。

      白萝卜补气促消化。白萝卜生吃促消化,因为其辛辣的成分可促胃液分泌,调整胃肠功能,还有很强的消炎作用。白萝卜熟吃能补气顺气,尤其和猪肉、羊肉等一起炖着吃,效果更佳。白萝卜吃法较为多样,除了炖肉吃外,还可分别和鲫鱼、海带一起煲汤,和梨一起榨汁喝也是不错的选择。

      青萝卜清热止渴。青萝卜皮翠绿色,埋入土里部分的尾端为玉白色。整个萝卜上部甘甜少辣味,至尾部辣味渐增。青萝卜所含热量较少,吃后易产生饱胀感,有助于减肥。从中医的角度分析,青萝卜不仅清热舒肝,还能防治痰多、口干舌渴。青萝卜有“水果萝卜”的美称,除直接吃外,还适合切成丝凉拌吃,跟海蜇丝搭配,既爽口又美味。

      红心萝卜补铁抗衰老。红心萝卜中富含花青素,不但能给食物提供美丽的颜色,还具有很强的抗氧化性,能够抵抗衰老,增强血管弹性、增进视力,让皮肤更光滑。另外红心萝卜中铁的含量要高于其他萝卜。红心萝卜清脆爽口,常用于凉拌或者腌泡菜。需要提醒的是,花青素在酸性条件下稳定,因此做凉菜时最好加点醋。

      水萝卜补维C。水萝卜在夏天较多见,其中的维生素C含量较高,是同等重量白萝卜的2倍,青萝卜的3倍。另外水萝卜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可促进胃肠蠕动,有助于体内废物的排出,具有利尿、消食等功效,并且有利于解酒。因为水萝卜维生素C含量高,所以最好直接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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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树生

  •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百寿综合研究中心和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公布的一项研究发现:长寿老人体内的炎症水平较低,且端粒较长。

      研究人员以684名百岁老人及其536名85~99岁高龄家属为对象,检测分析了他们的造血、代谢、肝肾功能以及细胞老化(端粒体长度)等生化 指标,从中 发现两个共同特征,即端粒体更长和体内不容易发炎。随着年岁增长,那些长寿老人与普通老人相比,端粒体能保持更长的长度,他们80来岁时的端粒体长度与 60来岁时的平均长度相等。同时,在百岁老人及其直系子孙体内,随着年岁增长而增多的炎症标志物出现得更少。

      日本研究团队另一项涉及1554名高龄老人及其子女的研究也显示:体内炎症标志物最少的老人,认知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更强。抑制慢性炎症有助于人们放缓衰老速度。

      研究人员表示:炎症是驱动人类衰老的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们希望能从抑制炎症的角度,开发出能有效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方法。

      科学家们经研究发现,以下三种征象与健康长寿确实有关,有兴趣的长者可以自我测试一番。

      一、心率偏慢 每个人的心跳速度是不同的,有的人每分钟只跳六十多次,有的人却要跳动九十多次。每分钟相差三十次,一天即是相差四万次!心脏跳得太快,肯定会让心脏耗费 太多力量,引起劳损,缩短寿命。心率慢,但能确保它的正常收缩和舒张活动,满足人体血管中的血液循环需求,且是长期稳定,功能健全的慢心率,则与长寿成正 比。

      二、肺活量大 肺活量是指一次尽力吸气后,再尽力呼出的气体总量。大多数人的肺活量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然大多长寿老人可以保持年轻时的肺活量。目前国外有很多机构已将肺活量作为检测衰老的首选项目之一。

      三、手握力大 美、英两国的研究人员发现,握力大的长者不但身体强健,体内各个器官正常运行,而且反映人的骨密度更高,人也就更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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