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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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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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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临床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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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文章

文章 怎样判定是否是精神障碍呢?(下)

关于“精神病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司法精神病学是怎样阐述的?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即个体的行为能否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特征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特定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亡和终止,该公民对自己所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均具有辨认和意思表示能力。 特定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涉及某一项或几项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相关的行为辨认和意识表达能力。 一、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由于严重精神障碍的影响,此处精神障碍多指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病、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等。 法学要件:患者的意识表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能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2)不能理解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 (3)不能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4)丧失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5)不能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患者患有某些轻型精神障碍或处于严重精神障碍的不全缓解期。 法学要件:患者所患精神疾病对其意识表示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能全面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2)不能全面理解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 (3)不能全面自主行使民事事务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4)不能全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不能全面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个体不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或者患有某些轻型精神障碍或处于严重精神障碍的完全缓解期。 法学要件:患者目前状态不影响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理解该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2)理解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 (3)能够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4)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5)能够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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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强迫症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强迫症是以强迫观念、强迫冲动或强迫行为等强迫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患者深知这些观念、行为不合理、不必要,但无法控制或摆脱,而焦虑痛苦。 具体临床表现有: (一)强迫观念: 1、强迫思维 (1)强迫性穷思竭虑:对一些极抽象的问题无止境地追问,誓不罢休。 (2)强迫怀疑:对自己的言行缺乏确定性的怀疑,反复确认,不能摆脱。 (3)强迫表象:脑海中反复出现一些画面,自己控制不住。 (4)强迫回忆:反复回忆发生过的一些事情。 2、强迫情绪:过分担心或害怕,担心由于自己疏忽会伤害到别人。 3、强迫冲动:患者能体验到一种违背自己意愿的强烈的内心冲动。内心冲动强烈,但不会付诸行动。 (二)强迫行为 1、强迫清洗:担心物体过脏,反复清洗。 2、强迫检查:为减轻强迫怀疑而带来的反复检查,欲罢不能。 3、强迫性仪式动作:做反复的仪式化的动作来预防可怕的后果。 4、强迫性迟缓:由强迫性仪式动作导致的过度缓慢。 (三)其他伴随症状 1、回避行为 2、焦虑或抑郁等 上述症状可引起临床意义上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方面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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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微笑性抑郁该怎样应对?

有的网友叫“阳光型抑郁”,业内应该叫“微笑性抑郁”较为贴切。指有些人在人前强颜欢笑,背后往往以泪洗面、无尽伤感。多见于高学历者、白领、领导干部、老板等,最近发现学生人群也不在少数。男性多于女性。他们往往错误地认为患抑郁症是非常耻辱的。他们多否认自己抑郁了,也不愿去看心理医生。这些“微笑”的患者,“微笑”的背后往往是孤独和寂寞。他们的行为具有表演性质,所谓表里不一,但一般人很难察觉出来。这部分人多是受“面子”观念束缚,表面扮演坚毅顽强的角色,硬扛着压力。之前也有这样的新闻报道,一向乐观开朗的女留学生,成绩优秀、乐于助人,最后却选择了自杀,也许她就是微笑性抑郁的患者。 作为一名心理医生,给出如下建议: (1)不要太在乎自己的面子,有时也要表现出真实的自己。 (2)学会减压。一个人的心理承受力也都是有限的,学会扬弃。争不过别人,就不要再去争了。自己心累了,就找个安乐窝,让自己放松一下。 (3)既然达到抑郁的严重程度了,就要去及时看心理医生,接受专业治疗,这本身并也不是羞耻的事,更是一种积极的自我救赎手段。 (4)给自己多一些休闲时光。如听听音乐、唱唱歌、与好友喝点小酒、聊聊天、去旅游一下等。 (5)告诉自己无论怎样,都要好好地活着!要珍爱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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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抑郁症患者能谈恋爱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表明一下我自己的观点:恋爱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去谈恋爱,去拥有一份美好的爱情。无论他是否身患疾病,是否身患残疾,只要他心智健全。那说到抑郁症患者,到底能不能谈恋爱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我个人觉得也会有一些前提条件。首先,抑郁症的病情不很严重,自己也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经过治疗病情也在好转中。其次,自己也要心智健全,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懂得男女情感是怎么回事,能得到其家人的理解与支持等。再次,自己也要能承受一些不确定的结果,如恋爱中的矛盾、人际关系问题、人生观价值观等问题等。最后,自己也要知道恋爱是一种负责任的与异性的交往行为。在恋爱中,也不能只知道索取,也要有一定程度的付出。恋爱中可能会感受到异性带给你的甜蜜,但也许也会有苦涩。 如果上述的道理都能明白,那就去谈一场风花雪月的恋爱吧!也许恋爱真地能驱走抑郁的阴霾!

常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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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怎样判定是否是精神障碍呢?(中)

关于“精神病人”的定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类别,司法精神病学是怎样阐述的? 【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践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两者缺一不可。 1、《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的定义 《刑法》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人”既包括丧失辨认力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也包括未完全丧失辨认力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立法的原意是把“精神病”定义为广义的精神障碍,既包括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障碍,也包括神经症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但除外人格障碍者。 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1)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是“精神病人”,法学标准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即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叫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是“精神病人”,法学标准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对“间歇性精神病”是这样描述的:心境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的意识障碍、癔症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完全缓解期。属于“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存在完整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醉酒”通常指普通醉酒,不包括复杂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中毒,后者属于异常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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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公共场所持刀伤人者,怎样判定是否是精神障碍呢?(上)

2020年6月17日晚,在上海徐家汇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开车先后与一辆非机动车和两辆机动车发生剐蹭,该男子下车后用刀先后将女友及5名路人划伤,另有一人被其打伤。据其家属反映,其之前并没有精神病史,但其近几日却感觉精神恍惚,行为异常等。警方已将该男子控制,在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后,决定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实际上,像这样的突发肇事肇祸事件在社会上并不少发生。经过事后调查与鉴定,有一部分肇事者确实是精神障碍患者,但也有一部分人属于正常人。今笔者就简单阐述一下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精神医学责任相关问题。 精神障碍患者常见的法律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 【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辨认能力 指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一般来说,正常人具备完整的辨认能力,而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其危害行为也常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或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来说,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和动机脱离现实,缺乏现实诱因。 2、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多具有突发性,令人难以理解和预料,工具多“就地取材”,手段残忍,对危害过程中多缺乏自我保护。但也有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案发前是有预谋的。 3、精神障碍患者对危害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常对严重后果抱无所谓的态度,因此多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 (二)控制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 1、评估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与生活功能受损的严重程度。一般认为,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与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呈正相关。 2、评估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知力丧失程度。一般认为,无自知力,常提示控制力损害。 3、评估其对危害行为过程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来说,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者,其控制能力受损较为严重,反之较轻。 4、评估其既往行为模式。若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者,提示其控制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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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重度抑郁症患者该如何治疗?

重度抑郁症首选抗抑郁药物治疗。对抑郁心境及伴随的焦虑、紧张和躯体症状均有治疗效果,有效率可达60%—70%。 抗抑郁药物治疗通常要遵循以下治疗原则: (1)诊断要确切,避免漏诊和误诊。如要考虑是否有潜在的双相障碍可能,一些合并的精神障碍可能会增加抑郁障碍的治疗难度和自杀风险。 (2)抗抑郁药物治疗要有针对性,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症状特点,年龄,性别,具体状况,药物的可耐受性及有无合并症,因人而异进行个体化合理用药。若心理应激因素在抑郁障碍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那么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可以合并心理治疗,会取得更好的治疗效果。 (3)一般指南推荐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去甲肾上腺素和特异性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作为一线治疗药物。当然要在心理医生指导下规范化治疗。 (4)治疗前向患者及家属阐明药物性质、作用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获得他们的主动配合,从而遵医嘱按时按量服用。 (5)积极治疗与抑郁障碍共病的其他躯体疾病,物质依赖,焦虑障碍等。 (6)抑郁障碍具有高复发性,目前倡导对抑郁障碍的全程治疗,防止复发。 (7)对重症抑郁症患者若同时有自杀观念或行为者,应告知其家人患者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做好全程监护,防止意外。必要时可建议患者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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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服用抗抑郁药物已经半年多了,好多了,还有必要继续服药吗?

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这里面涉及的是药物的治疗疗程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介绍。 专业医生都知道,抑郁障碍复发率较高,可达50%-85%的比率,其中约一半的患者在2年内病情可能会复发。为了有效防范病情的高复发性,临床上主张对抑郁障碍的全病程治疗。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急性期治疗:一般在2-3个月左右。此期主要是控制症状,恢复其生活功能,以改善症状为主; (2)巩固期治疗:一般在4-9个月左右。在此期病人病情可能会不稳定,复燃风险较高,原则上继续保持原有药物的有效治疗剂量与治疗方法不变; (3)维持期治疗:维持期长短根据病人具体病情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次发病者,建议维持治疗6-8个月;复发2次者、青少年患者、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病情较重、自杀风险大、有家族遗传史者,建议维持治疗2-3年;复发3次及以上者,建议长期维持治疗。 总之,全病程治疗的终极目标是:(1)提高临床治愈率、最大限度减少病残率、减少自杀风险;(2)提高其生存质量,恢复社会功能;(3)预防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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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抑郁症患者为何会走上自杀这条不归路呢?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宝贵的!谁都想长命百岁!谁都想活得精彩!但是因为兹患了抑郁症,尤其是重度抑郁症患者,TA们中有人往往会毅然决然地选择过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会让人很不理解。 作为一名临床心理医生,这样的个案也是我一直在关注的!从众多抑郁症患者的陈述中得知,TA们普遍的感受是患了抑郁症后人会变得很痛苦,主要是那种精神上的痛苦,人会变得无精打采、什么也不想做、什么也做不了,人好像变成了废人,一下子掉入了万丈深渊……但这种痛苦向人去述说时,还没有几个人能理解!更多的时候,都是自己默默承受! 我个人感觉,抑郁症患者精神痛苦可能远大于肉体痛苦,也曾有抑郁症患者亲口说,“我宁愿得癌症,也不愿得抑郁症。”还有,抑郁症患者的大脑思维出现了明显的认知歪曲,更容易走极端。要是从更微观的角度来剖析,我个人觉得也可能是抑郁症患者大脑内部的某些通路、某些神经递质、某些未知的东西发生了非常大的异常变化,会让人变得不可理喻。 总之,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兹患抑郁症后一定要到正规精神心理医院或三甲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及药物治疗!

常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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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抑郁症患者治疗期间,应注意些什么?

抑郁症患者治疗期间注意事项: 1、首先,要知晓抑郁症是一种精神心理疾病,是需要由专业心理医生诊治的。 2、抑郁症不是简单的情绪问题,更不是矫情,也不是伪装等。 3、治疗抑郁症应相信科学,摒弃迷信。 4、抑郁症的治疗一般是长程的。首发者,一般建议治疗1-3年;再发者,一般建议治疗3-5年;频繁复发者,建议坚持长期治疗。 5、对于中重度抑郁症患者,药物治疗应作为首选治疗方法,心理治疗作为辅助。 6、在治疗中,家人、朋友的鼓励、心理支持也非常重要。 7、抑郁症患者自己也要加强自我心理的调节,发挥自我主观能动性才好。如可以听听音乐、看看书,跑跑步等。 8、治疗中应定期去看心理医生,加强治疗的依从性。

常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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